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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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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公告委託檢查機構代行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安全檢查及核發使用許可證相關事宜
2
旨:
營造業法第 52 條規定中所謂「未經許可」,係指未經許可經營營造業務者,不論是否提出營造業許可之申請,皆有適用,至處罰機關之認定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
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於核准許可後,交付使用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有特殊需要而廢止原核准使用之授益處分後收回自用,申請人得請求行政機關為補償;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4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管轄權疑義,仍應回歸各該主管機關原對該事業監管權責之業務分工先行審認,有關「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以網際網路及型錄方式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業務監管,涉及監管「其他無店面零售業」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宜由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認定
5
旨:
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涉及跨越數個行政區之區域計畫者,如相關規定並未規範由何主管機關予以備查,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 條第 1 款規定定其管轄機關
6
發文字號:
旨: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均有裁罰權,若數個管轄機關因執行而生衝突,則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判準,應以具體個案中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實際業務為斷,如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則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8
旨:
雇主非法強制外籍勞工遣送出國,外籍勞工因情形急迫就近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訴,宜由該外勞申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
9
旨:
外勞許可工作地之地方政府既為優先執行外勞管理及檢查事項之主管機關,則無須再就次順序之外勞住居所地定其管轄之主管機關
10
旨:
重申就業服務法所定外國人工作之管理及檢查案件之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則
11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11、12、13、36 條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第 6 條,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由事實發生地之當地主管機關處分
12
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 (外國專業人員) 之管理及檢查案件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則
13
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疑義
14
旨:
核釋有關雇主、外國人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及「裁罰」之管轄機關認定原則,如在本函送達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管轄尚未結案案件,則請依管轄恆定原則續以辦結,不得再依本函規定移送至其他管轄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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