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5926063人
1
旨:
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有其限制,循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考量,其處理方式為撤銷授益處分或因人民信賴行政處分而取得某種權益而受到限制,故必須就二者做利益衡量,以決定是否撤銷
2
旨: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或其他原因,以致當事人誤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知悉後,應即撤銷當事人之原住民身分,更正當事人之戶籍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亦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3
旨:
農民參加農民保險,須具從事農業工作能力及事實。如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者,勞工保險局應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4
旨:
釋示有關農保加保期間前後罹患傷病之請領給付
5
旨:
國民年金保險係屬社會保險,保險基金係全體被保險人所共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恐影響被保險人權益,且對公益之損害大於私益,故主管機關依據國民年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命限期返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核屬有據,而無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之適用
6
旨:
農保被保險人曾重複參加公(軍)保並已請領老農津貼者或曾領取農保給付者,應自其公(軍)保重複加保前一日取消其農保資格,惟若其並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則得自查明之日起取消其農保資格,以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損失。又上開被保險人如於申領老農津貼時具農保資格,縱嗣後喪失農保資格,在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之前提下仍得繼續領取老農津貼
7
旨:
有關登記名義人「祭祀公業○○上帝」、「○○上帝」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其據以辦竣之相關登記,予以撤銷回復備查前登記狀態是否妥適之相關疑義
8
旨:
本案授權書認證雖經撤銷,惟戶政機關業據原授權書內容核發印鑑證明,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第三人,基於土地法立法意旨及第三人信賴利益保護,該登記似應受法律之保障,尚不得由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9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10
旨:
土地重測成果撤銷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土地登記事項回復至重測前登記狀態,如部分共有人已繼承或贈與者,土地登記事項回復原狀後仍應續依辦理繼承或贈與之登記事項登載
11
旨:
有關祭祀公業之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後,其據以辦竣之相關土地登記是否有登記絕對效力之適用而不得撤銷,係屬個案事實審認,應由登記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12
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13
旨:
有關吊銷執照疑義
14
旨:
辦理迅行變更並依法公告實施之都市計畫案,嗣後經訴願撤銷,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參照都市計畫法第 21、23 條之規定,辦理原行政處分已撤銷及失其效力時間之公告並登報周知,無須另行擬定都市計畫案送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15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16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17
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18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其依職權認定事實、作成處分,並不受司法判決之認定事實拘束
19
旨:
文化資產原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廢止決議、應作成「廢止」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而公告內容自為該「廢止」之行政處分,嗣後若經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機關毋需再辦理撤銷公告
20
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辦理
21
旨:
關於教育部積極研修教師法,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依停聘、解聘或不續聘法律效果之不同,分別訂定其適用要件,因此,教師如經解聘或不續聘復經撤銷確定,其原聘任關係即予恢復,原服務學校應自原解聘或不續聘執行日期繼續聘任該師,亦應同時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報教育部辦理刪除通報資料等事宜
22
旨:
停職期間之休假,以公務人員休假之核給,係以其當年在職應上班日數超過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日數為前提,停職期間既然全年未上班,自無從再核給休假
23
旨:
有關發放租金之行為是否屬行政處分
24
旨: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25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之意見
26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2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法律問題三則意見說明
29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3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31
發文字號:
旨:
第二高速公路土地重複徵收疑義乙案
32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33
發文字號: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本文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撤銷違法備查申報變更起造人等之行政處分後,原核准原起造人建造執照之行政處分效力自應回復存續。至於原起造人因他人偽造文書所延誤之時日,因非可歸責於原起造人,宜不予計入建築期限
3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3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參照,如非都市土地開發申請案核准開發許可處分,因違反實質合法要件,撤銷原許可,則原申請案件既因原處分被撤銷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成未為准駁之決定,故自應對原申請開發案件補行未終結之行政程序,於續行審理後,再為准駁決定
3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及相關實務學說見解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之衡平
37
旨: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3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20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即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信賴表現(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3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8、119 條等規定參照,陳情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涉及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依具體個案情節職權審認;又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及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衡平
4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4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42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43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44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45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4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47
旨:
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與公益有關,且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不論係公法上或私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意旨;另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者,除另定失效日期外,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形同自始無該行政處分存在,且司法實務迭有認為,行政處分既因撤銷而溯及失效,自應回復至處分撤銷前狀態
48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49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50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51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5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而同法第 118 條規範撤銷效力,係僅於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
53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54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55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基於維護交易安全及秩序之公益目的,並維持法之安定性,得否依該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並請業者繳納截至該失效日期前之許可年費、滯納金及利息乙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主關機審認之
5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57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58
旨:
為避免造成擾民及兼顧當事人權益,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撤銷原處分函中附加附款,規定如於一定期間內當事人未依規定完成回饋,則原核准處分將予撤銷,並另定撤銷生效日期,如此較能兼顧當事人權益
59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60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61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62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63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64
旨: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之非婚生子女經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而成為當序遺屬者,原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後順序遺屬固應停止發給,惟因核給遺屬年金給付之原處分與新處分之目的、對象均不相同,該子女所請遺屬年金給付不得追溯發給
65
旨: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被保險人於國外結婚,惟未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嗣其死亡時,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當序受益人之認定疑義一案
66
旨:
自始溢領國民年金,屬違法行政處分,又請領人於申請津貼或給付時已知自己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不符津貼或給付請領資格卻仍提出申請,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值得保護」不得撤銷情事,故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撤銷後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67
旨:
核釋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之每月工作收入認定標準及被保險人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撤銷其初次失業認定,則原已完成之失業再認定是否仍有效存續等疑義
68
旨:
令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73 條第 3 款、第 74 條第 1 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勞動部之處理原則
69
旨:
修正本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二○一○二○號公告
70
發文字號: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行政機關自不得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經撤銷之處分做出更正
71
發文字號:
旨:
核發排放許可證予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之事業,屬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
72
旨:
有關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所申請之排放許可證,如明定失效日期,應於屆期時自動失效,惟有影響公益之虞或造成管制困難者,則得於撤銷處分中命其繳還排放許可證
73
旨: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應限期改善,並辦理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74
旨:
有關違章工廠未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卻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文件),應於期限內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否則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7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76
發文字號:
旨: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於復職報到後,溯及自停職處分生效日起回復其公務人員身分應有之權益。公務人員受羈押職務當然停止,停職原因消滅後,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復職
77
旨:
停職期間之休假,以公務人員休假之核給,係以其當年在職應上班日數超過依規定核給之休假日數為前提,停職期間既然全年未上班,自無從再核給休假
78
旨:
某君依法派代及依限送審之任用案,嗣因送審程序違法,分別經權責機關撤銷,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後,原借支俸給得免予追繳
79
旨:
停職期間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據以核算復職後之休假日數,而休假補助費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而由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有國內休假之事實者,始得核發休假補助費,停職期間並無利用休假期間從事休閒旅遊活動,仍不得追溯補發停職期間之休假補助費
80
旨:
衛生所護士可否補發地域加給之差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