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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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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避免封閉型社區切結解除出入口管制,設置及維護該公共設施經費後,復重設柵欄而成為私有使用之情形,如遇有此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與之訂定行政契約,並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等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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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8 條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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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範目的,係為避免評選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而於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中央研究院與其聘任研究人員間成立之契約,屬委任關係,有該規則第 14 條第 2 款之適用
4
旨: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前社教系系主任離職後,學校始查明其於在職期間同時應聘私立大學專任教師乙案
6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教師因故解聘,其解聘之生效日及法律未授權法規命令訂定之事項,主管機關得否逕依職權發布行政規則補充等疑義
9
發文字號:
旨:
簽訂「高雄港 11 至 15 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10
發文字號:
旨:
函詢「行政契約」內容之債權債務請求權及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5 項之補償金請求權,是否適用同法第 131 條各項時效規定疑義
1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臺北縣政府代辦業務,其歷年撥付經費,所孳生之利息是否須繳回之適法疑義
12
旨:
依據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規定,土地徵收前之協議價購,無論其行為性質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出賣人(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買回仍須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保留買回權合意,應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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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1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15
旨:
參照公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公庫之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別代理公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又代理國庫契約上請求權之時效,應視契約性質而定
16
旨:
針對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之設計,以經營者有第 19 條各款情事之一,即應由主管機關予以廢止經營許可之規定,係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為達到監督管制目的所附加之附款,本質上並非罰則
17
旨:
約僱人員於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如經准許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暫不須終止契約;若嗣後被撤銷而執行徒刑,仍應終止契約,且僱用關係自契約終止之日起向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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