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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祭祀公業清理乙案,應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參酌相關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認定原申請人等十二人是否為派下全員,依職權准駁核發證明書,而非撤銷「原徵求異議公告」
2
旨:
行政機關知悉違法之行政處分,應撤銷卻故意不為撤銷,致除斥期間經過而不得撤銷,則行政機關係違法失職,應懲處失職人員,且不撤銷,致財產又遭非權利人處分致真正權利人遭受損害時,恐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旨:
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有其限制,循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考量,其處理方式為撤銷授益處分或因人民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而受到限制,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以決定是否撤銷
4
旨:
有關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經查如未確實返家住宿盡其照顧家屬之責,改採集中住宿管理
5
旨:
關於因重複領取托育養護費用補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經函扣除其重複申領之補助費用後,是否得依信賴保護原則免予追繳乙案釋疑
6
旨: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第 6 點規定,主管機關得追回不正當領取之津貼,又依民法第 1148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15 條,義務人死亡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者,應於遺產限度內返還
7
旨:
有關農保被保險人經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者,業已領取殘廢給付並辦理農保退保,嗣後,經治療復建得從事農業工作,應檢具醫學證明,重新申請參加農保,其已領取之殘廢給付,則無須繳還
8
旨: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9
旨: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付者,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若其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則得自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以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損失。又上開被保險人如於申領老農津貼時具農保資格,縱嗣後喪失農保資格,在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之前提下仍得繼續領取老農津貼
10
旨: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11
旨:
原起造人與承造人於起造人變更後,方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及進行公證,而建築物之承造人仍未變更者,變更後之起造人係承受該承攬關係,故承造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行為尚無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之適用,若利害關係人對該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塗銷登記
12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9 次)會議紀錄
13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0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14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15
旨:
有關本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依據民法第 1077 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應有合法之繼承權
16
旨:
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土地登記事項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如部分共有人已繼承或贈與者,土地登記事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1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明文,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受益處分,原則上固得予以撤銷,惟須具備撤銷對於公共利益並無重大危害與該處分之受益人並無信賴利益或其信賴利益並未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兩要件,始得撤銷
18
旨:
為保護已購屋使用之第三人之利益,可本於行政指導,積極輔導住戶改善相關設備及備齊相關書件,儘速補正或再次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至於住戶因此所受之損失,係其與建商之私權問題,應由其自行循民事途徑解決
19
旨:
行政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如得以自行調查認定原申請建造執照所憑文件之真偽,即可本於職權調查所得,而為撤銷建造執照與否或發給使用執照與否之處分,不受法院審判或偵查程序之拘束
20
旨:
擬辦理建築物使用執照,涉及該建築物原用途爭議,申請人縱有行政機關所引起之信賴基礎,仍應認定是否具備其他信賴保護之要件,而非以其有信賴基礎之要件,即逕以認定申請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21
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22
旨:
為加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時效,修正「花蓮縣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會審作業實施計畫」及「花蓮縣建築管理申請案件檢附文件有效期限表」
23
旨:
有關吊銷執照疑義
24
旨:
信賴利益之保障,究係採取減輕或避免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法律上地位等方法,須衡酌法秩序變動所追求之政策目的、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公益因素及信賴利益之輕重、基礎法規所表現之意義與價值等規定
25
旨:
本案開發案之投資行為,所涉公文均為單純之觀念通知或係目的寺廟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明確載明須符合保護區開發規定,並非無條件核准,行政機關享有准許與否之行政裁量權,故尚難稱有信賴法令基礎
26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27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28
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29
旨:
寺廟以自然人名義購買農地補徵時仍應審酌有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30
旨:
臺灣土○銀行之行產,於變更所有權名義登記為該行前,其登記在國有名下之土地,有關地價稅課徵疑義一案
31
旨:
具體個案情形是否符合知悉或具有控制權之要件,應確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辦理,另,就未來信託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為贈與者其贈與價值自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折算現值課稅
32
旨:
有關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提領後,經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則不得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
33
旨: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34
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辦理
35
旨:
有關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八一) 住福配字第 ○七八六六號函之適用
36
旨:
有關是否「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護之公益」之判斷
37
旨:
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案件「遺屬已與加害人和解後,仍受領補償金,求償權已無實益,得否逕予報結,或轉向被害人遺屬請求返還該遺屬補償金」疑義
38
旨: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39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之意見
40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4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4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現職上校以上軍官申請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改派其他職務或否淮其申請等相關疑義乙案
4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再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適用疑義乙案
44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4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46
發文字號:
旨:
農會新進總幹事年齡限制疑義
47
發文字號:
旨:
補繳補充兵年資退撫基金者之費用,所涉相關疑義乙案
4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申請撤銷認領登記疑義
4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任用銓敘審定案撤銷後,處分之相對人受領之較高俸給、考績獎金等相關給付差額,已無法律上原因自應依規定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5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村里長服務滿 20 年應否核發退職酬勞金之疑義乙案
51
發文字號:
旨: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義務本於職權而撤銷之,但若對公益有害或是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則不得撤銷,另行政機關仍可將其為處分之轉換,即係由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者
52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5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起造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資料作成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是否撤銷,原則上仍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又如認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應予撤銷並予撤銷者,自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5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之行政處分,為該寺廟登記行政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先前行政處分嗣經撤銷,即屬自始有所不實,則該寺廟之登記亦係違法行政處分,因此,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審酌是否撤銷該寺廟之登記,又,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是否依其職權撤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而此撤銷權之行使,也應遵守該法第 121 條期間之規定
5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身分屬性如修法改為「有給職」,且自修法完成時該屆即生效,對原以一般身分任地方民意代表者之權益較無影響,但對於領有公務員月退休金而擔任地方民意代表者,可能有所損害,因此應避免自修法完成時該屆生效,以杜絕爭議
5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撤銷權,係規定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未設有絕對之最終期限,惟仍應於執行時注意是否有該法條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5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誤將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撤銷,然而該撤銷徵收之行政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除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已逾該法第 121 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外,其餘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請行政機關遵守一切限制裁量之
58
發文字號:
旨: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人民權利之保障,除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外,行政法規之變更或廢止亦有其適用。且該原則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三要件,始足當之
59
發文字號:
旨: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6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
61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記乙案」之意見
6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6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6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6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6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參照,陳情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涉及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職權審認;又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衡平
67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68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69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
7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7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72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73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7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可責性無關
75
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已明定其救濟規定。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判決,應尊重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判決之既判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規定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76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77
旨:
有關 5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申請撤銷處分並退還罰鍰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78
旨:
有關中央研究院院士是否應為本國籍者(含雙重國籍),以及如認院士應為本國籍,現任已當選為院士而不具本國籍者之處理說明
79
旨:
有關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及第 119 條規定核處之妥適性,應視當事人有無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及受益人對該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予以審認
80
旨: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81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82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83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84
旨:
建築機關因建照審查疏失而誤發執照,得否依規定予以存續保障,或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疑義
85
旨:
關於撤銷認領登記後其從姓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疑義
86
旨:
關於追繳彰化縣衛生局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加給,有無行政程序法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是否得對追繳該秘書前已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部分給予合理補償之疑義
87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88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8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90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91
旨:
為避免造成擾民及兼顧當事人權益,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撤銷原處分函中附加附款,規定如於一定期間內當事人未依規定完成回饋,則原核准處分將予撤銷,並另定撤銷生效日期,如此較能兼顧當事人權益
92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93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94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95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96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97
旨:
有關業者未持續落實自主衛生管理,得否未經通知限期改善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
98
旨: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被保險人於國外結婚,惟未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嗣其死亡時,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當序受益人之認定疑義一案
99
旨:
自始溢領國民年金,屬違法行政處分,又請領人於申請津貼或給付時已知自己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不符津貼或給付請領資格卻仍提出申請,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值得保護」不得撤銷情事,故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撤銷後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100
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101
旨:
修正本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二○一○二○號公告
102
旨: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應限期改善,並辦理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103
旨:
公司申請取得簡易排放廢(污)水許可文件乙案
104
旨:
有關違章工廠未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卻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文件),應於期限內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否則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105
旨:
公務人員涉訟行為,如經審認執行職務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均認非屬依法執行職務而不予涉訟輔助。給予涉訟輔助費用後,如認原授予利益處分係屬違法,經撤銷、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應返還受領之給付
106
旨:
有關退休教育人員因優惠存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之判決
107
發文字號:
旨:
因應「公務人員考試法」之修正,經「研商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相關事宜會議」討論,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96 年及 9 7 年各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適用法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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