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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誤發門牌之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門牌雖由戶政事務所誤發,但仍具有法效性
2
旨: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業已有效成立且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有得撤銷之原因,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全部或一部撤銷,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或向將來失去效力,惟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除斥期間應一併注意
3
旨:
行政機關知悉違法之行政處分,應撤銷卻故意不為撤銷,致除斥期間經過而不得撤銷,則行政機關係違法失職,應懲處失職人員,且不撤銷,致財產又遭非權利人處分致真正權利人遭受損害時,恐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旨:
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有其限制,循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考量,其處理方式為撤銷授益處分或因人民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而受到限制,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以決定是否撤銷
5
旨:
民眾有無溢領補助之不當得利,須視主管機觀是否已撤銷或廢止各該原授益處分而定,原授益處分在未依法撤銷或廢止前,申請人受領補助仍有法律上原因,即不構成不當得利
6
旨:
當事人之戶籍資料遭戶政機關註銷,進而導致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之資格生有瑕疵者,應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117、121 條等規定,於註銷在台身分日起 2 年內檢附身分證明補正
7
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8
旨:
有關吊銷執照疑義
9
旨:
都市更新計畫案實施者在未通過都市更新審議並經核定實施時,即逕申請建照執照,主管機關即得將其所申請之事業計畫駁回,並撤銷更新概要核准
10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11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12
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13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其依職權認定事實、作成處分,並不受司法判決之認定事實拘束
14
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辦理
15
旨:
教育部公告「110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撤銷名單」
16
旨: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17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之意見
18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1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法院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確定後,復以原核定之漏稅額有誤,請求變更疑義
2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
2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始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疑義
2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23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25
發文字號:
旨:
補繳補充兵年資退撫基金者之費用,所涉相關疑義乙案
2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追償疑義
2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遭冒領印鑑證明書,申請註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書其所涉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2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申請撤銷認領登記疑義
29
發文字號:
旨:
寺廟登記規則係職權所發佈,其強制執行補行登記呈報不實之情事,不得適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30
發文字號:
旨: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後,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之情形適用疑義
3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疑義
32
發文字號:
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同,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由行政機關裁量,又違法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無返還義務,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問題
3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34
發文字號:
旨:
以偽造海關與貨物完(免)稅證明申請新領汽車牌照,並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自用小客車牌照,嗣後該牌照因買賣關係而移轉過戶,原處分機關經裁量後認應予以撤銷原授益處分,應以法院判決作為判斷「知有撤銷原因」之基礎
35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3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起造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資料作成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是否撤銷,原則上仍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又如認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應予撤銷並予撤銷者,自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37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生效之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自應於該法施行之日起,適用該法第 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計算除斥期間為 2 年
3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之行政處分,為該寺廟登記行政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先前行政處分嗣經撤銷,即屬自始有所不實,則該寺廟之登記亦係違法行政處分,因此,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審酌是否撤銷該寺廟之登記,又,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是否依其職權撤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而此撤銷權之行使,也應遵守該法第 121 條期間之規定
3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撤銷權,係規定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未設有絕對之最終期限,惟仍應於執行時注意是否有該法條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4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對於當事人申請進口酒品事件,當時因未查該酒品為管制進口之大陸酒品,而核發輸入許可證並命其繳納公賣利益,該處分係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撤銷,至於該處分一經撤銷溯及失效,已繳納之公賣利益即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之
4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誤將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撤銷,然而該撤銷徵收之行政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除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已逾該法第 121 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外,其餘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請行政機關遵守一切限制裁量之
4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之規定
4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裁量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撤銷原處分與否之決定;至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
4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45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等規定,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就具體個案行政處分知悉具有撤銷原因,又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無論何者知有撤銷原因,即分別起算撤銷權期間
4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47
旨:
行政程序法 120、126、145 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第 2 點等規定參照,該要點就回饋金定義、涵攝範圍及性質與現行法規中「回饋金」涵攝範圍不同,限縮性質「具有『補償』性質」,造成「未具補償性質之經費」適用困難及法律解釋上矛盾,故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正,以期明確
4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4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50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62 條規定參照,修法後改採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本國法選擇適用主義,以儘量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地位,並保護被認領修正後涉外人之利益;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政處分所為撤銷,係屬形成權,並非請求權,自無消滅時效適用
5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52
旨:
獎章條例第 11 條規定參照,公務員核頒功績獎章後另因犯罪受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而須依該條規定繳還獎章,有關廢止原授予公務人員獎章行政處分,應由原處分機關自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為之,並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有關行政處分撤銷除斥期間規定
53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54
旨:
法務部就「監察院就國內地方政府或團體對轄內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或活動等,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與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等情之審核意見」之說明
55
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所定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及追償損失請求權,權利性質及行使有無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適用,仍宜先由主管機關探究立法意旨、規範目的及公私法屬性,再衡酌判斷
5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5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可責性無關
58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59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60
旨:
關於因撤銷或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其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相對人有不服者,也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61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人在一定條件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而行政機關基於其申請,乃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律之事項,重為實質之審查,以作成適當之新決定
62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63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64
旨:
當事人因曾受公懲會決議休職一年,但服務機關於其復職時誤發其停職期間之本俸,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之規定係屬違法之授益處分,因此,應自撤銷該授益處分時起之 5 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至於應自何時起知有撤銷原因?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則應建請相關機關自行釐清之
6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66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67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68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69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70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71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72
旨:
自始溢領國民年金,屬違法行政處分,又請領人於申請津貼或給付時已知自己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不符津貼或給付請領資格卻仍提出申請,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值得保護」不得撤銷情事,故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撤銷後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73
旨:
公務員違反失職之行為,其懲處權行使期間,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追溯時效相關規定,且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 10 年者,不得追究。又機關撤銷重辦違法失職受考人已核定之考績者,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
74
旨:
機關所屬公務人員考績,如於事後知悉原考績評定有違誤情事,得重行檢討,並應注意避免重複考評
75
旨:
如機關業採行「原則上於知悉當年度核予平時考核懲處」方式,於知悉當年度就受考人過去違失行為核予平時考核懲處,該等懲處係作為核定發布年度考績考評依據,機關自不應再以相同事由採行「例外得撤銷(重辦)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之考績」方式,重行檢討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考績,以避免重複考評
76
旨:
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 8 條之消極條件所稱最近 3 年內之計算,依第 10 條規定意旨,應自選拔之前一年往前起計算 3 年不得有品行不佳之情事,另主辦機關如發現獲獎公務人員有不實之情事,則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權之行使及其除斥期間之規定註銷獲選資格,註銷後追繳獎金請求權時效則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77
旨:
參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本審慎嚴謹態度、寧缺勿濫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件,並確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優秀人員
78
旨:
衛生所護士可否補發地域加給之差額
79
旨:
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所稱「實際負領導責任」宜由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又追繳溢發俸給之除斥期間為機關知悉有違法情事時起算 2 年,經撤銷後得請求原處分所受領之全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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