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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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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規定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授理機關移送其他機關處理後,其他機關應依據同法第 171 條規定認定陳情有無理由並採取後續作為
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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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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