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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具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嗣後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辦理原住民身分廢止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廢止登記
2
旨:
有關委託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營運移轉 OT 案,協力廠商開立發票,應以其公司名義,或統一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疑義
3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4
旨: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經廢止製造許可後,原本場所內之庫儲區即非屬該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附屬倉庫,消防主管機關得審酌個案實際情形,訂定處理爆竹煙火之合理期間,或令該場所變更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
5
旨: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與儲槽場所之幫浦室應如何設置設施使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一棟建築物經認定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之灌裝平臺四周突出屋簷時如何計算場所安全距離、說明保安監督人場所管理責任強化作為、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一般處理場所之場所範圍認定等執法疑義
6
旨:
原徵收土地倘經廢止徵收,發還土地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情事係屬另一次移轉行為,前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不予退還
7
旨:
文化資產原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廢止決議、應作成「廢止」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而公告內容自為該「廢止」之行政處分,嗣後若經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機關毋需再辦理撤銷公告
8
旨:
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
9
旨:
適用行政程序法廢止核發技師執業執照之行政處分釋疑
10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之意見
11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1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13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1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15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16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1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123、125 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第 7 點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負有返還義務之人,似應為實際上領取該獎勵金之人,亦即除繼受人出具切結書,承諾繼受前手返還義務外,應不負返還前手所領取造林獎勵金之義務
18
旨:
原住民如係因法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原因消滅而當然消滅,則依戶籍法第 24 條所為廢止之登記僅屬確認性質,不影響身分喪失之生效時點;如該身分之得、喪、變更須以戶籍登記為生效要件,則應自戶政機關廢止登記後始喪失原住民身分
19
旨: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所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處分,於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自得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
2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參照,所謂「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係指作成行政處分基礎事實,於行政處分作成後有所改變者而言
2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125 條規定參照,第 122 條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等罪,廢止執業登記處分一經作成,其效力即已發生,原核准執業登記處分即屬消滅,該廢止處分核屬一次性行政處分,即無該條規定適用;又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已明揭該解釋公布前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前,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執業登記者,仍應受定期禁業限制,即 3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22
旨:
有關民眾提憑法院調解筆錄分別申辦未成年子女改姓、改名一案之說明
23
旨:
有關民眾申請廢止農田水利設施兼作架設橋涵使用許可,可否退還已繳納規費案之說明
24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25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26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27
旨:
參考國內學者及德國通說見解,如行政處分法律效果對處分相對人同時有授予利益及負擔性質而不可分者,應一體適用關於授益行政處分之規定。又倘屬授益處分之廢止,且經原處分機關審認有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但書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而廢止原行政處分,原則上仍應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28
旨:
行政法規中如無溯及既往之規定,則適用法規時不得任意使之發生溯及既往之效力,另人民聲請許可案件,許可處理程序已終結時,則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情形,又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之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一次性行政處分並無該規定之適用
29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30
旨:
因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之設立,原 108.06.26 智著字第 10816007150 號函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單一窗口案,將於 112.01.01 廢止並失其效力
31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32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33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34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35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36
發文字號:
旨:
造林人領取全民造林獎勵金,因誤植其他土地,但有造林事實且經檢測合格發給造林獎勵金者,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指定廢止核准處分之日,使處分向後失其效力
37
旨:
基於尊重法院判決意旨,廢止「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該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38
旨:
尊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落實公眾參與程序,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39
旨:
公務人員因涉挪用公款及連續曠職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其停職日起至懲戒處分執行日期間之本俸或年功俸應否補給疑義
40
旨:
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其免職處分若經主管機關廢止,該免職處分期間,無補發本俸之問題
41
旨:
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公務人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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