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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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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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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
4
發文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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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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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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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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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臺東縣(101-104) 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
9
旨:
法務部就「花蓮縣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聽證會之程序疑義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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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54、107、155、156 條規定參照,「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所依據住宅法並未明定方案應舉行聽證會,則非屬行政程序法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情形,惟行政機關在政策規劃或執行方案形成過程中,為廣納意見以提高政府決策過程參與度及透明度,主動提供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機會,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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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花蓮縣第四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 112 年度提報行政院計畫聽證會」疑似違反行政程序法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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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廢止「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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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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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訂定「鑑別奈米醫療器材參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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