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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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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訂定機關處理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情形之方式
2
旨:
地方政府法制作業涉及規費法適用事宜
3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4
旨:
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5
旨:
公告「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6
旨:
有關請各機關參考規劃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規定應執行事宜
7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未踐行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
8
旨:
有關行政院收受各部會配合行政程序法函報之法律案之處理流程及方式,並依其單純性與重要性等個案特性處理之
9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10
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為法規命令疑義乙案
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
13
發文字號:
旨:
高雄縣政府法制作業建議案涉及規費法與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14
發文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1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疑義
1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執行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但書隨時檢討變更規定滋生適用疑義
17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18
發文字號: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19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2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21
旨: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2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含以機關名義發行之)、定期性(包括按季、月或按週發行者)、對外性及開放性文書而言,不包括機關僅於網路發行電子公報
23
旨:
蓋法規命令係對不特定人民所制定之法規範,自應對外發布,使人民周知及遵行,以確保人民知悉之可能性。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政府公報」,係指具有公報形式性、定期性、對外性及開放性之文書。是否僅以刊登於「全國性政府公報」為限,而不得僅刊登於「單一地方政府公報」,行政程序法並未另作限制
24
旨:
關於有線電視系統之收視費用審議結果之公告,若地方政府認為係實質之法規命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之規定決定該生效之時點,至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者要求消費者補繳調漲之差額費用,該補繳通知是否合乎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契約書範本及相關法令規定暨其是否有此追繳權利等,因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之解釋,則應先建請徵詢各該主管機關之意見
25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發布,應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方式為之,不得僅於各行政機關之網站公布,俾免影響該法規命令效力。又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之文義解釋,亦不包括於網際網路發布
26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就該會各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組織規程及該會北區、中區、南區、東區糧食管理處暫行編制表無須辦理修正作業
27
旨:
為落實法規命令訂定過程之透明化,各機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應建置年度立法計畫,並於辦理草案預告及發布階段應增加公開之資訊
28
旨:
原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告之三則公告停止適用
29
旨:
公告「電熱床墊」商品之標示適用「電器商品標示基準」
30
發文字號: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
31
發文字號:
旨:
公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32
發文字號: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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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
34
旨:
修正「無線數位電視電臺技術規範」,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35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生效日起廢止
36
旨:
公告「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7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38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四點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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