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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有其限制,循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考量,其處理方式為撤銷授益處分或因人民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而受到限制,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以決定是否撤銷
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明文,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受益處分,原則上固得予以撤銷,惟須具備撤銷對於公共利益並無重大危害與該處分之受益人並無信賴利益或其信賴利益並未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兩要件,始得撤銷
3
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4
旨:
有關吊銷執照疑義
5
旨:
信賴利益之保障,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規定
6
旨:
都市更新計畫案實施者在未通過都市更新審議並經核定實施時,即逕申請建照執照,主管機關即得將其所申請之事業計畫駁回,並撤銷更新概要核准
7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8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9
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10
旨:
關於因開發許可及建照執照遭相關單位撤銷,以權利受有損害,請求行政補償疑義
11
旨:
關於誤核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存者,其溢領超額利息撤銷原行政處分案
12
旨: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13
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臺南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等 8 案所涉疑義乙案」之意見
14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之意見
15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1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
1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1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現職上校以上軍官申請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改派其他職務或否淮其申請等相關疑義乙案
19
發文字號:
旨:
「基隆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污水處理及下水道使用自治條例」疑義
20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2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22
發文字號:
旨:
河川區域線內之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期滿後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疑義
23
發文字號:
旨:
重新檢討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可否作為商業經營之解釋
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任用銓敘審定案撤銷後,處分之相對人受領之較高俸給、考績獎金等相關給付差額,已無法律上原因自應依規定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村里長服務滿 20 年應否核發退職酬勞金之疑義乙案
26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身分屬性如修法改為「有給職」,且自修法完成時該屆即生效,對原以一般身分任地方民意代表者之權益較無影響,但對於領有公務員月退休金而擔任地方民意代表者,可能有所損害,因此應避免自修法完成時該屆生效,以杜絕爭議
28
發文字號:
旨: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人民權利之保障,除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外,行政法規之變更或廢止亦有其適用。且該原則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三要件,始足當之
2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
30
旨:
行政程序法 120、126、145 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第 2 點等規定參照,該要點就回饋金定義、涵攝範圍及性質與現行法規中「回饋金」涵攝範圍不同,限縮性質「具有『補償』性質」,造成「未具補償性質之經費」適用困難及法律解釋上矛盾,故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正,以期明確
31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記乙案」之意見
3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33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34
旨:
法務部就「監察院就國內地方政府或團體對轄內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或活動等,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與未建立有效管理機制等情之審核意見」之說明
3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規定參照,有關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該條第 5 款所稱「公益之重大危害」,不以廢止具有公益性為已足,必須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遭受脅迫性損失而有廢止之必要,亦即必須已有或將有具體危險之存在;但不以「公益之重大危害」係受益人所導致為必要,且不以廢止授益處分係「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之唯一方法為限
36
旨:
有關中央研究院院士是否應為本國籍者(含雙重國籍),以及如認院士應為本國籍,現任已當選為院士而不具本國籍者之處理說明
37
旨: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38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39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40
旨:
建築機關因建照審查疏失而誤發執照,得否依規定予以存續保障,或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疑義
41
旨:
關於因撤銷或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其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而相對人有不服者,也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42
旨:
關於追繳彰化縣衛生局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加給,有無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是否得對追繳該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給予合理補償之疑義
43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44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45
旨:
按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因請求權人請求為國家賠償協議成立,或經請求權人依程序訴請賠償獲勝訴判決確定,而依協議或判決為賠償後,得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求償。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後,經法院判決補償相對人,則非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46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47
發文字號:
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輸入條件
48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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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50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51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52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53
發文字號:
旨:
河川公地使用之許可,與租賃不同,係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之公法上單方行為。原持有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以非農會會員身分參加農保之被保險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其農保資格繼續保持至許可書所載使用期限屆滿,但非以自有農地從事農作者,不適用之
54
發文字號:
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55
旨:
有關退休教育人員因優惠存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之判決
56
發文字號:
旨:
因應「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經「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會議」討論,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96 年及 9 7 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法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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