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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誤發門牌之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門牌雖由戶政事務所誤發,但仍具有法效性
2
旨: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業已有效成立且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有得撤銷之原因,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全部或一部撤銷,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或向將來失去效力,惟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除斥期間應一併注意
3
旨:
未能依民事法院訴訟而確認派下權存在,而又未提出其他證明確認該權存在,則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自無辦理土地清理之公告,應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 7 點,通知申報人 30 日內補正,逾期者,依職權駁回
4
旨:
關於依法禁止處分之公有土地及公有公共設施用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出售予私人,應留供撥用
5
旨:
土地是否符合既成道路之認定要件,應採取何種適當補償方式或是否確有漏未補償等情事,屬事實認定及行政裁量之問題,援引行政法院例判定系爭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乃業務主管機關判斷餘地之範疇
6
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經界位置標示不清之情形時,應依據該處分之瑕疵程度,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一律予以撤銷
7
旨: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 46- 2、46-3 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8
旨:
義務人未依限履行,行政機關自得就金錢繳納義務部分移送執行,就限期改正部分依水土保持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強制拆除,惟行政處分未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行政處分自始未發生效力
9
旨: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9 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規定參照,當事人如依法提起申訴救濟,自應依各該管轄規定向有權管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否則申訴不合法定程序,且無管轄權機關受理並為處分時,該處分無效,故申訴人未循行政系統提起申訴,該會無法受理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台北放送局板橋放送所」市定古蹟之定著土地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歷史建築「平溪灰窯」之本體暨定著土地範圍
12
旨:
第一則關於高速鐵路工程局擬代公路局辦理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之疑義 第二則有關依僑務委員會駐外僑務工作人員設置規則第 2 條規定設置之聯繫組,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13
旨:
關於代辦高鐵高架橋下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作業,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疑義
14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15
旨:
關於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口通道使用,建照核發法令適用疑義
16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1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貴會就本部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四一號函陳請釋疑乙案
1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疑義
19
發文字號:
旨:
「中○襌寺第二期開發案」相關疑義
2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桃園縣政府核准佛光山○○○○寶塔納骨塔設置案之法規適用疑義
21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
2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申請撤銷被養父收養登記疑義一案
2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臺北縣政府委任環境保護局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監督及處罰權限,如無其他法令規定,則屬欠缺具體事項委任之法規依據,其據以作成之行政處分是否當然無效,由主管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並為適法之判斷
25
發文字號:
旨:
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未於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視為當選無效,中央選舉委員會於適用行政程序法時,應視究為當選結果與當選公告均視為無效,抑或僅係「當選結果無效」而本於職權審酌
26
發文字號:
旨:
對於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得申請更正,而此顯然者除文義認定外,亦得以處分目的為依據而為觀察,且相對人若能以其內容或相類似情事而發現處分有誤,即屬顯然
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屏東縣政府就轄內已核准申請設置之私立殯儀館,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書內配置圖說漏列污水處理設施之疑義
2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交通部核定高速鐵路工程局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相關規定之適法疑義
2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所許可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之開發案,有未符合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重大瑕疵,因涉及事實認定、利益衡量與相關法規及審議程序之適用問題,應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酌之
30
發文字號:
旨:
按無效之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處分具有重大且任何人均可一望即知之瑕疵存在者而言,如瑕疵程度非重大或非明顯,難謂該行政處分為無效,而僅屬違法、得撤銷者,若為授益之行政處分,則其撤銷尚涉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問題
31
發文字號:
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3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規定對於海域予以管制,所為行政處分是否屬無效行政處分,宜先究明地方政府是否有無海域管轄權且「重大明顯」之情事而定
33
發文字號:
旨: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34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3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4、117 條等規定參照,如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申請人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移轉所有權,主管機關仍予核准,既認有認定事實錯誤情形,則該行政處分係欠缺實質合法要件而作成,非屬程序瑕疵,應就該違法部分予以徹銷
36
旨:
法務部就「鄉公所違法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登記機關得否塗銷其移轉登記乙案」之意見
37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公司法第 85、113 條規定參照,除清算人有推定一人代表公司外,因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之權,則送達僅對清算人中之一人為之,亦屬合法,於義務人逾期不履行時,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3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都市計畫法第 52 條規定參照,如鄉公所出售鄉有土地予私人,雖違反上述規定,然依內政部 101.08.29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16004424 號函說明五亦認此為「非屬依法不得私有之土地」,僅係未依程序報經澎湖縣政府核准情形,故移轉登記處分,是否已達重大明顯瑕疵之程度而無效,尚非無疑
3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如原給付係依據行政處分作成,於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或經撤銷、廢止時,始得就基於該行政處分所為給付,主張返還請求權,又其返還方式,得否由行政機關對於該請求權行使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法務部傾向採肯定見解,惟以行政處分命其返還之見解,司法實務尚有仁智之見,學者意見亦未臻一致,至具體個案則當以司法見解為準
4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9 條、學位授予法第 7-2 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如審酌認為該規則「應予開除學籍」情形乃「畢業資格」或「授予學位條件」消極要件,則學校作成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時,即應就學生有無該情形為事實認定,以符合行政處分實質上合法要求,因此如學生隱匿「應予開除學籍」情形,致授予學位行政處分有認定事實瑕疵,學校即得本於職權,依上述規定,衡酌是否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並視具體個案情節,認定受益人信賴不值得保護
41
旨:
法務部就「內政部函陳『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解散清算後,對補償基金會所作成之決定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應訴,所涉另為行政處分及補償金發放等補償業務應由何機關承繼一案」之意見
42
旨:
依法律規定訂定法規命令應會同其他機關公告而未會同,公告程序難謂無瑕疵,其未會同公告之法律效果,宜由法規主管機關審認,另會同公告方式及函文格式規定,宜參照行政院訂定公文程式條例及文書管理手冊規範
43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該項瑕疵處分之治療,僅限於可補正程序瑕疵,實體上瑕疵原則上不在補正之列,尤其不能使無效處分補正成為有效
44
旨: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45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46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47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4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4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參照,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處分無效係採重大明顯瑕疵判斷標準,該規定第 1 款至第 6 款是重大明顯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概括規定;又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程度,不但重大,且如同寫在額頭上,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
50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51
旨:
有關所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是否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屬無效之處分」及「農會法之條文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52
旨:
有關辦理嘉南三縣市漁民取得海埔新生地所有權事宜,所詢作業要點並非法律位階,似亦無法律授權訂定,如擬單獨作為使申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行政處分依據,容有疑義。又涉及國有財產管理與處分,是否另訂法規,俾供該管縣、市政府遵循,宜洽商國有財產之主管機關
53
旨:
於法定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為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該訴願書縱不符法定程式,如足資認定特定訴願人及訴願標的,而不影響訴願要件者,亦不影響提起訴願效力
54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55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56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57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58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59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60
發文字號:
旨:
警察機關攔檢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如其「保險證」欄未勾記「未出示」或「逾期」,經公路監理機關查證該車確無投保資料,可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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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相關說明
62
旨: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63
旨: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於水土保持計畫中加註「施工期間為承包廠商」等字語,屬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加註部份無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5 條規定執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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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固定污染源設置及許可證之核發,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進行審查,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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