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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法規動態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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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業已有效成立且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有得撤銷之原因,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全部或一部撤銷,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或向將來失去效力,惟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除斥期間應一併注意
2
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確認徵收處分無效之處理程序,類推適用徵收失效之規定
3
旨:
檢送本部對行政訴訟法整建議修正意見彙整表乙份
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處申請確認該處對其罰鍰處分無效,可否認其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未具正當理由乙案
5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6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所稱「行政機關」應與同條第 2 項之「處分機關」為相同之解釋,即均指「處分機關」而言。又同法第 117 條所稱「上級機關」,係指對原處分機關就該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而言,並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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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0、113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8
旨: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9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10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11
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有不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或私法權利義務,所以應由繼承人為權利之行使之
1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 172 條第 2 項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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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14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5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16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17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18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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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水土保持計畫中加註「施工期間為承包廠商」等字語,屬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加註部份無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規定執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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