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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
2
旨: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31、32、34、35 條規定參照,對於該法事件有關事實認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法院對前項事實認定,亦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如申請人及行為人對議處結果有不服,方得提起申復,又對申復結果再有不服再依身分別依提起救濟,亦即申復救濟程序為申訴救濟程序特別規定
3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教師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關於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申復時點疑義
4
旨: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事件經調查結果認無管轄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補償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當事人
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對於無管轄權申請補審事件以移轉管轄方式為之,又移轉方式為避免兩補償審議委員會間意見分歧,導致案件延宕,影響申請人權益,故仍應移送上級機關高等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核辦理為宜
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電信事業申請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證明書之申請期限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乙案
7
發文字號:
旨:
臺中縣政府函詢公文電子交換未成完是否得視為送達疑義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申請變更大學擴校計畫開發案申請受理時間疑義一案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事業單位如經無管轄權之機關明確告知有管轄權之機關係屬他機關,且他機關對於管轄權無爭議時,嗣後卻仍多次故意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者,似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得再行主張無管轄權機關之移送管轄義務及期限利益,無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自得將該案件退回該事業單位
10
發文字號:
旨: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草案係屬法律位階,於完成立法程序並公布施行時,即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而該草案第 9 條第 2 款即屬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之特別規定
1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1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如菸酒製造業者於受託製造菸酒時,誤向無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情形雖非屬「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惟因該無管轄權機關復未能即時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述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開始產製前向有管轄權機關報請備查
13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
14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及通知當事人,並可逕以移文單移送主管機關
15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國家賠償事件性質非該條可調解之民事或刑事事件,請求權人如請求賠償,應依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不得逕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亦不應受理此類事件調解聲請
16
旨:
有關臺灣省公立中小學校教職員福利金籌集管理委員會辦理日月潭教師會館「迎賓樓重建暨週邊景觀改善工程」水土保持計畫一案,因該委員會非屬獨立之行政機關,且本案非屬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所稱之「由其他中央機關興辦者」,因此,應由其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其水土保持計畫
17
旨:
勞動部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認定,重申以投保單位所在地轄區為準之說明
18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誤送非外國人許可工作地所屬之當地主管機關,仍應視為雇主已在法定期間內辦理外國人之入國通報
19
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核發,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進行審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20
旨:
有關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或各縣市環保局…等公務機關或人員,所移送、函送或檢舉疑似妨害安寧之機動車輛,主管機關應比照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人民檢舉等有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21
旨:
有關清除機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因誤送非當事人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致改送契約書到當事人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時已逾期 30 日期限,若非出於故意或過失則無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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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23
發文字號:
旨:
檢送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24
旨:
檢送各機關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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