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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收容安置計畫及委託行政契約書
2
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2 條、63 條公告修訂「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委託安置行政契約書」
3
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家庭收容安置計畫書及委託行政契約書,委託期限自 103.01.01 起至 104.12.31 止
4
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家庭收容安置計畫書及委託行政契約書,委託期限自 105.01.01 起至 106.12.31 止
5
旨:
理臺北市寶藏巖地區行動藝術村中繼住宅之提供使用及管理事項,特訂定「臺北市寶藏巖地區中繼住宅管理要點」
6
旨: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8 條亦有明文
7
旨: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6 款之執行名義以及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均包括在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其他執行名義」內
8
旨: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參照臺北市政府訂定之使用行政契約 (範例) 研訂契約並停止適用市有公用房地提供電信業者架設行動電話基地臺及相關設備使用規定
9
旨:
有關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6 條及第 16 條第 2 項修正條文之處理方式
10
旨:
各機關以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向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必要時並得由高等行政法院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執行
1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雲林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一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19、2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等規定,以及訂定罰則等相關法制事項,法務部之意見說明
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九二一震災鄉村區重建及審議作業規範第七點第二項所簽訂協議書是否為行政契約及其執行疑義乙案
1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1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適用稅捐案件協談之疑義
15
發文字號:
旨:
機關委託財團法人之管理維護契約,如以行政契約方式訂定並約定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有關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之規定
1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對未依限還款之機關移送行政執行之可行性提供意見
1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與軍費生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18
發文字號:
旨:
因教育部考量越南學習華語之需求,特補助國內華語教師赴越南大學任教,並基於公益考量及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判斷,自得以行政契約方式為之,而兩造間所訂之行政契約,也應經行政院之認可,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等規定
19
發文字號:
旨:
按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且 2 以上行政主體間尚得締結「對等關係之行政契約」以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為契約標的,當事人雙方如就契約有爭議,亦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惟以該給付事項為明確並可得執行者為限;如未約定,則須以訴訟方式解決之
20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0、113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2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參照,依該條規定執行名義既係行政契約,則契約內所約定執行內容倘涉及金錢或可分物給付,其金額或數量自應確定或可得確定,如涉及其他給付者亦應特定
22
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23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9、30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此係就訴訟外締結行政契約所為規範,又訴訟上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其既已具有執行力,亦無須為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自無須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亦即和解方案如屬訴訟上和解,應無上述行政契約執行名義規定之適用
2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又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約定時應經認可程序;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
25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受補助之宜蘭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 5 地方政府所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與地方政府『提升天然災害廢棄物應變處理能量設施計畫』行政契約書」,因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應經行政院之認可,始符行政程序法規定
26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2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有關行政契約認可疑義
28
旨:
關於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乙案,因涉行政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規定之適用疑義
29
旨:
函覆行政契約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執行名義之疑義
30
旨:
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則,則勞委會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與學員訂定載有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約定之行政契約,應經勞委會之認可,如具體個案已繫屬法院或審理,仍應尊重裁判法院之見解
31
旨:
為免訴訟曠日廢時,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為強制執行,然為求慎重,若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之程序,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之目的
32
旨:
行政執行案件行政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之說明
33
旨:
臺北市監理處委託便利商店代收汽機車換照規費,並公告「臺北市監理處委託便利超商代收汽機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換照費用契約書」
34
旨:
有關代檢廠商代收規費或罰鍰,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悉數解繳本市監理處指定之代理公庫,又有遲繳檢驗費情事時,應按工作日支付本市監理處相當應付檢驗費百分之五之金額作為違約金,並得終止合約
35
旨:
公告「圓山風景區運動場區認養管理計畫」
36
旨:
公告「中港河碼頭與船舶專案管理計畫」
37
旨:
訂定「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新吉工業區污染物排放量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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