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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祭祀公業清理乙案,應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參酌相關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認定原申請人等十二人是否為派下全員,依職權准駁核發證明書,而非撤銷「原徵求異議公告」
2
旨:
門牌之核發,實務慣例係以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為依據,故戶政事務所即應依申請核發門牌,倘嗣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撤銷該建造執照,則戶政事務所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該核發門牌之行政處分
3
旨: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業已有效成立且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有得撤銷之原因,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全部或一部撤銷,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或向將來失去效力,惟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除斥期間應一併注意
4
旨:
行政機關知悉違法之行政處分,應撤銷卻故意不為撤銷,致除斥期間經過而不得撤銷,則行政機關係違法失職,應懲處失職人員,且不撤銷,致財產又遭非權利人處分致真正權利人遭受損害時,恐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5
旨:
原住民保留地他項權利人或所有權人,若違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經行政機關撤銷原授益行政處分後,得逕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毋須再向普通法院提起塗銷登記之訴,惟如有具體個案進入訴願或訴訟程序,仍以受理訴願機關及司法機關之最終判斷為準
6
旨:
原住民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或地上權,申請時應依當時適用之法令審視是否符合面積限額,倘審查核定時已變更法令,則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若申請人取得之他項權利或所有權面積額度確已超額,縱使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1 條業已刪除設定他項權利超額面積應收回之規定,仍得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以辦理權利收回事宜
7
旨:
有關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役男,經查如未確實返家住宿盡其照顧家屬之責,改採集中住宿管理
8
旨:
民眾有無溢領補助之不當得利,須視主管機觀是否已撤銷或廢止各該原授益處分而定,原授益處分在未依法撤銷或廢止前,申請人受領補助仍有法律上原因,即不構成不當得利
9
旨:
不動產經紀業者未加入同業公會即開始營業之處理疑義
10
旨:
土地已辦竣預為抵押權登記者,須有偽造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因疏失發生錯誤等情形,報經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方得塗銷,或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後為塗銷登記
11
旨:
關於依法禁止處分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公共設施用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出售予私人,應留供撥用
12
旨:
原起造人與承造人於起造人變更後,方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書及進行公證,而建築物之承造人仍未變更者,變更後之起造人係承受該承攬關係,故承造人申請預為抵押權登記行為尚無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之適用,若利害關係人對該預為抵押權登記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訴請法院判決塗銷登記
13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9 次)會議紀錄
14
旨:
有關登記名義人「祭祀公業○○上帝」、「○○上帝」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其據以辦竣之相關登記,予以撤銷回復備查前登記狀態是否妥適之相關疑義
1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14 次)之會議紀錄乙份
16
旨:
當事人之戶籍資料遭戶政機關註銷,進而導致其向地政機關申辦登記之資格生有瑕疵者,應可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9、117、121 條等規定,於註銷在台身分日起 2 年內檢附身分證明補正
17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9 年第 20 次)有關土地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疑義之會議紀錄
18
旨:
有關被繼承人未於台灣設籍且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位於台灣地區之繼承人應如何申辦繼承登記;土地成立信託關係後,如受託人檢具逾三分之二委託人之同意書及證明文件辦理移轉登記,未同意處分之委託人得否申請塗銷登記等疑義之討論
19
旨:
信託受益權似非屬土地登記規則第 4 條規定之應辦理登記項目,如認地政機關受理登記不符法令規定,應撤銷該禁止登記之處分及塗銷該項登記
20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100 年第 4 次)之會議紀錄
21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22
旨:
有關本案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在收養關係尚未終止前,依據民法第 1077 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應有合法之繼承權
23
旨:
如土地受徵收,並生有溢領地價補償費時,機關可針對該部分溢領之補償請求繳回,惟若逾期未繳回而欲請求勿移送行政執行者,應項該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為異議之聲明
24
旨:
需用土地人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撤銷或廢止徵收請求權,其消滅時效係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 5 年。請求權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者,就需用土地人而言係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5 年,就原土地所有權人而言,若原因事由發生日係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前,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至 10 年;如原因事由發生日係於同條項規定修正後,則自原因事由發生日起算 10 年
25
旨:
有關已依地籍清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辦竣國有登記之土地,經權利人申領土地價金,於土地原權利人尚未完成領價前,已清查確認非屬地籍清理土地,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撤銷囑託國有登記處分,將土地回復為原權利人名義
26
旨:
有關祭祀公業之派下全員證明書經區公所撤銷後,其據以辦竣之相關土地登記是否有登記絕對效力之適用而不得撤銷,係屬個案事實審認,應由登記機關本於權責核處
27
旨:
函釋關於不動產經紀業者未加入同業公會即開始營業之處理疑義
2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明文,行政機關對於違法之受益處分,原則上固得予以撤銷,惟須具備撤銷對於公共利益並無重大危害與該處分之受益人並無信賴利益或其信賴利益並未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兩要件,始得撤銷
29
旨:
有關原起造人欲申請變更起造人而檢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等文件申請,因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性質上應係類似出租、出借等屬有可能妨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債務人並非完全不得為之,僅債權人得主張對其不生效力
30
旨:
如土地債權人之假扣押登記既已塗銷,則已無假扣押執行效力受影響之情事,且目前已無假扣押債權人存在,故原假扣押債權人自不得再主張損害其執行債權之權益,而申請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31
旨:
為保護已購屋使用之第三人之利益,可本於行政指導,積極輔導住戶改善相關設備及備齊相關書件,儘速補正或再次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至於住戶因此所受之損失,係其與建商之私權問題,應由其自行循民事途徑解決
32
旨:
行政機關依相關法律規定,如得以自行調查認定原申請建造執照所憑文件之真偽,即可本於職權調查所得,而為撤銷建造執照與否或發給使用執照與否之處分,不受法院審判或偵查程序之拘束
33
旨:
內政部針對防火門開啟方向所作之函釋,應溯及自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生效之日起適用,如建照申請時已有相關法規之規定,則應依法規規定,自法規生效時起受其拘束
34
旨:
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並經買賣移轉登記於第三人,經查該建築基地有重覆使用之情事,應依事實認定有無行政程序法規定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並依法核處
35
旨:
有關吊銷執照疑義
36
旨: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其所有權,其申請人資格之法律地位即失所附麗,若主管機關仍為核准,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撤銷,並由繼受原申請人所有權之人申請之
37
旨:
新北市政府撤銷 107.10.02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8714 號函及 107.1 0.02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735387142 號公告
38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39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40
旨:
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尚未完成細部計畫而仍作農業使用之土地一案
41
旨:
寺廟以自然人名義購買農地補徵時仍應審酌有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42
旨:
臺灣土○銀行之行產,於變更所有權名義登記為該行前,其登記在國有名下之土地,有關地價稅課徵疑義一案
43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未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規定
44
旨:
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未依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4 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申請退稅,可否准予退還
45
旨:
核釋稅捐行政救濟案件,因程序不合而告確定後,如原處分確有錯誤,可否依行政程序法變更
46
旨:
對於依據同一法規條文處分之關務案件,若前後釋示不一時,已提起行政訴訟之未確定案件,原處分機關不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應提出適當理由供法官審酌
47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其依職權認定事實、作成處分,並不受司法判決之認定事實拘束
48
旨: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但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或受益人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維護之公益者,不得撤銷
49
旨:
文化資產原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廢止決議、應作成「廢止」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申請人或處分相對人,而公告內容自為該「廢止」之行政處分,嗣後若經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機關毋需再辦理撤銷公告
50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延長臺中市東區「天外天劇場」暫定古蹟期限 6 個月』之行政處分
51
旨: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誤核低核教師薪級且其提出申請改敘之法定救濟期間已完成,原處分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撤銷權之規定辦理;若公立學校教師對薪級核敘結果如有疑義,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救濟,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規定辦理
52
旨:
公告撤銷登錄「台鐵花蓮舊工務段、舊警務段建築群」為歷史建築之行政處分
53
旨:
高樹鄉廣福村水泥塑獅像原登錄為民俗文物類,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之分類,故撤銷其民俗文物之登錄公告
54
旨:
教育部公告「110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撤銷名單」
55
旨:
教育部公告「112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撤銷名單」
56
旨:
有關是否「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護之公益」之判斷
57
旨:
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通道使用,建照核發法令適用疑義
58
旨:
關於誤核得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存者,其溢領超額利息撤銷原行政處分案
59
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核准潔○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設置九二一震災建築廢棄土物處理場,因涉適法性疑義,可否依區域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並限期恢復原狀疑義乙案
60
旨:
經核准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惟僅公告徵收土地,未公告徵收其土地改良物,於該土地因故辦理撤銷徵收時,原所為核准之處分是否仍應予以撤銷或廢止疑義乙案
61
旨: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在前,土地遭假處分查封在後,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並非債務人在「實施查封後」之行為,此時,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效力是否受影響?則有不同之見解,如本函所示
62
旨: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63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動物屍體處理自治條例第 1 條、第 3 條及第 5 條至第 7 條等條文修正」之意見
64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動物長期照護服務機構認證及輔導暫行辦法」乙案之意見
65
旨:
法務部就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修正草案之意見
66
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政府訂定「臺中市水文化暨環境教育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乙案之意見
6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法院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確定後,復以原核定之漏稅額有誤,請求變更疑義
6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逾規定期限,始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疑義
6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四七號解釋,廢止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7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現職上校以上軍官申請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時,得否改派其他職務或否淮其申請等相關疑義乙案
7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課予人民義務之書面行政處分作成後,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等疑義
7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7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再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適用疑義乙案
74
發文字號:
旨:
於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至機關收受院函期間,始經服務機關學校同意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並核發進修費用補助有案者,可否核發進修補助疑義乙案
7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76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對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概括調查義務,並依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且如屬相同事件,除有無正當理由外,不得為差別待遇
77
發文字號:
旨:
因原行政處分過程似有瑕疵,得否撤銷原行政處分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及用地
7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2 條及第 128 條適用疑義
79
發文字號:
旨:
第二高速公路土地重複徵收疑義乙案
80
發文字號:
旨:
河川區域線內之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期滿後可否取得土地所有權疑義
81
發文字號:
旨:
補繳補充兵年資退撫基金者之費用,所涉相關疑義乙案
8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追繳溢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已逾 5 年公法上請求權案件是否不再追償疑義
8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遭冒領印鑑證明書,申請註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證明書其所涉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8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溢領三節慰問金得否自年終慰問金內扣款歸繳疑義
8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申請撤銷認領登記疑義
8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申請退還繳納之進口酒類公賣利益乙案
87
發文字號:
旨:
寺廟登記規則係職權所發佈,其強制執行補行登記呈報不實之情事,不得適用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88
發文字號:
旨: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後,原處分機關不得撤銷之情形適用疑義
89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疑義
90
發文字號:
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同,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由行政機關裁量,又違法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無返還義務,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問題
9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主管機關備查所轄財團法人之會議紀錄後,始發現該會議之召開不符捐助章程規定,應視其備查行為之性質以為衡量,如屬違法行政處分,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辦理;如屬事實行為,學理上有認可依其情形,類推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
9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9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
94
發文字號:
旨:
以偽造海關與貨物完(免)稅證明申請新領汽車牌照,並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自用小客車牌照,嗣後該牌照因買賣關係而移轉過戶,原處分機關經裁量後認應予以撤銷原授益處分,應以法院判決作為判斷「知有撤銷原因」之基礎
95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所稱「行政機關」應與同條第 2 項之「處分機關」為相同之解釋,即均指「處分機關」而言。又同法第 117 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並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96
發文字號:
旨: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有義務本於職權而撤銷之,但若對公益有害或是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則不得撤銷,另行政機關仍可將其為處分之轉換,即係由違法之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者
97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98
發文字號:
旨: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未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視為當選無效,中央選舉委員會於適用行政程序法時,應視究為當選結果與當選公告均視為無效,抑或僅係「當選結果無效」而本於職權審酌
99
發文字號:
旨:
旨揭公司所有土地作非工業使用,嗣因同意供他公司作工業使用之事實,致使原核准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若該事實之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危害者,自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廢止該處分;至於是否對公益將有危害,應由原處分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10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起造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致使主管建築機關依該資料作成違法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具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事,是否撤銷,原則上仍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又如認核發建造執照之處分應予撤銷並予撤銷者,自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101
發文字號:
旨:
關於房屋使用執照及建築改良物登記之行政處分,為該寺廟登記行政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先前行政處分嗣經撤銷,即屬自始有所不實,則該寺廟之登記亦係違法行政處分,因此,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審酌是否撤銷該寺廟之登記,又,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是否依其職權撤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則不得撤銷;而此撤銷權之行使,也應遵守該法第 121 條期間之規定
10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身分屬性如修法改為「有給職」,且自修法完成時該屆即生效,對原以一般身分任地方民意代表者之權益較無影響,但對於領有公務員月退休金而擔任地方民意代表者,可能有所損害,因此應避免自修法完成時該屆生效,以杜絕爭議
10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撤銷權,係規定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並未設有絕對之最終期限,惟仍應於執行時注意是否有該法條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
10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交通部核定高速鐵路工程局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相關規定之適法疑義
10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對於當事人申請進口酒品事件,當時因未查該酒品為管制進口之大陸酒品,而核發輸入許可證並命其繳納公賣利益,該處分係屬違法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自得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予以撤銷,至於該處分一經撤銷溯及失效,已繳納之公賣利益即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應予返還之
10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當事人於服務外島期間之地域加給核發處分如有違法之情事,該主管機關得對於違法事宜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職權撤銷,惟是否撤銷,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之
10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所許可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開發案,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重大瑕疵,因涉及事實認定、利益衡量與相關法規及審議程序之適用問題,應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酌之
10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誤將工程用地範圍內之土地徵收撤銷,然而該撤銷徵收之行政處分屬違法行政處分,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之規定,除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已逾該法第 121 條之撤銷權除斥期間,而不得撤銷外,其餘是否撤銷,原則上仍應委請行政機關遵守一切限制裁量之
10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公告為行政法院撤銷後,既已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之適用,自應回歸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判斷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而此撤銷權之行使,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之規定
1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司負責人因涉及偽造文書案件,使得公司之變更登記業經主管機關撤銷,該核准登記處分按前開規定溯及失效,因該登記處分乃係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因此,該登記處分一經撤銷後,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並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規定
111
發文字號:
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112
發文字號:
旨:
按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待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為消滅,惟登記處分若屬核發許可處分之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則該公司登記處分經撤銷後,其核發許可處分乃屬違法,主管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而非廢止其籌設許可
11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撤銷徵收土地之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裁量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及但書規定之情形,而為撤銷原處分與否之決定;至於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何時知悉行政處分存有阻卻撤銷權發生之事由,與開始起算撤銷權之除斥期間無涉
11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115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28 條規定,如核課所得稅之原行政處分,既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予以維持,原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爭執,應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自無該等規定之適用
116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11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如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事件,且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事處罰優先規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雖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11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等規定參照,如核定資遣行政處分,確係因年資計算錯誤而作成,應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仍得職權撤銷之,惟仍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是否有違法情事本於職權審酌認定
119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121 條等規定,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係指就具體個案行政處分知悉具有撤銷原因,又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無論何者知有撤銷原因,即分別起算撤銷權期間
12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等規定參照,原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並告確定,是否得依該條職權撤銷原處分,應視判決既判力所及範圍而定
12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信賴保護原則要件有三,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有無該原則適用,因涉及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存在及其他有關事實認定,宜依具體個案情節審認
12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123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建議修正民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乙案」之說明
12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117 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徹銷
12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等規定參照,上級機關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就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合法,本得基於上級機關指揮監督權限依職權為審查或撤銷,故由上級機關自行發動程序,而與原處分機關之程序不同
12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係屬普通法之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127
旨:
訴願法第 96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都市更新條例第 10、11 條等規定參照,如內政部確認劃定更新單元處分,為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構成要件事實之一部分者,則該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同範圍原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主管機關得本於職權依法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
128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記乙案」之意見
12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無特別規定,經類推適用性質相近之其他行政法規或民法消滅時效規定後,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較該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適用該項 5 年時效期間
130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131
旨:
行政訴訟法第 213、216 條規定參照,倘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係指摘其適用法律見解有違誤時,機關重為處分或決定時,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所示法律見解拘束;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職權撤銷,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13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依司法實務見解,該條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者,係指相當明顯而言,其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故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13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13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117、123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51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性質,倘同一事項土地徵收條例另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對於應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要件,另有特別規定,即應優先適用,如非屬土地徵收條例規範對象或未予規定情形,始有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補充適用餘地;另信賴保護原則亦須符合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三要件
13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7、50 條規定參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撤銷或廢止徵收作業中,似係立於徵收作業之執行機關,故僅得會同需用土地人申請,而非徵收關係權利義務主體,其對中央主管機關應無公法上請求權,又事涉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立法意旨,主管機關宜本於權責審認
13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137
旨:
民法 1063、1065 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本國夫妻以自身精子、卵子形成受精卵,植入代理孕母子宮內孕育分娩生子,依我國民法以分娩者為母原則,該子女與提供卵子之妻,仍無法視為婚生子女;另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裁量
138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7 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第 4、13 條規定參照,就養榮民於權責機關核准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前,如已出境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除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或已在大陸地區設籍,似不應予以核准
139
旨:
收養關係成立於 96 年 5 月 23 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應從收養者之姓
14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14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等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追繳押標金公法上請求權「可行使時」認定,以「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為判斷標準,又機關發還押標金日期、檢察官對廠商為緩起訴處分日期,機關知悉得追繳原因日期等是否為「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疑義,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
142
旨:
如受益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時,受益人受領利益法律上原因失其效力,即應負返還所受領給付義務,又就該條第 2 款情形,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義務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要件應分別視之,縱行政機關未盡調查能事,只要行為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即有該規定適用
143
旨:
違法行政處分撤銷效果是否溯及既往,宜視對社會秩序與當事人利益影響而定,不宜過於機械,以兼顧既成之法律秩序與當事人權益,故機關人員支領資訊專業加給若屬違法行政處分,其撤銷及另定失其效力日期,涉及個案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律規定及前述說明自行核處
144
旨: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145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
146
旨:
各機關就機關公務人員任用案及嗣後經銓敘部審定案,皆屬構成行政處分且改變公務員身分,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又通說認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參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依法規及個案情節判定,因此前述二案宜請銓敘部先針對相關法規適用過程,釐清其與人事任用機關間權限、程序、處分等性質,審認銓敘審定案有無受人事任用案拘束
147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148
旨:
婚生否認之訴判決效力應解為溯及自子女出生時不存在父子身分關係,此時主管機關命當事人繳交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之原處分係屬違法行政處分,該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裁量後予以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原處分機關所受領之兒童及少年寄養安置費,即屬不當得利而應返還
149
旨: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150
旨:
行政機關對無管轄權限事項,未將案件移送於有管轄權機關,而對該事項作成行政處分,應屬違法處分,且如未具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得補正情形時,機關宜儘速於法定期間內依同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
151
旨:
戶政機關於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註記「伴侶關係」,因並未涉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故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亦難謂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惟其自行創設個人記事內容,有無違反戶籍法相關規定或法律優越原則,宜由戶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審認
152
旨:
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 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事涉具體個案,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
15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5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轉換,乃指將違法行政處分轉變為另一合法行政處分而言,又轉換之法理基礎,在於使違法行政處分所包含之合法部分,繼續維持效力,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部分實效與安定,避免行政處分遭受撤銷而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另作成行政處分
155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15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15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訴願法第 95 條前段規定參照,訴願決定確定後,發現錯誤或有其他情形,倘撤銷原處分另為新處分,於訴願人權益不生損害者,原處分機關得本於其職權另為處置,不在應受拘束之範圍;又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既判力
158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15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定職權撤銷,顯非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所稱「救濟程序」,另行政處分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原規制效力如已了結而消滅,處分機關已無從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職權撤銷該處分,自不生再另為合法裁處問題
160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反之,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16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16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必須符合形式合法要件及實質合法要件,倘欠缺其一,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又判斷行政處分有無違法,應以行政處分作成時事實狀態及法律規定為基準,且「事實狀態」乃專指原處分作成時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受處分作成時所呈現的證據限制,亦即應以客觀存在事實為判斷基礎,與行政機關可責性無關
16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1、49、50 條規定參照,土地徵收撤銷及廢止程序及要件,土地徵收條例已設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適用;又人民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廢止徵收,因攸關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主管機關自應遵循相關法定程序辦理,以落實徵收正當程序要求
16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又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該條但書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
165
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已明定其救濟規定。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判決,應尊重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判決之既判力。社會秩序維護法並無規定關於再審聲請之相關事項,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166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67
旨:
有關 5 家貨櫃集散站經營者申請撤銷處分並退還罰鍰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168
旨:
行政程序法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自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其就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對之具有行政監督權限者,亦可認為此所稱「上級機關」
169
旨:
有關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及第 119 條規定核處之妥適性,應視當事人有無第 119 條所定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以及受益人對該授益行政處分之信賴利益,是否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而定,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經主管機關調查後予以審認
170
旨: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171
旨:
關於民間客運公司聯合籌備經營國道客運路線未依約完成籌備,其營運許可相關法律疑義乙案
172
旨:
有關事業使用偽造之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其撤銷營業許可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疑義
173
旨:
關於合法之罰鍰行政處分經原處分機關廢止後,原處分之罰鍰是否即失效力?受處分人是否仍須繳納罰鍰疑義
174
旨:
建築機關因建照審查疏失而誤發執照,得否依規定予以存續保障,或勒令停工、修改或強制拆除疑義
175
旨:
臺北縣政府對外籍人士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處分權限疑義乙案
17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而同法第 118 條規範撤銷效力,係僅於行政機關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之情形
177
旨:
關於警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適用疑義
178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賦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人在一定條件下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而行政機關基於其申請,乃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律之事項,重為實質之審查,以作成適當之新決定
179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及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疑義
180
旨:
關於產品單張廣告宣傳單內容,不同種類商品同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確屬「一行為」者,主管機關誤以罰鍰額度較低之規定裁處,即屬違反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原處分,另由有管轄權之機關為適法之處分
181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如在具體個案所適用之相關法令中,未有主管機關得撤銷原授益處分之具體規定時,得援引行政程序法第 117 規定為撤銷原處分之法令依據
182
旨:
有關平地景觀造林計畫及全民造林計畫所發造林獎勵金,依獎勵造林實施要點之規定,須由各林業管理經營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發給,應屬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該處分有無瑕疵,當事人有無信賴值得保護,是否符合撤銷期間等,應由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就職權調查事實依規定要件審酌之
183
旨:
土地徵收之徵收及發價通知因故自始末合法送達真正權利人,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得撤銷徵收處分之情形
184
旨:
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核課金額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適用問題,宜先究明個別情形,視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之規定
185
旨:
土地登記主管機關因漏列繼承人而致原繼承登記有誤者,若在未有第三人因信賴該項登記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發現該重大瑕疵,且未涉及私權爭執時,主管登記機關得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之並連件為新的分割繼承登記
186
旨:
土地所有權人一經拋棄而登記為國有者,由國庫原始取得,並原所有權人對土地之物權負擔全部消滅,但債權方面,因其有相對性,故不能拘束第三人,因此債權並無消滅之問題
187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行為人所處罰鍰,性質上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所稱特赦交通罰單,如係指撤銷罰鍰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審酌之;若其係指通案免除罰鍰之義務,非有法律依據,不得為之
188
旨:
當事人因曾受公懲會決議休職一年,但服務機關於其復職時誤發其停職期間之本俸,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1 條之規定係屬違法之授益處分,因此,應自撤銷該授益處分時起之 5 年內行使返還請求權,至於應自何時起知有撤銷原因?係屬事實認定之問題,則應建請相關機關自行釐清之
189
旨:
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也是如此,至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之確定力後,該違法行政處分是否撤銷,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
190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酒製造業者許可執照,基於維護交易安全及秩序之公益目的,並維持法之安定性,得否依該法第 118 條但書規定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並請業者繳納截至該失效日期前之許可年費、滯納金及利息乙節,涉及個案事實之認定,宜由主關機審認之
191
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192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惟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致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
19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19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195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196
旨:
為避免造成擾民及兼顧當事人權益,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於撤銷原處分函中附加附款,規定如於一定期間內當事人未依規定完成回饋,則原核准處分將予撤銷,並另定撤銷生效日期,如此較能兼顧當事人權益
197
旨:
關於公司之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文書之情事,縱該商業登記事項有偽造或變造之情事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該偽造變造情事經依職權可得確定,足認原登記處分違法時,則應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
198
旨:
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依法核准商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為處理
199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00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01
旨:
依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經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其後續之相關登記亦應一併撤銷且無須依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辦理清算;但公司業經核准解散、廢止登記且經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因其法人人格既已消滅,無須再依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公司登記
202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03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204
旨:
已歇業、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商業,其商業設立登記後之其他變更登記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情事,撤銷該次變更登記有其實益,所在地主管機關自應依法撤銷該次變更登記
205
旨:
公司有依規定命令解散暨廢止登記,復由檢察署通知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者,僅撤銷廢止登記使其回復法人格,命令解散處分無庸先行撤銷
206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207
旨: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商業負責人,應經輔助人同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商業登記之負責人
208
旨:
依變更登記前之事實基礎所為後續登記處分是否據以撤銷之疑義
209
旨: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8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6.08. 07 起,「棉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及「人造纖維製其他印花床上用織物製品」等 2 項中國大陸物品撤銷准許輸入
210
旨:
有關申請人與水利會就同一用水範圍土地發生重複登記申請問題時,對於供水關係所做之釐清及處理方式
211
旨:
有關農田水利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用水範圍土地發生重複登記,應於一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之期限
212
發文字號:
旨:
長○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21 家事業共同決定於 103 年 7 月間聯合恢復收取 3 噸以下 CFS 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足以影響貨櫃集散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及不同意見書
213
發文字號:
旨:
陳○○與 20 家浮潛業者合意共同決定調漲浮潛收費標準,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214
旨:
自始溢領國民年金,屬違法行政處分,又請領人於申請津貼或給付時已知自己已領取軍公教月退休金,不符津貼或給付請領資格卻仍提出申請,無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值得保護」不得撤銷情事,故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則撤銷後得依具體個案事實審認另定失其效力日期
215
發文字號:
旨:
簽訂分管契約後不得重新協議規避原已確定之違規區域
216
旨:
令釋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73 條第 3 款、第 74 條第 1 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勞動部之處理原則
217
旨: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123 條,教學相關應包含其於補習班之教學及教學準備等工作
218
旨:
修正本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二○一○二○號公告
219
發文字號:
旨: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220
旨:
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修正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2 條僅就同一事件一次裁罰;而現行第 40 條除賦予主管機關得於罰鍰額度與期間密度內行使裁量權外,且能就同一事件多次處罰。按行政罰法第 5 條之「從舊從輕」原理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2 條規定
221
旨:
撤銷特定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之公告
222
發文字號:
旨:
核發排放許可證予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之事業,屬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
223
旨:
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登載內容與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不符,應限期改善,並辦理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224
旨:
違章工廠申請許可換發時無法提出工廠登記證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給予業者合理改善期限,期限屆滿仍未補正者,得依職權撤銷許可內容之全部或一部
225
旨: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 820 條或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辦理
226
旨:
有關違章工廠未檢附工廠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卻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證(文件),應於期限內取得臨時工廠登記,否則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
227
旨:
有關公私場所工廠登記證地號與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地號不一致時,得否依法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之疑義
228
旨: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所指之許可證,係指清除許可證及處理許可證,並未包含同意設置文件
229
旨:
公務人員依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復改任一般行政機關職務時任用審定疑義
230
旨:
公務人員涉訟行為,如經審認執行職務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者,均認非屬依法執行職務而不予涉訟輔助。給予涉訟輔助費用後,如認原授予利益處分係屬違法,經撤銷、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應返還受領之給付
231
旨:
92 年 1 月 31 日前,經機關核可公餘進修並補助有案者,准予比照同期間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得依原規定辦理補助之補充規定
232
旨:
如機關業採行「原則上於知悉當年度核予平時考核懲處」方式,於知悉當年度就受考人過去違失行為核予平時考核懲處,該等懲處係作為核定發布年度考績考評依據,機關自不應再以相同事由採行「例外得撤銷(重辦)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之考績」方式,重行檢討受考人違法失職年度考績,以避免重複考評
233
旨:
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 8 條之消極條件所稱最近 3 年內之計算,依第 10 條規定意旨,應自選拔之前一年往前起計算 3 年不得有品行不佳之情事,另主辦機關如發現獲獎公務人員有不實之情事,則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權之行使及其除斥期間之規定註銷獲選資格,註銷後追繳獎金請求權時效則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34
旨:
參照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規定,各機關及主辦機關於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本審慎嚴謹態度、寧缺勿濫原則,充分考量品德操守要件,並確實審議各遴薦人員事蹟,以選拔品行優良且足為公務人員表率之優秀人員
235
旨:
衛生所護士可否補發地域加給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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