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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臺中縣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府地權字第二三四四七三號函疑義乙案
2
旨:
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前,經內政部同意開發而縣 (市) 政府尚未核發許可之案件,後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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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召開之「研商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後開發許可執行疑義會議」
4
旨:
關於「新店安坑雙城坡地社區開發計畫」開發許可核發案
5
旨:
營造業違反營造業法之規定,惟其處分係於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後始確定,則其處分對象應為何等疑義
6
旨:
本案涉及清償提存之合法要件的問題,依民法第 326 條規定,清償提存應僅限「債權人受領遲延」或有「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情形始屬合法,並生債務清償之效力
7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8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陳請撤銷台中縣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府地權字第二三四四七三號函准收回自耕之行政處分管轄權疑義乙案
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高雄縣政府函為該縣大社鄉「彥○坡地社區」雜項執照逾期,報請廢止開發許可疑義乙案
11
發文字號:
旨:
「臺中縣東勢林場遊樂區」開發案土地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事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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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前,經內政部同意開發而縣 (市) 政府尚未核發許可之案件,後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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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由新取得管轄權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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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2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後續造地施工計畫變更案,因屬一新申請案,與原計畫造地施工計畫等並不同,故並無行政程序進行中,原管轄機關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情形,與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但書規定不符,故似無「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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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退休公務人員溢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追繳之處分機關及辦理程序,若個案事實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前即已發生追繳原因,而於施行後追繳程序仍尚未終結,原則上應由發放機關(原服務機關)依新法規定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辦理追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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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所稱「中央機關」認定原則,及水土保持局及各分局於 111 年 1 月 1 日前受理非屬中央機關所擬具水土保持書件審查及施工中案件辦理原則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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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核發,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進行審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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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照明光源及乾電池類未登記責任業者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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