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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8 條亦有明文
2
旨: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3
旨:
函轉法務部有關師資培育公費生依法所簽訂之「自願書」係屬行政契約之釋示函乙份
4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6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簽訂「高雄港 11 至 15 碼頭及第三船渠東岸周邊土地委託開發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等疑義
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3 條旨在保障得參加程序之人權利,同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以權利受侵害第三人之同意成為行政契約生效特別要件,而教師工會與雇主依工會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就會務假所為「約定」,是否屬行政契約而有前述規定適用,宜由主管機關綜合考量後本於職權認定
10
旨:
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締結行政契約,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 3 條第 4 項所稱「行政契約」,其立法意旨是否包括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所締結書面協議,宜請該辦法主管機關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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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度量衡法第 6 條及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告 110 年度委託辦理度量衡器檢定機構甄選相關事宜
12
旨:
檢送花蓮縣政府「103 年度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活動計畫」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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