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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為應變情事,琉球鄉海域進行港口管制,應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及指揮相關機關辦理處分及措施,並以其政府機關名義為之,其進行管制之作為應依災害狀況及程度之審查衡量之
2
旨:
縣(市)長因自治事項涉訟之相關輔助事項,應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受理在先之機關決定、各機關協議等方式定其管轄機關
3
旨:
函詢行政罰法對執法造成衝擊相關疑義
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之疑義
5
旨: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其權責劃分依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為之,倘若原先係以登記案件承辦機關作為權限劃分之依據,則應由登記案件之承辦機關為主管機關
6
旨:
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涉及跨越數個行政區之區域計畫者,如相關規定並未規範由何主管機關予以備查,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定其管轄機關
7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8
旨: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行政罰法 31 條第 1 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9
旨:
財團法人法並未特別排除有任期之任務型機關擔任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故行政機關如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而由其他機關承受其業務者,原由該機關設立許可並擔任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亦一併由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後之業務承受機關承受該管轄權
10
發文字號:
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若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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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如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則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12
旨: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申請核准地址與實際從事生產場所地址不同,其裁罰或承辦管轄如出現競合,係以受理先後為原則,無法分別先後順序時,復以協商或指定管轄為處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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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11、12、13、36 條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 6 條,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由事實發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處分
14
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疑義
15
旨:
縣(市)長因為自治事項而涉訴訟之輔助事項,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時則由先受理之機關決定,無法分辨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
16
旨:
縣(市)長因為自治事項而涉訴訟,其相關輔助事項應以該自治事項之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為權責機關,如涉及數個業務機關,應由先受理之機關決定,無法分辨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
1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函詢臺東縣政府鄺縣長因辦理考察觀光產業先進國家等案涉訟事項,應由何機關辦理涉訟輔助及是否符合依法執行職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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