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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務員解職生效日既經行政院函敘明自判決確定日起生效,自以該日為生效日,並停支相關薪給費用
2
旨:
核釋寺廟登記證有效期間屆至喪失證明效力後,其已登記有案且適用監督寺廟條例寺廟之權利主體資格
3
旨:
有關地方民選人員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2、7 款之情事,並經法院判決確定,自治監督機關解除職權或職務究應以判決確定日或處分下達日為解除時點之疑義
4
旨:
有關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生效追溯適用,在 98 年 9 月 30 日前第一次申請即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符合補助資格;第一次申請不符合補助資格,嗣經重新申請始符合補助資格者,則自其重新申請日起符合補助資格
5
旨: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如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納者,應向其配偶處以罰鍰,不得以被保險人聲明不列入保險年資或日後願意補繳保費而得主張免除罰鍰。又配偶間僅對於本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保險費欠費互負連帶繳納義務,若為被保險人婚前或前段婚姻存續期間之欠費,現任配偶自無需負連帶繳納義務。另配偶如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欠繳保費負連帶繳納義務,縱該配偶嗣後與被保險人離婚或已繳清欠費,繳納罰鍰之處分仍為有效,而不得請求撤銷罰鍰處分
6
旨:
核釋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若更正分配結果,所產生之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為何之疑義
7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3 年第 11 次)之會議紀錄
8
旨:
歸入國庫之補償款,因權利時效消滅,縱有繼承人嗣後主張,仍不得要求領取已歸屬國庫之保管款,惟未依法送達繼承人,存有不合法情事者,除有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外,似宜就個別情形判斷其請求權有無理由
9
旨:
更正徵收,乃係土地徵收後不得已之措施,但由於本函所示原因,在不涉及原報准徵收之實體,且用地範圍不變之前提下,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則有必要辦理更正徵收
10
旨:
義務人未依限履行,行政機關自得就金錢繳納義務部分移送執行,就限期改正部分依水土保持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強制拆除,惟行政處分未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行政處分自始未發生效力
11
旨:
本案似可援用一般處分概念,解釋為「該筆土地是否得作為建築基地,在 86 年法令修正以前即已公告確定」,並自該時點起發生對外法律效果,處分效力不因法規修正而受影響,故不生新舊法適用之疑義
12
旨:
臺北市建照工程未領得使用執照及擅自使用,應依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及同法第 86 條第 2 款規定辦理,另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予已裁罰
13
旨:
有關營造業更名、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及分割申請案件事宜,經內政部營建署於 91 年 10 月 30 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 1 份
14
旨: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對其發生效力,而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15
旨:
如查得租金補貼戶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應依規定先撤銷原補貼之處分,使受處分對象足以了解處分內容所生之法律效果,再命補貼戶返還溢領租金補貼
16
旨:
檢送研商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及用戶排水設備承裝、使用公、私有土地如何通知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17
旨: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展期相關疑義處理原則
18
旨: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3 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展期相關疑義
19
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20
旨: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編號 AG03893272 公告廢止
21
旨:
液化石油氣容器編號 AH19344749 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廢止
22
旨:
廢止 258 張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標示之公告
23
旨:
公告廢止相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24
旨:
公告廢止相關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25
旨:
編號 BC00560327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業經廢止
26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廢止編號 BC00675987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27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廢止編號 AK39401379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28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公告廢止編號 BDO1308438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29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30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31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規定,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32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
33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34
旨:
廢止部分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35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廢止特定編號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36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編號
37
旨:
內政部廢止編號 AQ11977226 及 AQ17437228 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38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廢止特定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39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4 條等規定,廢止特定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40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廢止特定編號之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41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廢止特定編號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42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編號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43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編號之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44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特定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定期檢驗合格標示
45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 條等規定,廢止部分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合格標示
46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3 條規定,廢止特定編號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47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3 條規定,廢止部分編號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48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3 條規定,廢止特定編號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49
旨:
依據消防法第 15-3 條規定,公告廢止特定編號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合格標示
50
旨:
經處分廢止報關業務證照之未確定案件得否停止執行之釋疑
51
旨:
逾期未完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涉及按本法 28 條第 1 項規定裁罰者有連續違章情形之裁罰方式
52
旨: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處分效力疑義
53
旨:
核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條之「列冊追蹤」及第 14 條第 1 項「審查指定」
54
旨:
古蹟等有形文化資產,應經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完成審查、辦理公告後,方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所稱文化資產,其法律性質為對物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自指定或登錄公告日起,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並適用文化資產保存法獎勵補助、罰則等相關規範
55
旨:
文化資產變更,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有修正或調整者,實屬該新為指定或登錄,務需就個案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56
旨: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管理維護
57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15、17-19 條執行程序討論」會議結論
58
旨:
核釋「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中暫定古蹟之起始時點及延長條件疑義
59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送達效力發生時點規定,教師法第 14-1 條第 2 項暫時繼續聘任教師之聘期,應自前次聘約期滿之次日起至該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並由學校以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之日止
60
旨:
公告教育部受理申請辦理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事項
61
旨:
依據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 13 條等規定,公告教育部受理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認可事項
62
旨: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9 條等規定,公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103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
63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2 條等規定,公告 104 年度該要點第 2 條第 3 款之適用賽事名稱
64
旨:
公告「104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104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預定時間表」
65
旨:
公告 105 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2 條第 3 款之適用賽事名稱
66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運動服務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要點第 6 點規定,公告 105 年度運動服務業人才培育補助作業申請時程
6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2 項及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3 款等規定,公告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 105 年適用賽事名單
68
旨:
公告 106 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12 點之適用賽事名單
69
旨:
公告 106 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第 3 點之適用賽事名單
70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等規定,第 2 次公告 106 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12 點之適用賽事名單
71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等規定,第 2 次公告 106 年度「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作業要點」第 3 點之適用賽事名單
72
旨:
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12 點等規定,第 3 次公告 106 年度適用賽事名單
73
旨:
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學生參與運動競技或觀賞運動賽事表演作業要點第 3 點等規定,第 3 次公告 106 年度適用賽事名單
74
旨:
公告 106 年度獎勵績優運動產業專題研究申請時程
75
旨:
依據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2 項等規定,公告「106 年優質運動遊程徵選活動簡章」
76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相關規定,第 4 次公告 106 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12 點之適用賽事名單
7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2 項等相關規定,第 4 次公告 106 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學生參與運動競技或觀賞運動賽事表演作業要點」第 3 點之適用賽事名單
78
旨:
公告 107 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或獎助提升重大國際賽事觀賞人口作業要點」第 12 點適用賽事名單
79
旨:
公告 107 年度「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學生參與運動競技或觀賞運動賽事表演作業要點」第 3 點適用賽事名單
80
旨:
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優良運動遊程輔助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2 項等規定公告「107 年優質運動遊程徵選活動簡章」
81
旨:
教育部公告 109 年度依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適用之賽事名單
82
旨:
教育部公告增列 109 年度依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適用之賽事名單
83
旨:
教育部公告 110 年度依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適用之賽事名單
84
旨:
教育部依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公告 1 11 年度適用之賽事名單
85
旨:
教育部公告 112 年度適用「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之賽事名單
86
旨:
教育部公告適用「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之賽事名單
87
旨:
教育部公告 112 年度適用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之賽事增列名單
88
旨:
教育部公告增列「適用補助範圍」
89
旨:
教育部公告 112 年度依「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6 次之適用賽事名單
90
旨:
教育部公告增列 112 年度適用賽事名單
91
旨:
教育部公告 112 年度適用「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之賽事增列名單
92
旨:
教育部公告 113 年度依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適用之賽事名單
93
旨:
教育部公告 113 年度第 2 次公告適用賽事名單之項次 311 至 313 及項次 292 至 296 增列「適用補助範圍」
94
旨:
教育部公告 113 年度適用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第 3 條賽事名單
95
旨:
教育部公告擇定第 3 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
96
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受理申請辦理 101 年救生員授證團體認可事項
97
旨:
依據山域嚮導授證管理辦法第 2 條等規定,公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受理申請辦理 101 年山域嚮導授證團體認可事項
98
旨:
為辦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試辦要點」規定事項,公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辦理有益疾病恢復或健康促進運動消費支出申請須知」,並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99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等相關規定,公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100 年精英獎頒獎實施內容及受理推薦事項
100
旨:
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2 項規定,公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1 年度補助運動產業專題研究計畫之費用額度及優先補助主題等相關事項
101
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辦理中華民國 101 年精英獎頒獎實施內容及受理推薦事項
102
旨:
依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等規定,公告第 2 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
103
旨:
依據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及運動體驗券發放辦法第 3 條等規定,公告「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計畫」適用運動賽事或表演活動名稱、數量等申請事項
104
旨:
公告第 2 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補充公告事項
105
旨:
自民國 99 年 3 月 18 日起,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應依修正後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須知」受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
106
旨:
為辦理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役男服補充兵役申請事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選手服補充兵役申請人須知」,並自即日起依前開須知受理
107
旨:
自 99 年 11 月 10 日起,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修正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須知」,受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其審定作業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
108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9 條等規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公告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須知」
109
旨:
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 19 條等規定,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須知」
110
旨:
為明確公職人員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保障其權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2 項之卸(離)職及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之解職,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
111
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據以發令通知公務員停止職務,係屬對於法律形成效果所為職權命令之事實通知,自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行政處分生效時間規定之餘地,又審議程序進行中依職權所為暫時性處分,並非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固無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可言;而主管長官依通知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停止職務,亦屬觀念通知,要無適用行之餘地
112
旨:
檢送「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
113
旨:
有關雇主應繳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及應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款,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疑義乙案
114
旨:
關於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函要求停止接受聘用工地主任之營造廠申請設立丙等營造業釋疑
115
旨:
關於為已故陸軍陳情從寬認定軍人身分,並予撫卹乙案
116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行政機關所開具之罰鍰處分書僅以一般郵遞方式送達,如能證明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該行政處分已生效力。至於擬以原處分書影本,重新以雙掛號方式送達乙節,基於所送達之文書並非原處分書,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送達
117
旨:
行政處分主要特徵,即以特定相對人為處分之對象,倘處分相對人失其人格或權利能力,該行政處分因主體不存在而失所附麗,行政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待撤銷或廢止,亦當然消滅
118
旨:
關於裁罰性質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合法之送達,否則不發生效力,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行政處分之撤銷係以行政處分屬違法並已對外發生效力為前提,因此,個案中之裁罰性行政處分既未發生效力,則毋庸另為撤銷之
119
旨:
各機關(單位)就處分書尚未經合法送達者(應有送達證書附卷),應儘速於行政罰法所定三年裁處期間內重行製作處分書、定期履行並為合法送達,俾為後續行政執行作業
120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對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案件所開具之罰鍰處分書未以雙掛號送達當事人,可否重新開具處分書等疑義乙案
121
發文字號:
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122
發文字號:
旨:
地方政府未辦理市地重劃前,經土地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同意政府得先行使用,並不列入徵收或日後要求任何補償,該同意書之性質及對繼受取得所有權人之效力拘束疑義
123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課予人民義務之書面行政處分作成後,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等疑義
12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解職命令何時生效日疑有乙案
1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126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涉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2、7 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有關自治監督機關解除職權或職務下達期間各項費用得否支給
127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局追繳溢領農民健康保險現金給付,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等疑義
12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前段及第 2 項規定免職之生效日期疑義
129
發文字號:
旨:
被處罰鍰之相對人,未依期限繳納,經催繳後,已具催繳送達證書,惟無罰鍰通知送達之相關證書,又無法與處分相對人取得聯繫,該處分應如何處置或可否附卷銷案疑義乙案
130
發文字號:
旨:
農保被保險人死亡前已得受領之殘廢給付,倘其配偶失聯或失蹤,應由何人受領疑義
131
發文字號:
旨:
公司申請籌設觀光旅館核准後,該公司解散或經廢止公司登記,其處理疑義
132
發文字號:
旨: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所為之緊急安置保護措施性質認定疑義
13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申請撤銷被養父收養登記疑義一案
13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類推適用及不當得利疑義
135
發文字號:
旨:
受裁處人於裁處書送達前或送達後死亡,該行政處分效力疑義
13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核二–仙渡 245KV 輸電線路經陽明山國家公園段」案之申請日期涉及「行政程序法」之疑義
137
發文字號:
旨: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即使該處分已發生形式上之確定力,亦同,惟於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原則上委由行政機關裁量,又違法行政處分在未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無返還義務,無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問題
138
發文字號:
旨:
函覆已核定之退休案,係退休核定案內容,即該處分之內在效力,須先合法有效送達發生外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該處分之內容發生效力
139
發文字號:
旨:
所謂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對違法處分使其效力歸於消滅,廢止則係對合法處分而言,又原屬違法之建造執照行政處分,因法律變更規定,使原違法之行政處分變成合法行政處分,無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之法理。再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如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應注意是否廢止
140
發文字號:
旨:
所謂刑法上公務員,係以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事務者,此即受託公務員,其須有承辦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及享有公務上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並以本身名義為行政處分,始足當之
141
發文字號:
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合法繼承人為之。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相對人並未發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屬完備
142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所收取之回饋金之效力,應端視其所依據之規定有無法律授權以為之判斷,因此,該規定既非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規定之事項,係依該施行細則所訂定之規定,自不得屬母法所規範之事項,至於,逾越母法而加以之規定,其適法性不無疑義
143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積欠保險費及滯納金,如認勞工保險局之公法上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者,移送機關仍得受領義務所之給付,且無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虞,因此,個案消滅時效期間應如何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建請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自行審酌之
14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交通部向已故退休人員追討溢發之月退休金及照護金一事,自屬公法上之不當得利,但因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送達前已死亡,因此,應先視以何人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請求對象,此涉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交通部調查後,向實際受領該給付之人追討
14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公務人員停職處分之生效時點,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等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生外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分之內容發生內在效力,至於,本案例所涉及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之特別規定,宜請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行釐清
146
發文字號:
旨: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恆保持其效力。行政處分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後,失其效力。行政處分非附有條件,而僅係保留廢止權者,則須待機關行使廢止權時,始失其效力
14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國中教師年資爭議案,地方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發布之該地方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通知是否有效及對學校是否具拘束力之疑義
148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及學說實務見解,行為人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行為數區隔,自應以行為人收受行政處分送達時為斷,即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一經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且送達於相對人,其後所為行為即屬另一行為
149
發文字號:
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繳納期限屆滿後至行政處分確定前之期間,尚未起算執行時間。又於裁處權時效內依法裁處,且經合法送達並確定者,始能起算執行期間,惟行政處分係以合法送達為生效要件,如未合法送達,自不生效力,亦無從起算執行期間
150
發文字號:
旨:
祭祀公業法人經撤銷後,其原債權、債務及財產等權利義務歸屬,祭祀公業條例似僅就祭祀公業法人經廢止登記解散時,有應行清算規定,於其法人登記經撤銷時,應如何處理,並未規範,而是否有意排除民法規定,宜先予釐清
151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9 條等規定參照,應受講習人如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講習,警察機關即得依法處以怠金;又經處以怠金並再以書面限期履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警察機關本得連續處以怠金
152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10、113 條等規定參照,主管機關認義務人應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作成行政處分限期義務人給付,如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而移送執行,如符合要件,於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尚難否認其效力而得不予執行
15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0、110 條、行政罰法第 44 條等規定參照,裁決書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如當事人到案聲明不服,且未逾裁處權時效者,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以保護當事人救濟權益
154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土地法第 208、227、236 條等規定參照,土地徵收原徵收清冊及公告徵收均誤繕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徵收處分似係自始未對真正土地所有權人為徵收,亦未合法送達處分,故未對其發生效力,致徵收程序尚未完成;又原所製發徵收處分則屬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得視情形依法本於職權撤銷
15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對任職非資訊機構辦理資訊業務人員溢發專業加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撤銷前,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迨撤銷原處分後,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156
旨:
法務部就「公司法第 9 條規定撤銷設立登記之公司所涉行政處分效力及清算疑義」之說明
157
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158
旨:
行政程序法第 68、110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行政機關以書面方式所為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行政機關公文與附件並未同時送達,因既已依電子公文方式將公文與其附件已分別送達,故不生是否合法送達問題
15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121 條及實務見解參照,所謂「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或「就具體個案行政機關知悉具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因屬個案事實認定,且涉及「有權撤銷之機關」依各種合法取得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並非一律以收受起訴書、緩起訴書或法院判決時為準,因此何時始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尚難一概而論,宜由有權撤銷機關或法院具體審認
160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
161
旨:
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經撤銷或解除條件成就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受領給付,實務認為倘法規並未另賦與主管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給付,機關以函文通知人民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屬觀念通知;另行政執行署對法規是否賦予原處分機關前述之行政處分核定權,僅能形式審查,惟倘依移送執行資料明顯可知應由原處分機關依前述實務意見辦理,或義務人於聲明異議程序對原處分之核定有所爭議,甚或移送機關申請撤回執行者,分署得將該執行事件退請移送機關查明再依法處理
162
旨:
同級之記帳士公會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並存現況乃因縣市合併引起,記帳士法相關規定並未廢止或變更,非屬信賴保護原則適用情形,另其設立許可之處分在未經廢止前,效力繼續存在,又設立許可屬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廢止與否對公益是否有所影響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審認處理
163
旨: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164
旨:
對於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溢領追繳,如因授益行政處分溯及失效所生不當得利,或因法定事由發生而應停止受領所生不當得利,而此二種情形於相關規定若無賦予支給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命受益人返還意旨時,於前者情形機關得作成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在後者情形應由支給機關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165
旨:
國立大學各學院為推選各該學院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教師代表,所辦理之票選作業,屬公權力行使,如其屬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則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關於迴避相關規定適用
166
旨: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67
旨:
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製作既有法令依據,又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即有事實上拘束力。另行政處分如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仍屬有效行政處分,得為執行名義而移送行政執行
168
旨:
授予利益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效力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亦無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而當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受領人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
169
旨:
法務部就「大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3179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解釋案,有關尚待釐清處」之說明
17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131 條規定參照,公立國民小學違法溢發教師薪給,於溢發行政處分未經撤銷而失其效力前,受領人自無返還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請求權,尚無該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迨原處分機關撤銷原處分後,使處分失其效力,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請求權消滅時效自撤銷處分生效時起算,又得請求返還內容及範圍,係自原處分失其效力時起因該處分所受領之數額
171
旨:
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而定。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要件事實」,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轉
17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行政處分除由有權機關予以撤銷、廢止外,尚可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又所稱其他事由包括因法律上重要事實之發生、因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不存在、或因新的法律行為致行政處分效力消失
173
旨:
如行政處分瑕疵倘未達到重大且明顯程度,一般人對其違法性存在與否猶存懷疑時,則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之必要,仍應承認該處分效力繼續存在,僅屬是否得撤銷之問題,並非屬當然無效,其在被正式廢棄前,依然有效
174
旨: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32 條規定參照,「外國人曾被驅逐出國」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禁止該外國人再次入國,或撤銷、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法定原因之一,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將得作為日後禁止該外國人入國之事由,而產生「構成要件效力」,故縱於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作成前,該外國人已自行出國而無庸行政強制執行,惟仍有作成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實益及必要
175
旨:
法務部就「臺北市政府疑違法辦理三級古蹟陳悅記祖宅容積移轉案件」之說明
176
旨:
法務部就關於機關受執行機關函囑登記,事後因事實變更,而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涉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如何處理,以及相關職權撤銷與行政程序重新進行等事項之說明
177
旨:
為使行政處分各別義務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處分,並維護其不服行政處分時得提起行政爭訟權利,如處分書所載有數義務人時,應於各別義務人經合法送達時分別對其發生效力
178
旨:
行政訴訟法第 8、196 條規定參照,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能是行政主體對人民之請求權,可能是人民對行政主體之請求權,亦可能是行政主體相互間之請求權;又行政處分執行完畢後,如該處分經撤銷,追溯既往失其效力時,則前所執行結果,即嗣後喪失其法律上原因,致該財產變動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原行政處分相對人自得請求返還,行政處分相對人得於撤銷訴訟中向法院聲請「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或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7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180
旨:
地政機關如基於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授益行政處分而為准予設定他項權利登記或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處分,倘該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而經撤銷,則地政機關之登記處分亦屬「自始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得撤銷
181
旨:
關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4-1 條規定,由代表人或負責人負退休金或滯納金清償責任,並於該代表人或負責人屆期未繳納時移送行政執行之解釋適用疑義,宜由貴部探求立法目的及規範意旨先予釐清,以資周延
182
旨:
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36、38 條規定實際採取之行政措施,應依個案情形為合目的性之裁量,並應依循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為之。倘行政行為所規範之事實關係並非具體,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
183
旨:
關於已核定之都市更新案範圍內涉及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案相關執行疑義,因事涉都市更新及危老建物重建之實務運作及法規適用,仍請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184
旨: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18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得適用。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者,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
186
旨:
有關規費之徵收,屬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時效期間如規費法等相關法律未規定者,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有關公法上請求權 5 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187
旨:
書面之行政處分,原則上須經合法送達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如未經合法送達,對當事人自不發生效力;在未逾裁處權時效前,處分機關自得補正其送達程序,並自完成送達時發生效力
188
旨:
法務部有關研議公務人員派免令電子化措施(線上簽收確認及下載列印)之說明
189
旨: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未經廢止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從事行政活動,不得將不具事理上關聯之事項與其所欲採取之措施或決定相互結合
190
旨: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191
旨:
建築師申請懲戒覆審之期限疑義
192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開徵但未完成送達取證之工程受益費執行疑義
193
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194
旨:
土地徵收之徵收及發價通知因故自始末合法送達真正權利人,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得撤銷徵收處分之情形
195
旨:
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核課金額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適用問題,宜先究明個別情形,視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之規定
196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於原處分生效後,認原處分所載債權數額有誤而另為處分變更金額,則原處分是否失其效力,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自行撤銷原處分之一部分,其餘未撤銷之部分,除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外,其效力繼續存在
197
旨:
加油站因土地徵收致基地剩餘面積未達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 8 條所定門檻,如對公益造成危害,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本於職權廢止核准其經營之行政處分全部或一部
198
旨:
關於給付金錢或可分物之授益性行政處分作成後,原處分機關未依前開規定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前,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之規定,原行政處分效力仍繼續存在,受領人自無返還之義務,原處分機關對受領人尚未發生返還給付之請求權,此際尚無該第 131 條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適用,迨至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原處分後,受領人因原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始構成不當得利,原處分機關對之始發生給付返還請求權,該請求權消滅時效並自撤銷或廢止處分生效時起算
199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10 條等規定,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或一般處分之公告,其目的係使該處分對外發生效力。至於行政處分本身是否合法,應分別就形式上合法及實質上合法判斷之
20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188 條及民法第 985 條等規定參照,如地方政府機關人員後婚經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確定,而相關補助必須有結婚、生育事實發生且以合法有效婚姻關係為前提,故原核發結婚及生育補助處分屬違法處分,至於是否撤銷,應由原處分機關裁量
201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參照,該條適用係以已發生且得行使公法上請求權為前題,且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滅時效,而時效起算係類推適用民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又墓基使用期滿廢棄物清理退還保證金涉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適用,應釐清其法律性質否為行政處分為處理
202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203
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有關撤銷假釋作業方式,自 109.07.15 起,經核准之撤銷假釋處分,須經本署完成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程序,並通知機關送達生效日期後,原假釋監獄始得通知原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案假釋之殘餘刑期
204
旨: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情形,非屬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之情事,應適用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
205
旨:
針對專利法修正草案有關實務作業部分舉行公聽會,其相關意見及研究結果
206
旨:
有關電腦伴唱機收費,前經智慧財產局以函令禁止調漲,其處分既已送達,則自送達時起已生效力,嗣後未經撤銷或廢止,亦不因訴願之提起而終止其執行,即其效力仍繼續存在,應依 1200 元之費率洽收電腦伴唱機使用報酬
207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商業有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之情事,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外,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08
旨: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尚非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應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209
旨: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仍繼續存在
210
旨: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 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11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除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各款規定外,亦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212
旨:
「到達」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要旨
213
發文字號:
旨:
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所為「三十日期間延長之通知」採「到達主義」
214
旨:
已依法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如已送達相對人,在未經依法予以撤銷或廢止前,仍受行政處分之拘束,則不得再裁處較低額度之罰鍰
215
發文字號: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裁決易處註銷汽車牌照,其註銷基準日認定疑義
216
旨:
公告廢止「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鼻頭角步道燈塔通道管制區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217
旨: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自 108.09.01 起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218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告範圍
219
旨:
主管機關對未滿 18 歲者吸菸核處之戒菸教育處分,須俟受處分人報到接受戒菸教育後,該行政處分方屬已執行完畢,如受處分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時,應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220
旨:
修正本會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勞職業字第○九三○二○一○二○號公告
221
發文字號:
旨: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之一般財產,因此,有關受訓學員所違法領取之津貼,縱使該學員死亡後,主管機關仍得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繼承人追繳之
222
旨:
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關於「限期採取適當措施」規定之適用原則及期限認定方式
223
旨:
事業經主管機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5、48 條命令全部停工或停業,如嗣後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原處分機關應於核發同時併為作成廢止原命全部停工或停業之處分
224
旨: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辦理申請、異動、變更或展延程序之限期補正起算日,應以行政機關通知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而行政機關之通知,除得以言詞或文書之交付、寄送等方式為之外,法律得基於保護人民利益之考慮,特別規定對人民付郵寄送通知
225
發文字號:
旨:
針對主管機關已開立處分書並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其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失其效力時,效力仍繼續存在
226
旨:
因本案處分書並未向應受送達人為送達,且收領之受雇人係應受送達人以外之人,從而行政處分對於尚未合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更正處分書並送達或不獲會晤時由其受雇人收受,始生送達效力
227
旨: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停職處分為內部效力之行政處分,而內部效力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須待權責機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之外部效力行政處分發生
228
旨:
為明確規範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先行停職人員之停職令之生效日期及執行日期,修正停職令範例,各機關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時於停職動態登記書之「備考」欄應敘明機關執行停職案之法令依據、收受與執行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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