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2534人
1
旨:
目前各地方政府辦理村里長福利互助,涉及傷病住院醫療互助、殘廢互助及喪葬互助等福利互助項目,與全面性投保團體傷害險性質有別,尚難謂牴觸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7 條等關於保險費補助標準之規定
2
旨:
殯葬設施經營者負有提撥相關費用以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義務,縱地方政府尚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業者仍不得據以主張免除繳交費用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就業者之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另地方主管機關僅對業者為催繳費用之通知者,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即不再生時效中斷效力
3
旨:
有關公共造產基金資產折舊費可否列為殯葬管理條例第 35 條、第 36 條規定管理費支出用途之疑義 1 案
4
旨:
民法第 126 條規定之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乃指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因每次一年以下期間之經過,順次發生之債權,且必須有發生此定期給付債權之基本債權存在
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上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該規定,如無相關法規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6
旨: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 6 點規定,主管機關得追回不正當領取之津貼,又依民法第 1148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者,應於遺產限度內返還
7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案
8
旨:
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撤銷徵收,有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及其申請人身分是否適格釋疑
9
旨:
有關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納差額地價之消滅時效事宜
10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市地重劃所產生之繳納差額地價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雙方當事人均取得消滅時效抗辯權。另土地所有權人因多配土地而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如發生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日後,即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11
旨:
修正「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徵補充規定」
12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係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至於上開公法上請求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應歸於消滅
13
旨:
市地重劃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繳或發給差額地價等兩項公法上請求權,若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待消滅時效完成後,上開權利應歸於消滅
14
旨: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陳請內政部釋示市地重劃區未分配土地地價補償費請求權發生時點起算日疑義
15
旨:
停止適用內政部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規定與法務部 101.02.04 法令字第 10100501840 號令釋不符部分之函釋 2 則
16
旨: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 5 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5 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 10 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10 年
17
旨: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 5 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5 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 10 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10 年
18
旨:
因實施地籍圖重測原面積錯誤,致土地所有權人溢領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主管機關似可主張以更正公告徵收時點起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9
旨:
建管處僅以建物前案罰鍰未繳,即認定本件申請案未符合規定,恐有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嫌,然此舉不惟無法實質變更其原核准平面圖之效力,對原先認定免辦變更使用執照之結果亦不生實質影響,仍應職權審核之
20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工程受益費,其分期開徵之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疑義
21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緩徵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釋疑
22
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並非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特別規定
23
旨:
關於請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工程受益費請求權之時效疑義
24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25
旨:
有關徵收工程受益費,開徵日期之認定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疑義
26
旨:
有關建築畸零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88 條規定申請緩徵後,原則上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滿五年(或十五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得再補徵之疑慮
27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經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影響執行期間之進行。又對於應收惟尚未收取之工程受益費收入,應納入會計帳務之應收款項控管
28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工程受益費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規定之 15 年;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5 年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29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屬公法事件,以其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消滅時效之相關規定
30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適用本法之範圍,限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適用同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之規定
31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32
旨:
土地因重測誤繕面積登記錯誤致溢繳稅款,原因為地政機關重測面積登記錯誤所致,溢繳稅款之請求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33
旨:
函釋嘉義縣稅捐稽徵處因八十三年間抵押權人蔡○毫君不當得利事件,依法向其請求返還不應受分配之土地稅款乙案,其請求權時效,請參照法務部號令辦理
34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
35
旨:
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原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嗣拍定人逾五年始提出申請改依修正前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並退還土地增值稅,可否准予辦理一案
36
旨: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出售與重購土地其退稅請求權得比照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37
旨:
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輔導函之送達日期其適用優惠稅率之請求可比照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38
旨:
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39
旨:
函釋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農舍,報繳契稅後,因無法辦理移轉登記,雙方解除買賣契約,其退稅請求權之起算點及消滅時效期間如何認定
40
旨:
納稅義務人課徵田賦土地,於實施地籍重測時面積遽減經地政機關查明重測後面積減少原因係日據時期地籍圖整理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為此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所溢繳之稅賦其申請退還歷年溢繳稅賦請求權之起算點
41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可否准予退還
42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可否准予退還
43
旨:
辦理移轉之土地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滯納金,嗣後公告更正土地現值,如涉及原申報現值及契約內容之變更,則得申請更正,並辦理退補稅
44
旨:
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案件,其退稅請求權之 5 年時效期間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45
旨:
已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辦竣移轉登記之土地,除原申報現值顯然錯誤且能舉證者方可准由權利人會同原所有權人之全體繼承人申請更正,至於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如未逾請求權消滅時效,則可由權利人會同前述之全體繼承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46
旨:
核釋雙方合意解除房屋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其退稅請求權時效期間為 5 年,並自契約解除日起算之
47
旨:
經法院拍賣土地,債權人逾 5 年始檢附證胡文件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 3 9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並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職權辦理
48
旨:
關於軍事機關辦理招標之得標廠商購買已稅進口車輛底盤打造直接供軍用之汽車,得免徵貨物稅,且進口該車輛底盤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亦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原課徵車輛底盤貨物稅之海關申請退還進口時繳納之貨物稅
49
旨:
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受五年期間之限制
50
旨:
依規定進口免徵營業稅之軍用物品,如納稅義務人請求退還進口已納之營業稅,其請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
51
旨:
關稅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但書法律效果,僅係使徵收期間在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暫時不完成而已,相當於民法所設消滅時效不完成效果,即徵收期間得延長至執行程序終了之時,所涉執行期間仍應回歸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加以限制
52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執行者,應先視該請求權依據之法令有無時效規定,若有,則於該規定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定,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 15 年為消滅時效
53
旨:
本案有關管理費部分應予以追繳,追繳之年限為 5 年內之管理費,至於同仁是否調離職、退休及現住戶則在所不問,另有關房屋津貼部分,亦應予以追繳,而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5 年
54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疑義
55
旨:
公立學校教師薪給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及施行後發生者適用之相關規定
56
旨:
學校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之期限,應自資遣之次月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57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58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之疑義
59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及時效期間計算等疑義
60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溯及問題,尤以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乙節
61
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行使公法上請求權可否類推適用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規定疑義
62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63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及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等疑義案
64
旨:
關於某前政務委員退職後再任有給公職,致溢領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是否得依規定追繳超額利息疑義乙案
65
旨: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申請期間,有無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疑義
66
旨:
關於工程受益費申請暫緩徵收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之法令適用疑義
67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期間之請求權事項,是否溯及歷年積欠之工程受益費疑義
68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
69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迄今未執行者,首先應視該請求權所依據之法令有無請求權時效規定,若有,則於時效消滅時,不得再為執行,若未為時效規定者,則依現行通說,類推民法第 125 條規定,而以十五年為消滅時效
70
旨:
令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 01.0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71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又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如內容係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規定,則為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命令
72
旨:
行政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不利益時,所採取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目的間,必須有合理聯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另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
73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報請備查之相關疑義乙案之意見
7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教員工逾期申請眷屬喪葬補 (互) 助疑義乙案
7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執行期間如何計算」疑義
7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類推適用民法規定疑義乙案
7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法九十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釋之作成意旨及適用範圍疑義
7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主管機關駁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一併徵收剩餘土地之申請,其相關適法疑義
7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法院核發之行政罰鍰債權憑證之消滅時效期間、性質及執行疑義
8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擬辦理地籍圖重測及依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九十) 內中地字第九 ○八二四九八號函示意旨,與民法請求權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是否有所牴觸乙案
8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8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
8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一般消滅時效期間及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疑義乙案
84
發文字號:
旨: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隔離慰問金核發作業,得否以附附款之行政處分為之乙案
85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時,有關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之規定,是否均得類推適用
86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強制隔離期間慰問金及死亡慰問金,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適用疑義
8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疑義案
8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8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可否補請領休假補助費,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疑義案
9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彰化縣下茄荖農地重劃區農民應繳納之農水路工程費是否符合時效消滅疑義
9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雲林縣政府函為林○卿等二人申請核發農地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免繳納證明案,林君等二人困農地重劃提起訴願,經 貴部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惟涉相關法令規定及恐生拒繳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效應,致影響層面至鉅疑義
9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請求權時效及受求償機關等疑義
9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及執行時效等相關疑義
9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追償疑義
9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時效規定
96
發文字號:
旨:
函詢「行政契約」內容之債權債務請求權及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5 項之補償金請求權,是否適用同法第 131 條各項時效規定疑義
97
發文字號:
旨:
辦理農地重劃區之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催繳事宜執行疑義
98
發文字號:
旨:
補發退休教師之年終慰問金期間,其請求權時效疑義一案
99
發文字號:
旨:
函詢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時效起算點、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時效之疑義
10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裁處權時效與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問題
10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如何適用及計算疑義
102
發文字號:
旨:
函詢土地經重劃後實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及登記面積,其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疑義
103
發文字號:
旨:
函詢核發關務獎勵金請領期限擬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疑義
104
發文字號:
旨:
稅法上之滯納金是否為行政罰法所稱之罰鍰疑義
105
發文字號:
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同,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由行政機關裁量,又違法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無返還義務,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問題
10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之地價補償請求權係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消滅時效完成後,該權利應歸於消滅
107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溢領之專業加給之追繳則依個案事實審認
10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35 條但書之規定,取得法院拍賣加油站之拍定人,其申請換發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行為,並非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109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辦理區段徵收,依法公告遷葬及發放補償費,縱該法嗣後經公布廢止,權利人仍得請求遷葬補償費。且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10
發文字號:
旨: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但該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11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後,其執行期間之計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之規定,而行政執行名義成立於行政執行法修正施行前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其執行期間之計算則依該法第 42 條規定辦理之
112
發文字號:
旨:
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時效始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前,其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規定疑義,至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係規範租稅課徵事項,故有性質上不同,應不宜類推適用
11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該退休法令之條件者,得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9 條請求原任公務人員年資之退休金,惟本條例對該權利之行使並未明定請求權時效,從而,其請求權時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另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核定事項,事涉考試院銓敘部權責,建請徵詢該部意見為宜
11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11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工友殮葬補助費之發放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而非勞動基準法,又按該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傭關係,因此,工友之殮葬補助費,其性質究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補助費同,而屬公法上給付,抑或屬工作規則之內容,而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基於該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依法審認之
116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民意代表所請領福利互助金之請求權,並非由法律所賦予,其性質屬於給付行政措施,因此,得以不受法律保留嚴格限制,從而以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賦予人民權利並無不可,既可以該職權法規賦予人民權利,自可於該法規中明定行使權利之相關規定,所以該辦法第 26 條既有互助金申請期間之規定,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5 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117
發文字號:
旨:
不論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其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如平均地權條例對此類請求權之時效並無規定時,則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之
11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退休教師於在職時因公受傷,因其受傷時為現職人員並符合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之要件,即具有依請領受傷慰問金之公法上請求權,縱使事後因退休等成為非現職人員,在未逾請求權時效前,其請求權仍然存在,即不影響其已合致因公受傷慰問金請求權之行使
11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為辦理發放莫拉克颱風水災之住戶淹水救助金作業,特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其中所訂「受災之民眾應自本府公告本作業規定十日內,逕向區公所提出申請」規定之性質非屬時效規定,而係為督促人民行使權利或加速行政作業流程之目的所規定之秩序期間,因此,縱使申請人逾越該公告之申請期限,仍不影響其申請救助金之請求權
1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12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12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中鋼公司部分員工至今仍未請領補發夜點費併計義務役年資結算金差額一案,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縱使殘餘期間自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至於部分應補發人員因失聯等原因無法完成轉發,其應發款項則不得以提存方式為之
12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軍事院校與軍費生間之法律關係似宜定位為行政契約,因此軍事院校與軍費生本於行政契約關係就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退學賠款爭訟,建議依行政訴訟程序辦理追償,並得善用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予以保全,使債務人主動賠償之
1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政府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至第 147 條之規定,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之規定,但因本件涉及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法令通案事由,建請逕洽主管機關之意見
1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其消滅時效期間是否類推適用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8 條之規定,法務部考量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包含人民對國家請求權之行使,變更解釋恐影響人民權益及法律秩序之安定,因此,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之原則等因素,法務部仍維持相同之見解
12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12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128
發文字號:
旨:
按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惟關於該法施行前軍事校院對於退學之軍費生請求償還公費事件,倘行政法院近期多數判決均係採取應適用前項規定縮短為 5 年之見解,基於節省時間、勞力、費用等成本效益考量,對於類此事件不再訴訟追償者,則予以採行
129
發文字號:
旨:
溫泉取用費之繳納期限,應以繳款書所載日期為準,與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於每年 2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係屬「開徵期間」者,二者性質迥異
13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之「責令限期退運」與「追繳貨價處分」,因均須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之法律關係,因而使納稅義務人發生公法上義務,故二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請求權」,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3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 3 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13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河川公地使用費每年繳納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補充公法之不足,故參照民法第 128 條於分期請求之情形,請求權人必須於每期到期後才取得該期給付請求權,自應於每期到期後翌日起算時效期間
133
發文字號: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而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134
發文字號: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之不足
135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並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之消滅時效。又法規規定請求或申請之一定期限者,其性質是否為請求權消滅時效,並非一概而論
136
發文字號:
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等規定,有關追繳押標金事件,採購機關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作成限期繳納行政處分後,廠商屆期未履行時,後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規定
13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工友本人請領眷屬死亡之喪葬補助費,係緣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第 3 項第 1 款前段規定,又所稱「比照辦理」者,究係指公法上請求權抑或私法上領取補助費權利,宜探求該規定之立法過程及立法目的後判斷之
138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法務部變更見解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該條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
139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殘餘期間自 90.01.0 1 該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140
旨:
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向廠商追繳押標金相關行政程序法適用釋疑
141
旨:
行政罰法第 20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不當利益追繳規定,須由主管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始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係,因而使受處分人發生公法上義務,故追繳權限本身並非屬公法上請求權,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消滅時效適用,但仍基於誠信原則而有失權之可能
14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14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144
旨:
法務部就「行政院衛生署函報有關 99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政府專案補助一定所得以下民眾健保費差額負擔補助款沖抵補收結清乙案」之意見
14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行政程序法新舊法適用上,可就相關情形,分別論斷
146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規定參照,該條所定期間性質為何,及所涉具體個案,其公法上請求權何時發生、消滅時效期間自何時起算、有無中斷事由,及在特別法與普通法、新舊法適用上,究屬何種情形等,涉及解釋適用及事實認定,宜由國防部釐清相關法規及事實,據以審認研處
147
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 60-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依市地重劃分配結果,主管機關請求原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或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主張行使差額地價請求權,性質均屬公法上請求權,惟該條例對此類請求權時效並無規定,故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又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該條例亦未規定,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規定,至何時請求權可行使,應自主管機關依條例規定公告分配結果確定時起算
14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如係「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發生,且其時效並於 102 年 5 月 23 日(含)以前已完成」者,因新法並未有溯及適用明文,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其已消滅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
14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15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民眾於該法施行前,如已依法提出補發補償費請求,惟誤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該無管轄權機關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機關。如未即時移送,為保障人民權益,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手續而遭受不利益,似應參酌上開規定立法目的,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申請,並發生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效果
151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就核發執行憑證案件,於未逾執行期間時,得再移送行政執行,惟縱具體個案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中斷重行起算而尚未罹於時效,但如已逾上述規定所定執行期間者,即不得再予執行
152
旨:
法務部就「市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擬以簽訂另一新的消滅原差額地價繳納義務之分期償付行政契約,以代替差額地價之清償,其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應否重行起算部分」、「平均地權條例第 60-2 條分配結果公告時起算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疑義部分」之意見
15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15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7、50 條規定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中,似係立於徵收作業之執行機關,故僅得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而非徵收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其對中央主管機關應無公法上請求權,又事涉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審認
15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等見解參照,商港建設費停徵後 5 年後,未確定商港建設費案件,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不得再行收取;另商港建設費分配予地方政府依據已廢止,若無其他商港建設費分配特別規定可適用,即應適用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分配商港建設費依據
156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62 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157
旨: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5、 129、130 條及相關函令參照,請求核發戰士授田憑證補償金公法上請求權在法律未明定其時效期間前,固得類推適用民法一般請求權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並於當事人申請登記發給補償金時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惟於申請登記後 6 個月內未提起行政救濟,其時效即視為不中斷,當事人公法上請求權,因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即已發生,故至遲於 90.01.01 施行日起算 5 年後,其權利均已歸於消滅
158
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參照,該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取得土地所有權生效要件,所請求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適用。行政機關如怠於履行義務,致原住民保留地於「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 5 年」後,遲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仍無礙原住民於登記前即「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及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159
旨:
行政罰法第 28 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 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34、 36 條等規定參照,該條例規定之裁處權時效,應自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起算,與主管機關何時知悉該情事無關;又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均為公開資訊,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發動裁處程序,並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故主管機關主觀上未知悉相關判決確定結果情形,並非行政罰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情事
16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為公法事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以下規定, 5 年消滅時效期間,應溯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另知悉緩起訴處分、起訴書或一審裁判書時間點是否屬「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分別審認
16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16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民法第 129、13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又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在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
163
旨:
機關於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關於受處分人消滅之效力,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7、8 條等規定及公法上請求權與不當得利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164
旨:
民法第 144、32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參照,鑒於行政罰鍰義務與民事債務間有明顯區別,在法評價上有不容忽視的差異性及公益理由,因此義務人就同一機關甚或不同機關開立數件罰鍰處分,自不得類推民法相關規定由義務人指定清償順序
165
旨: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規定,而民國 75 年已廢止之褒揚抗戰忠烈條例第 5 條規定似未賦予人民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申請人於上開條例廢止後,始申請核給特卹金,機關亦已無裁量核給之法規依據
166
旨:
行政機關工友所享特別休假,雇主發給其應休未休日數之工資,若屬勞工基於僱傭關係權利之一部分,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究係應適用民法第 125 條或第 126 條均涉及勞動基準法解釋及適用,宜徵詢該法主管機關意見
167
旨:
有關國民年金法第 24 條第 4 項溢領給付繳還規定所涉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自該應停止發給而未停止核發時起算,並於每次核發時起算,主管機關宜參酌相關說明及司法實務見解,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該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168
旨: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169
旨:
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時效雖明定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因細則並非法律,且條例未有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有 10 年請求權時效,且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前段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另主管機關如經審認遺族請領撫慰金請求權行使,無不得授權情事,因涉刑事案件在大陸拘留已故退休教師遺族,似得委任代理人請領遺族撫慰金
170
旨:
於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 5 年且從未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情形,行政機關就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雖為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惟該費用係於營建業主依規定申報相關工程資料後,尚待主管機關作成核定空污費費額行政處分再據以繳納,則行政處分作成前,公法上請求權既未發生,尚無從起算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17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72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撤銷前狀態
173
旨: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執行期間經過後,僅生無法依行政執行法繼續執行之效果,公法上請求權並非因之當然消滅,故義務人倘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前自行繳納,原處分機關自仍得受領,不生不當得利問題
174
旨:
民法第 759 條規定參照,近年司法實務見解,就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喪失及回復,乃係法律規定所生,於法律規定要件事實發生時,應不待登記,即生所有權歸屬變動物權效力,無待申請地政機關核准,惟權利人仍有申請回復所有權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又該公法上請求權,因物權變動已因法律規定發生,所請求者僅係登記行為,已無財產價值,故性質上非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從而應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之適用
175
旨:
營利事業彙總代繳印花稅,稽徵機關發現有溢發代扣繳手續費情事,如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者,有關該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
17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起算、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規定,以補充公法規定不足;又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狀態,亦即其請求權行使無法律上障礙而言,並非以請求權人主觀認知為斷
177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有關 74 年 1 月 10 日台內字第 542 號函釋示之土地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建請適用行政程序法,涉及相關規定及法律見解之說明
17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得適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者,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
179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80
旨:
有關貴署所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是否有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限制乙案,惟貴署追繳押標金倘未符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要件,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從而亦無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之問題
181
旨: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182
旨:
財產性質之請求權,應皆有消滅時效之適用,如相關稅法無時效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183
旨:
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之中斷、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
184
旨:
法務部 90 年 3 月 22 日九十法令字第 008617 號令及 93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30007622 號函就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殘餘期間及時效起算點之意見,不予變更
185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力疑義
186
旨: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眷屬喪葬補助之時效疑義
187
旨:
有關行政罰鍰案件涉及時效之相關疑義
188
旨:
有關行政機關以執行(債權)憑證再移送執行之執行期間疑義
189
旨:
有關申請補發民國 84 年至 87 年間之相關費用請求權時效疑義
190
旨:
有關移送行政執行案件其執行時效疑義
191
旨:
有關分期繳納期限規定部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請求權時效疑義
192
旨:
關於警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適用疑義
193
旨:
關於辦理差額地價及重劃工程費用繳納疑義
194
旨:
關於眷屬喪葬互助補助之性質究屬公法上請求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目前尚無定論,但為顧及公務人員之權益,宜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意見之
195
旨:
行政執行案件如已逾行政執行法所定之 5 年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送時,移送機關得否繼續收受義務人所繳納罰款,須視原處分機關公法上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消滅而定,若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仍得受領該給付,而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
196
旨:
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核課金額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適用問題,宜先究明個別情形,視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之規定
197
旨:
函復關於教師申請提敘薪級涉及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198
旨:
函復關於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疑義,請參照說明,法務部提請「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12 次會議討論及邀請中央與地方機關開會研商結果
199
旨:
勞工保險對於紓困貸款債務,若符合債務清理條例者,自能依此而為清理債務之動作,但其仍需依法申報此債權,其時效因此而中斷,若資格不符該條例者,其屬司法之行為,應依民事法律為處理原則
200
旨:
老人健保費自付額補助,僅係屬於給付行政之範圍,其非謂是公法上之請求權,如物之交付行為等特定給付,因此其不能符合公法上之 5 年請求消滅時效,僅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其時效
201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如係撤銷原處分之一部份,則其餘部份仍繼續有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中斷時效之效力
202
旨: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之解釋,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該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203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204
旨: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205
旨:
關於工友係適用勞動基準法,其與機關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即無行政程序法上開規定之適用,因此,工友年終考核獎金短發之請求權時效,倘勞動基準法或相關法律無明文規定時,則可應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
206
旨:
按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有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關於補助費之請領,其性質上究屬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或為單純之福利措施,由主管機關依權責審認,如為後者,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所定 5 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207
旨:
重劃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之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請求權消滅時效,以「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之,至於該時點如何起算,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判斷
208
旨:
公法上請求權,係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其消滅時效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規定,有關依「臺北縣政府衛生局所屬縣立醫院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發放之獎勵金因有溢發情形而請求返還,是否屬於「公法上請求權」,與該等員工之身分有關,如確認為公法上請求權,其請求返還溢領獎勵金之請求權時效,屬事實認定問題,宜就具體案情本諸職權審認
209
旨:
參照公庫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與代理銀行簽訂代理公庫之契約,其法律性質,未有定論,多數見解認為應屬私法契約,惟仍應就個別代理公庫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分別判斷其法律性質。又代理國庫契約上請求權之時效,應視契約性質而定
21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消滅時效之適用,學者通說認為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故鄉(鎮、市)民代表會副主席是否具有追補研究費之請求權,宜先釐清是否具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211
旨:
民法第 1065、1069 條規定參照,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事實,視為認領,其撫育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預為支付撫育費即可;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 4 點補助請領性質屬公法上請求權,應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消滅時效規定
21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213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之釋示規定
214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215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16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17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18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219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220
旨:
函詢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221
旨:
考量處罰行政目的之達成及法律秩序安定性與誠信公平原則,得追溯裁處之案件,似仍宜限於行政罰法施行前一定年限內之案件,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等相關規定,有關裁罰時效,可依本函所示處理
222
旨:
有關催繳欠費之商港建設費及分配作法之後續處置作為乙案
223
旨:
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修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處理原則」
22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對於中低收入戶及一般老農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應於 5 年請求權時效期間內請求返還,惟經審計機關審查後得轉銷,或以公益彩券收益代為繳交
225
發文字號:
旨:
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未於期間內請求其返還,原處分機關如何處理疑義
226
旨:
勞工安全衛生法罰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227
旨:
勞工離職退保至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間,其請求權時效係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有關請求權人因勞資爭議及訴訟期間,不計入該 5 年求職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228
旨:
有關申請職業災害殘廢與死亡補助之請求權時效,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規定辦理
229
旨:
未加勞保職災勞工申領殘廢補助後,因殘廢程度加重,再次申請殘廢補助,可否補發加重後之差額及併處雇主補助差額相同金額之罰鍰
230
旨: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此乃基於照顧職業災害勞工,而該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勞工應於 5 年內辦理相關續保手續
23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修正生效前,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請求權時效已逾 5 年未提出申請,或因罹於時效經核定不予補助者,其請求權時效因 5 年間不行使而當然銷滅;未逾 5 年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32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3 條規定,污染行為人為公司時,主管機關得命公司為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之應變必要措施,並向公司負責人請求損害賠償
233
旨:
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
234
旨:
有關公私場所繳納固定汙染源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疑義
235
旨:
有關營建工程已完工但未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結算,主管機關得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依查驗結果或相關資料,認定完工日期,並結算其應繳納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額
236
旨:
有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溢繳金額若經業主同意拋棄其退費之權利後,可免予退費
237
旨:
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有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7 條所列之情形者,得要求其重新提報相關資料,並逕依同條之規定,核定應繳納之費用;另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追繳,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規定辦理,以 5 年為請求權期限
238
旨:
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8 條規定,依法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有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核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 2 倍計算方法,並無逾越母法授權規定之範圍
239
旨:
有關主管機關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方式、計算方式、繳費流程、繳納期限、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污染物排放量之計算方法有疑義時,應以 5 年為請求權期限
240
旨:
有關主管機關就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費繳費金額不足之追補繳,應以 5 年為追繳費用之計算期間,並無追補繳次數之規定
241
旨:
有關營建工程(含違章建築工程)興建後存在已超過 5 年且從未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費追繳時效其公法上請求權之起算點
242
旨:
對於未設籍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者,應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243
旨:
有關人員於離退三年半後要求補發其服役前之勞保年資補償金疑義
244
旨:
公務人員有因公涉訟之輔助費用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 102.05.24 修正生效前,仍應適用 5 年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時效尚未完成者,則得依現行之第 131 條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4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新舊法規之適用疑義
246
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疑義
247
旨:
函復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起算疑義
248
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補充規定
249
旨: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申請其請求權時效為 5 年之規定
250
發文字號:
旨:
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費用之時效起算點,應以偵查、民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有涉訟並延聘律師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各別起算
251
發文字號:
旨:
所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252
發文字號:
旨:
台端函詢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費用補助申請期限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253
旨:
進修人員未能依規定期限內提出進修補助費用申請,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請求權 5 年時效之規定予以核發疑義
254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為 5 年,倘此項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則有關溢領退休金或其他相關給付之追繳,應可類推適用民法 1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255
旨:
公立學校教師薪給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者及施行後發生者適用之相關規定
256
旨:
學校教職員請領資遣給與之期限,應自資遣之次月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257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258
旨:
夫妻雙方同為軍公教人員,夫妻之一方有配住公有房舍之事實者,因自 79 年度起房租津貼已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等項目內支給,故其房租津貼併入數額均應扣繳公庫
259
旨:
依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申請各項福利互助補助之時效規定適用疑義
260
發文字號:
旨:
機關學校與工友間係屬私法上僱傭關係,年終考核獎金性質上較接近 1 年期之定期給付債權,其短發之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 126 條規定,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6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學校自 88 年至 95 年因故短給退休教師年終慰問金其補發時效
262
旨:
檢送各機關辦理保障業務參考資料
263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執行疑義
264
旨:
基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退休(職、伍)法令條件者,參照行政程序法公法請求權 5 年之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申請核給
265
旨:
第一則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及其他公職人員等於轉任政務人員時,如符合各項退休(職、伍)之規定者,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5 年內審請核給退休金 第二則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由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者,其所具公教人員任職年資處理原則,應依規定之原則辦理,另條例施行前轉任政務人員,並於施行後退職者,處理原則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266
旨:
軍公教及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金、退職金、退伍金
267
旨:
關於公務員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7 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12 條為行政程序法第 1 31 條之特別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算,5 年間不行使歸於消滅
268
旨: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 107.07.01 施行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
269
旨:
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73 條第 1 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
270
旨:
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 8 條之消極條件所稱最近 3 年內之計算,依第 10 條規定意旨,應自選拔之前一年往前起計算 3 年不得有品行不佳之情事,另主辦機關如發現獲獎公務人員有不實之情事,則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權之行使及其除斥期間之規定註銷獲選資格,註銷後追繳獎金請求權時效則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71
旨:
參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本審慎嚴謹態度、寧缺勿濫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件,並確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優秀人員
272
旨:
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6 點第 3 款所規定之請領時限,並非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而係請領休假補助費之構成要件,公務人員須於休假時使用國民旅遊卡消費,並於時限內請領,始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計算請求權消滅時效
273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各機關扣繳房租津貼併入數額返還請求權時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僅得追繳未逾 5 年時效之房租津貼併入數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