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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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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新訂之裁罰基準,自發布、下達之日即生拘束效力
2
旨:
大法官釋字第 287 號解釋所稱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應係指行政處分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變更或撤銷之形式確定力而言,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行政處分尚未確定,似仍得適用該原函釋
3
旨:
行為人第 4 次被查獲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行為,因未符合「臺北市政府地政處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3 款規定「經移送司法機關執行完畢後」之要件,僅得以該裁罰基準第 2 點丙類第 1 款處以 10 萬元之罰鍰,並為禁止營業之處分
4
旨:
「解釋性行政規則」原則上僅係對內生效,具有內部規範之性質,而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是以,其僅以所屬機關為適用對象而生內部之拘束力,臺北市政府與行政院既非相互隸屬之機關,故不具有法律上拘束力
5
旨: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目的達成,得就處分為附款,但附款本身不得違背行政之目的,並應與處分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謂「提出切結不得預售」,其性質上為負擔,主要實益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故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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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為規範臺北市政府道路挖掘施工管理維護之事務分配及業務處理方式,僅對內發生效力,有關臺北市道路管理及維護,應依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 23 點規定辦理
7
旨:
關於在 2 層以上之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集液設施、機械通風之換氣標準、電動機及公共危險物品處理設備之安全裝置設置位置、排出儲槽內部氣體及蒸氣之構造設置、出入防液堤之階梯或土質坡道之設置、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留空地量測基準、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限制、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之定義、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之定義、專業人員負責簽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等執法疑義
8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及「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並自 99.03.01 日起實施
9
旨:
屬行政規則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既有變更,雖相關法律規定並無變動,基於此等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適用新修正之基準為裁罰
10
旨:
高雄縣政府為規範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作業,訂定「高雄縣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作業要點」
11
旨:
為使民眾了解臺北市市政建設之緣由及重大紀事設置古蹟解說牌,其設置之古蹟解說牌樣式及文字內容奉市長指示檢送臺北市政府各單位以供設置參考
12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未踐行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
13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義乙案
1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易晨字第二五一一七號函之性質及生效日期疑義
1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將「勞工保險局受託辦理各項福利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刊登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政府公報疑義
16
發文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1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疑義
1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 1 59 條所稱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是其裁量基準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之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之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
19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訂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倘若已有效下達則應以該函實際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20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機關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下級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係屬行政審查程序,不具司法審查性質,仍應依據法規、行政規則為審查,惟若行政規則屢經法院於審判案件時所不採,另行表示不同之法律見解,可斟酌情形,循行政管道陳請行政規則作成機關進行檢討修正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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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所稱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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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權限委託;又「行政協助」係指平行或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在其權限範圍內,具有補充性質之互相協助,被請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並不生管轄移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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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161 條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 45 點,就違反菸酒管理法之行政罰案件,已訂有裁罰參考基準,倘地方主管機關適用仍有不足,在不牴觸該要點範圍內,似非不得另訂裁量基準,以為補充
25
發文字號: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2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事業繞流排放廢水且該股廢水經採樣不符合流水標準,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
27
旨:
為有效遏止嚴重水污染案件,環保機關對此類案件應依比例原則處以罰鍰,避免均採最低罰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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