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5896人
1
旨:
「準用」,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能援用者,得免適用。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業務,與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業務,性質上相近,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辦理,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8 條亦有明文
2
旨:
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 7 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7、50 條規定參照,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作業本屬開發單位責任,如涉及相關費用支出時,自應由其自行處理;又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作業如涉及列冊遺址發掘者,則開發單位就發掘出土遺物送交主管機關前,自仍負有列冊保管之責,相關費用自由其處理;另疑似遺址進行會勘或專案評估,以及採取必要措施,應屬主管機關權責,至於所需費用支付,透過協商機制,建立良好的公私協力合作模式,以達成文化資產保存之行政目的
3
旨:
關於稅捐之核課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前段及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適用釋疑
4
旨:
關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補償金申請案所為決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教師法第二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所稱教師「聘約準則」及「聘約」之法律定位與性質、訂定程序、產生效力等疑義乙案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適用稅捐案件協談之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行政契約依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者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者為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為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倘契約之給付義務本身具有中立性而較難以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之目的及契約之全體特性判斷之
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9
旨:
行政和解契約如訂定人民拋棄其訴訟權約款,如就系爭事實不能確定而達成和解部分訂定人民不再爭執約款,似無不可;而約定其應為一定金錢給付,除有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之情形,尚非法所不許,但於具體個案,仍應符合法定要件
1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規定參照,何謂行政契約,目前學界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而契約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又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另雖具備和解契約要件,行政機關是否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仍應依法妥為裁量
11
旨: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經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受裁判者之補償範圍時,可否與申請人協議補償範圍及數額而予以補償疑義
12
旨:
辦理撥售米製品加工原料用米有關事項,要求申購廠商配合提示相關銷售憑證供核,是否有違誠信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疑義
13
旨:
關於「台南市東區無線網路架設合作案」檢附計畫書及合作意願書,是否得採行政契約辦理疑義
14
旨:
有關延緩提出結合許可之申請乙案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