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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替代役宗教因素服社會役現役役男,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其役期變更為與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役期相同
2
旨:
有關開業地政士主張該土地登記申請案,係代理配偶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且已切結未收取任何利益,而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乙案釋疑
3
旨:
關於臺中縣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府地權字第二三四四七三號函疑義乙案
4
旨:
有關原起造人欲申請變更起造人而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文件申請,因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應係類似出租、出借等屬有可能妨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債務人並非完全不得為之,僅債權人得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5
旨:
如土地債權人之假扣押登記既已塗銷,則已無假扣押執行效力受影響之情事,且目前已無假扣押債權人存在,故原假扣押債權人自不得再主張損害其執行債權之權益,而申請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6
旨: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並經複查確定者,為利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辦理
7
旨:
核釋准自經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改良土地費用應符合之條件
8
旨:
核釋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因程序不合而告確定後,如原處分確有錯誤,可否依行政程序法變更
9
旨:
一行為誤認刑事判決確定而予行政處分得否撤銷釋疑
10
旨:
一行為誤認刑事判決確定而予行政處分得否撤銷釋疑
11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8 條等規定,公告新增「鵝鑾鼻燈塔西北向『臺灣關界』碑」納入重要古物「鵝鑾鼻燈塔『臺灣關界』碑」範圍,本案重要古物數量新增為 3 件,並廢止原公告指定處分之部分內容
12
旨: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原登錄公告,係為辦理審議程序後公告之,今協議增減其土地定著範圍與面積,涉及實質內容與效力變更,仍應踐行審議程序,就調整事項分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或第 122 條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13
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辦理
14
旨:
所詢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新制施行後核定年資恰有 6 個月畸零數而未以 1 年標準核計退休金者,得依教育部規定辦理復審(重行核定)之期間疑義
1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市定古蹟「山佳車站」種類及定著土地範圍
1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 113.04.03 日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新莊區思源段 9 99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思源段 999 地號等 3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1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委員會於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完成後,涉及民事爭訟而必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向學校申請所參與調查案之訪談紀錄及調查報告等資料,其調閱權限的處理方法
18
旨:
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對外不公開,故如會議紀錄內容含委員之發言,核屬法律具體授權訂定辦法所規範之事項,應優先適用,得予拒絕
19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適用疑義
20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與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等之適用
2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是否得應人民請求,提供其參考釋疑
2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法院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確定後,復以原核定之漏稅額有誤,請求變更疑義
2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始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疑義
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陳請撤銷台中縣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府地權字第二三四四七三號函准收回自耕之行政處分管轄權疑義乙案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民意代表請勞工保險局提供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合格與不合格清冊乙案
2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就其八十六年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乙案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故空軍少校姜○榮遺族丁○鳳女士是否合於依軍人撫卹條例終身領取撫卹疑義乙案
2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適用疑義
2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3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因遺失或未出具大專集訓及分科教育等服兵役證件,致未能併同採計義務役軍職年資,當事人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稱「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
31
發文字號:
旨:
再審查墊付日據時代存款,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適用疑義乙案
3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專用下水道設施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否視為建築執照之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建築執照
33
發文字號:
旨:
申請提供行政資訊等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等相關規定核處,如駁回請求者,因係屬行政處分,應記載教示條款,以讓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
3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遭冒領印鑑證明書,申請註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書其所涉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3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申請廢止原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適用疑義
3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相關規定
3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適用疑義
3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疑義
3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
4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且經再審裁定駁回,既已踐行通常之救濟途逕,即與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不符,且無所定行政程序再開之適用,自無需進一步審酌是否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等情事之必要
41
發文字號:
旨:
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者,當然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惟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具有實質確定力,必須具有同法第 273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一,始得再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則不在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列
4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裁量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撤銷原處分與否之決定;至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
43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規定,如核課所得稅之原行政處分,既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予以維持,原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爭執,應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自無該等規定之適用
44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形而定
4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4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如一般檢驗報告若有屬作成意思決定基礎事實部分,即非屬上述規定所定「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而不得依該等規定不予提供
4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為避免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行政法院判決既判力造成衝突,並為防止重複救濟、浪費司法資源,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准予依前述規定重開程序之列
4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不能再以通常救濟途逕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而言,倘已踐行通常救濟途逕,並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無該條所定行政程序再開之適用
49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5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指行政處分相對人於符合相關條件時,縱該行政處分已發生形式確定力,仍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又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雖生形式存續力而告確定,然如為該確定處分基礎之另一行政處分已變更,則該處分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
5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謂發現新證據,應係指該證據於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已存在,因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知或因故不能使用,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或得使用,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
52
旨:
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事涉具體個案,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
53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54
旨:
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確定,於法院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後,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惟於開始再審裁定確定前,原確定判決仍有形式及實質上確定力;另免職處分相對人已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已發生阻斷免職處分確定效果,故其應循訴訟程序救濟,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55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56
旨:
稅捐罰鍰處分之受處分人,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倘受稅捐罰鍰處分之人已依相關稅捐罰鍰規定裁處罰鍰後,其於未繳納前死亡者,該罰鍰繳納義務雖不得繼承,惟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規定,對義務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57
旨:
有關 5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申請撤銷處分並退還罰鍰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58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59
旨:
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主張原案件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學校是否受限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2 項所定 5 年之申請期限拘束疑義。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2 條第 3 項,旨在調查程序中,賦予學校或主管機關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以確認調查結果之正確性,其仍屬依該法所指申復程序之一環,當事人如有不服,仍得依該法第 34 條規定救濟之
60
旨:
有關行政程序中閱卷權之保障及限制,係在落實「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當事人公開原則」,人民經由閱卷獲悉國家以公權力作成處分所憑之事實、證據及法律,以適時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促請國家對於有利、不利之事項一併注意,更進而有排除公權力侵害之可能;至有關資料如依法規明定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之情形,就其他部分仍應予以提供或公開者,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61
旨:
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時未出具大專集訓等相關證件,未能併同採計年資,逾辦理復審期限後始提出有關證件要求辦理重行核定,是否屬行政程序法規定所稱「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疑義
62
旨: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
63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人在一定條件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而行政機關基於其申請,乃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律之事項,重為實質之審查,以作成適當之新決定
64
旨:
關於當事人所陳渠 89~93 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更正重核乙節,宜應究明其各年度課稅處分之確定情形,如有符合規定者,其當事人得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之
65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66
旨:
所謂「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 20 條規定所列之人;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查醫療爭議調處程序業已終結,且當事人間簽立和解書性質上屬私法契約,並無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救濟問題,應非本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範圍
67
旨:
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當事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他方當事人資料之適法疑義
68
旨: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規定,該公司非屬自然人,因此,民眾向公務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該公司之卷宗資料,並無該法之適用
6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針對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而無適用該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70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71
旨:
關於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事,縱該商業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該偽造變造情事經依職權可得確定,足認原登記處分違法時,則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
72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73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74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75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76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77
旨: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 9 年
78
旨:
雇主於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修正前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核發之原聘僱許可最長未達 2 年或展延聘僱許可最長未達 1 年者,得經外國人同意,在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60 日內,得申請最長至 3 年之聘僱許可;如以修正生效日為基準計算之許可有效期間不足 60 日者,得於解釋令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變更最長為 3 年之聘僱許可,惟上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累計工作期間仍不得逾 12 年
79
旨:
有關公司經改善與減量後,使季排放量差異結果降至 2 倍以下及 7.5 噸以下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有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事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認可,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80
旨:
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因情事變更未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標準者,經主管機關公告廢止審查結論,無須再辦理追蹤、監督及變更
81
旨:
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發布後,若有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情形者,則應依該標準規定辦理,如有非屬該法所定之情形,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者,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之
82
旨:
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其免職處分若經主管機關廢止,該免職處分期間,無補發本俸之問題
83
旨:
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辦理續存之相關說明
84
旨:
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公務人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原行政處分
85
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增訂考績(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86
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及擬予獎懲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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