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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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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廢止「臺北市兒童少年寄養獎勵規定」
2
旨: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公告原住民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及新北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
3
旨:
公告「進口稅率五% (含) 以下八十項取消退稅貨品項目清表」
4
旨:
公告廢止「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5
旨:
公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
6
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實踐行預告程序
7
旨:
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並生效,因 3 則相關行政函釋之主要內容均已納入規範,已無必要繼續適用,故同時將其停止適用
8
旨:
提請各機關注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時,應確實踐行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草案預告程序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及「實施航空測量攝影與遙感探測攝影作業規則」二項命令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適用疑義
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修正公布後,印鑑登記辦法適用疑義乙案
11
發文字號:
旨: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12
旨: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其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公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1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參照,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性質雖為法規命令,惟依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規定已明定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程序,依該法第 9、10 條程序辦理,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而適用
14
旨: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15
旨: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期間,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惟因情況特殊,而有定較短期間必要者,各機關得另定較短期間,又是否應避開連續假期以為公告,允宜由行政機關本於權責審酌相關因素決之
16
旨:
區域計畫法第 9、10、13 條規定參照,如擬調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該計畫草案整合現行臺灣北、中、南、東部等 4 個區域計畫,其「性質是否仍屬區域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如以新訂區域計畫之程序為之,是否與區域計畫法之規定相符?」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17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18
旨:
修正「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第 2 點、第 7 點
19
旨:
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7 日,並應配合行政院公報刊登時程
20
旨:
自 104 年 12 月 1 日起,各機關訂定、修正及廢止法規命令之草案預告期間不得少於 14 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時,得另定之,並於草案內容一併公告其理由
21
旨:
自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各機關研擬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得免為公告周知或定較短之期間
22
旨:
有關各機關研擬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期日及刊登規定事宜
23
旨:
廢止「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
24
發文字號: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綱則之相關頒訂依據、程序
25
發文字號:
旨: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行政程序法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序規定
26
旨: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公告廢止「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景特定區鼻頭角步道燈塔線管制區域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27
旨:
公告「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辦法」生效日起廢止
28
旨:
公告廢止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總號 4090 類號 N6097 食品中黃麴毒素檢驗法等 16 種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為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29
旨:
依據藥事法第 43 條規定,公告修訂「第 2、3 等級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送審表」,自 102 年 1 月 21 日實施
30
旨:
廢止「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31
旨:
修正「台東縣海端鄉新武呂溪魚類保護區」名稱及內容
32
旨: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據臺中巿發展低碳城巿自治條例等相關法律,訂定「臺中市第一批應訂定自主管理計畫規劃減量目標及執行排放量管理之公私場所」
33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111 年臺東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設置地點一覽表及管理規則」
34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154 條規定,公告「臺東縣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之競選廣告物使用地點及管理規則」
35
旨:
於臺東縣指定清除區域內有,停放廢棄車輛或部分車體,致積留垃圾影響觀瞻者等行為,為汙染環境行為,違反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處罰
36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 4 點、第 8 點
37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四點附件
38
旨:
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之草案應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以使民眾能充分了解使用,並加強行政院公報資訊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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