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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廢止「臺北市兒童少年寄養獎勵規定」
2
旨: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告原住民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及新北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
3
旨:
新北市政府依照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公告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103 年第 1 次會議審議提案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本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109 年會議審議提案」
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112 年會議審議提案」
6
旨:
公告「進口稅率五% (含) 以下八十項取消退稅貨品項目清表」
7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8
旨:
公告廢止「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9
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實踐行預告程序
10
旨:
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並生效,因 3 則相關行政函釋之主要內容均已納入規範,已無必要繼續適用,故同時將其停止適用
11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未踐行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
12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發布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或未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之預告程序者,其效力如何等疑義
13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之公布資訊及刊登政府公報相關疑義
14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中,交卷宗予申請人閱覽、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等執行疑義
15
旨:
提請各機關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實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草案預告程序
16
旨: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預定九十年八月底增闢「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17
旨:
關於外交部函送「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九條修正案,是否須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預告程序疑義
18
旨:
法規命令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依行政程序法所踐行之預告程序應如何辦理
19
旨:
關於國史館可否本於職權訂頒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並為預算執行之法源依據乙案
20
旨:
檢送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之格式
21
旨:
有關財政部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授權研訂相關法規命令草案,擬於該法施行前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進行預告程序疑義
22
旨:
各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辦理自治規則草案預告程序時,請參照附件格式範例,以公告之公文程式為之,並請本府秘書處儘速刊登公報或自行刊載新聞紙
2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法規預告期間仍有情況急迫時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例外情況,於自治條例內擬訂或修正自治規則規定時如欲刪除情況急迫時例外規定,宜考量情況急迫時是否有可資因應措施
24
發文字號:
旨:
管制藥品範圍及種類之變更,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踐行預告程序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為法規命令疑義乙案
2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
27
發文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2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執行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但書隨時檢討變更規定滋生適用疑義
2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案件之審查,針對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迴避規定疑義
3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各機關於制(訂)定法規時,各機關宜視個案所需,規定法規之施行日期,倘屬新制度之施行或修正者,宜預留法規施行之緩衝期或訂定過渡條款,以避免驟然施行後,造成民眾無從預為因應準備,而影響其權益
3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法規命令之預告,應有母法之授權為前提,在授權母法修正通過前,尚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規定,辦理法規預告之程序
32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3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報擬變更發行作業方式,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暫不宜將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所稱「政府公報」解釋包括行政機關於網路上之電子公報、電子公布欄
34
旨: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告修正同條第 1 項本文、該項第 1、5、6 款等規定中關於「一定金額」之定義,自 101 年 2 月 1 日生效
35
旨:
修正「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一定金額」並自 104.01.15 生效
36
旨: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37
旨: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38
旨:
函詢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時,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預告程序是否妥適乙案
39
旨:
已經踐行預告程序之法規命令草案,若嗣後行政機關參採民眾陳述意見而修正草案內容者,無需再行公告預告程序;惟行政機關就預告草案自行再變更其內容,有涉及法令規範要件、法令效果等對外事項之變更,行政機關再行為預告程序者,自無不可
40
旨:
有關基於法律授權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其內容為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即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程序
4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法務部為強化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服務功能,預定於 99 年 1 月起除提供中、英文網站全面改版,更提供擴充的多元化服務
42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43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7 點
44
旨:
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7 日,並應配合行政院公報刊登時程
45
旨:
自 104 年 12 月 1 日起,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14 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時,得另定之,並於草案內容一併公告其理由
46
旨: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得免為公告周知或定較短之期間
47
旨:
有關各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日及刊登規定事宜
48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進行法案及法規命令修正預告時,若涉及外國商會關切議題,請強化外國商會通知,並考量提供 60 天之公眾諮詢期間
49
發文字號:
旨: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農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草案業經經建會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議通過
50
旨:
檢送「與貿易相關法規踐行國際通知義務應注意事項」
51
發文字號: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
52
發文字號: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53
旨:
公告「第三代行動通信增波器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54
旨: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廢止「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景特定區鼻頭角步道燈塔線管制區域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55
旨:
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4、19 條等規定,預告「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及 20 桌以上中式筵席餐廳,於本市辦理 200 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 3 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56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1、1 7 條等規定,預告觀光旅館於臺北市之附屬或委託經營之餐飲部門,應申請餐飲衛生管理分級評核認證標章
57
旨:
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4、19 條等規定,公告「觀光旅館(含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及 20 桌以上中式筵席餐廳,於臺北市辦理 200 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 3 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58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1 9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零售市場、臨時攤販集中場之自治組織或具營利性質活動主辦者,應就進駐食品業者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報備時點、內容及格式等事項
59
旨:
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9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商圈食品販售業者,年貨大街期間販售散裝及加工年節食品,應標示品名、原產地及補貨日期
60
旨:
依據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4、19 條等規定,公告「西式自助式外燴業者,於本市辦理 200 人以上外燴餐飲時,應於辦理活動 3 日前,自行或經餐飲業所屬公會或工會向衛生局報備」
61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自助吧吃到飽餐廳,應實施強制檢驗」相關事宜,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實施
62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陳情案件,增列檢舉案件不予發給獎金之項目
63
旨:
依據菸害防治法等歸定,公告臺北市 24 處公園為禁菸場所,並自 98.07 .11 起禁止吸菸,違者將處以罰鍰
64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花博公園」自 100.09.15 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場所,違者將依菸害防治法規定處以罰鍰
65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規定,預告「林安泰古厝民俗文物館」自 100.10.01 起為全面禁菸場所,違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處以罰鍰
66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之規定,公告「花博公園」自 100.09.15 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菸廠所
6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預告自 101.10. 01 起,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第一、二殯儀館除吸菸區外為全面禁菸場所;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1 萬元罰鍰
68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公告自 101.10.01 起,富錦一號公園、建成公園、華江八號公園、福興公園、康寧公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69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自 103.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70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07.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71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自 103.10.01 起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72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校園師生及家長健康權益,建構無菸人行道環境,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國民小學周邊人行道自 103.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73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以及營造戶外無菸之環境,特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07.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74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大同大學 3 處校門周邊人行道自 103.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將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以罰鍰
75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條公車專用道之 128 個站臺區域自 103.10.25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76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之周邊人行道及緊鄰人行道所屬機車停車場自 103.10.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者依同法第 31 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77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等規定,公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所屬 A、B、C 三棟大樓之前方人行道及廣場,自 103 .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78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臺北市寧夏商圈內之平陽街至民生西路間之寧夏路路段,自 103.11.01 起每日 18 時至 24 時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79
旨: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之規定,公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之周邊人行道自 103.11.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0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所屬研揚大樓出入口處之周邊人行道自 105.02.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1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社區中心外廣場自 105.03.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2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預告臺北市立圖書館大直分館周邊人行道自 105.03.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3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臺北市 5 個捷運車站出口周邊戶外區域,自 105.05.0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4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臺北市立動物園門口前廣場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5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台北美國學校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6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預告世新大學及該校管理學院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7
旨: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等規定,公告台北美國學校周邊人行道,自 105.05.31 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88
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自 106.06.01 日起嬰兒專用濕巾納入化粧品種類管理
89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20 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 2 處以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 5 處以上)」及「上市及上櫃連鎖餐廳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登錄公開食材來源
90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新北市政府所轄之「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冷凍食品製造工廠」及「食用油脂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91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新北市政府所轄之「20 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至少 5 處以上)」及「貯存肉品或水產品於本轄冷凍、冷藏倉儲之製造、輸入及販售業者(資本額 3,000 萬以上)」,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並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流向且至少須保存 2 年
92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新北市政府所轄之「20 桌以上筵席餐廳之業者」、「連鎖餐飲業者」、「連鎖食品烘焙業」、「大賣場及連鎖超市」及「政府機關員工餐廳」,應於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93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早餐店(至少 5 處以上)」、「現場有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連鎖便利商店(至少 2 處以上)」、「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94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乳品加工廠」及「健康食品製造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95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超市」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 2 年
96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商」、「連鎖便利商店」、「500 人以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97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燒肉燒烤餐飲業(2 處以上)」及「連鎖牛豬排餐飲業(2 處以上)」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98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具工廠登記之「豆製品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99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便利商店」,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 2 年
100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燒肉燒烤餐飲業」及「連鎖牛豬排餐飲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101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為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及樽節行政資源,公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陳情案件不發給獎金之情形
102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建立食品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103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具工廠登記之「澱粉類食品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104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105
旨: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陳情案件如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24、25、26、27 及 28 條等事項不予發給獎金
106
旨:
從事「鮮乳、乳粉、乳油、乳酪、保久乳、發酵乳、液態乳」等之製造、加工、調配之乳品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並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生效
107
旨:
公告廢止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總號 4090 類號 N6097 食品中黃麴毒素檢驗法等 16 種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為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108
旨:
依據藥事法第 43 條規定,公告修訂「第 2、3 等級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送審表」,自 102 年 1 月 21 日實施
109
旨:
廢止衛署疾管字第○九○○○七三九八六號等
110
旨: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111
旨:
公告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場所
112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
113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 F02 貨品分類表」部分貨品號列
114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 F02 貨品分類表」
115
旨: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修正並溯及自 111 年 1 月 17 日生效
116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 F01、F02 貨品分類表」,並溯及自 111.06.01 生效
117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複合輸入規定含『F01』 貨品分類號列表,如屬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溯及自 111.07.01 生效
118
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30 條第 1 項,修正「輸入規定『508』 貨品分類號列表」,並溯及自 113.01.18 生效
119
旨:
公告指定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製造工廠類別
120
旨: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保險藥品費用逾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而應於次年採購該項藥品時簽訂書面契約者,係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前一年申報醫令費用五千萬元以上之藥品;另所稱不在此限之特殊情事,係指主管機關公告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緊急採購或特殊藥品採購事項者言
121
旨:
公告體外診斷試劑改列屬醫療器材管理。凡製造或輸入體外診斷試劑,均應符合藥事法暨醫療器材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122
旨:
公告「臨床試驗報告之格式及內容基準」
123
旨:
公告「體外診斷試劑查驗登記須知」
124
旨:
公告銀杏葉抽出物製品之管理與療效再評估相關事宜
125
旨:
公告含 Escin 成分之用藥適應症之修訂,及該項藥品許可證辦理變更事宜
126
旨:
公告九十年第二期作稻穀收購數量、價格暨收購期限
127
旨:
修正「台東縣海端鄉新武呂溪魚類保護區」名稱及內容
128
旨:
公告漁港區域內無籍船筏所有人自行打撈清除
129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及漁業法第 37 條,公告停止受理非高雄市籍漁筏過戶設籍高雄市及以漁船(筏)汰建資格轉入高雄市新建漁筏之申請,並自發文日起生效
130
旨:
修正高雄市政府 89 年 2 月 11 日八九高市府建漁字第 0928 號公告事項二,修正為未滿 20 噸早出晚歸或晚出早歸作業時限未逾 24 小時漁船之船員最低員額為 1 人
131
旨:
為保育高雄市 12 浬內海域漁業資源及各類魚苗棲息繁衍,促使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特公告禁止燈火漁業漁船於高雄市距岸 12 浬內海域作業事宜。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核處,對情節特殊之個案,得予加重處分
132
旨:
為有效管理漁港,依漁港規劃之漁船停泊船席及設計容量,公告「高雄市所轄各漁港漁船筏最適設籍停泊數及現行設籍數一覽表」
133
旨:
因增列各漁港籍漁船得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相關規定申請汰建並設籍原漁港之原因,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公告高雄市所轄各漁港最大設籍停泊之漁船筏艘數
134
旨:
為落實簡政便民,茲訂定海洋局受理人民申請漁業執照註銷等 10 項漁船(筏)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及處理時間表,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135
旨:
公告高雄市鼓山區鼓山漁港 (含第 1、2 號漁船渠) 暫停辦理漁船設籍及他港籍漁船轉籍鼓山漁港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136
旨:
公告旗津漁港魚貨直銷中心西側碼頭限制使用事項
137
旨:
修正「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各段碼頭使用區分」
138
旨:
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公告」,自 100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
13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淡水第二漁港船速不得超過 5 節(9.26 公里/ 小時)
14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石門區麟山鼻漁港,開放垂釣區、方向及相關注意事項,並自 112.02.01 日起生效
141
旨:
依據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之規定,臺北市政府公告受理 103 年度第 2 次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142
旨: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臺中巿發展低碳城巿自治條例等相關法律,訂定「臺中市第一批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及執行排放量管理之公私場所」
143
旨:
依噪音管制法及噪音管制標準等相關規定,公告「澎湖縣噪音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管制行為」
144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111 年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管理規則」
145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154 條規定,公告「臺東縣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使用地點及管理規則」
146
旨:
於臺東縣指定清除區域內有,停放廢棄車輛或部分車體,致積留垃圾影響觀瞻者等行為,為汙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罰
147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等規定,公告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148
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30 條等規定,修正宜蘭縣「宜蘭縣水污染管制區」公告
149
旨: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 條等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劃定低污染排放示範區
150
旨:
臺北市政府自 107.11.02 起廢止劃定低污染排放示範區公告
151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規定辦理,公告訂定「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車輛汰換原則」並附全文
152
旨:
自 103.01.01 起,凡於宜蘭縣境內載運活禽車輛應全面以防護網、罩等足以抑制異物飛散之包覆措施,以避免羽毛或其他污染物飛散,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3 款規定裁處之
153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公告公開展覽劃定「高雄市低污染運具示範運行區」
154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155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四點附件
156
旨:
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草案應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以使民眾能充分了解使用,並加強行政院公報資訊之完整
157
發文字號:
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廢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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