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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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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文件之利害關係人應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為所有權人及住戶,其相關認定範圍與疑義
2
旨:
公寓大廈住戶如未繳交公共基金或管理費或其他負擔之費用,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22 條等規定以催告、訴請法院命其給付、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等方式處理,不宜剝奪其請求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社區資料之權利
3
旨: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所定之從新從優原則,必須以聲請許可案件之行政程序尚未終結為前提,倘行政主管機關就申請案已作成終局之行政處分,並依法送達相對人或公告,發生實質存續力者,其案件行政程序即終了
4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乙案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
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務人員依據規定向服務機關請求提供資訊或閱覽卷宗,經服務機關拒絕,提起行政救濟之疑義乙案
9
旨:
法務部就「公審會主任委員得否擔任聽證之主持人、應否迴避、應否立即停止聽證程序、當事人申請舉行預備聽證與正式聽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等行政程序申請書所提主張及理由之研析意見
10
旨: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1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12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用
13
旨:
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如不服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迴避之決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得於 5 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於上級機關為最終決定前,應有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之適用
14
旨:
關於學校所屬公務員擬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請求提供個人平時考核紀錄、年終考核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乙案
1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適用疑義
1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174 條等規定參照,因屬程序上權利,故雖無類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規定,惟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倘不服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17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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