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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已核准啟用之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因業者間私權爭議,衍生聯外道路使用問題,是否影響該殯葬設施合法使用資格疑義
2
旨:
民眾有無溢領補助之不當得利,須視主管機觀是否已撤銷或廢止各該原授益處分而定,原授益處分在未依法撤銷或廢止前,申請人受領補助仍有法律上原因,即不構成不當得利
3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4
旨:
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
5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之意見
6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
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9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11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12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添加附款時,應先區別行政處分之性質究為裁量處分抑或羈束處分,而認定添加附款之容許性,縱認系爭殯葬設施設置核准之廢止行政處分具附款容許性而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及該附款予以廢止,然廢止權是否已逾除斥期間,本於職權判斷之
1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對於授予利益合法行政處分廢止,基於法律安定性要求,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又廢止原因發生時點,屬事實認定問題,仍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個案適用相關個別法規規定,視個案具體情形本於權責審認
1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29 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 2、3、5 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15
旨:
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16
旨:
地政士法第 6 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2 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17
旨: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18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19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20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21
旨: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法定情形時,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原處分,若原處分並未限定負擔應履行之期限,則該負擔原則上隨著土地所有權之移轉而由後手繼受,故現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廢止處分時,即可推斷有不履行負擔之意,因此依同法 124 條規自其申請不履行負擔時起二年內,處分機關自得本於職權廢止該處分
22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23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24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5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6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7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28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29
發文字號:
旨:
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前即犯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所列特定之罪,於領有執業登記證後始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於兩年內廢止該執業登記證,倘若係在執業期中犯罪者,除應廢止其執業登記外,並應加重處分吊銷駕照
30
旨:
藥師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判刑確定者,應自判刑確定日起 2 年之除斥期間內廢止其藥師證書
31
旨:
銓敘部就「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繳還獎狀並函送登記備查部分」實務執行事宜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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