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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訂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2
旨:
因應通貨膨脹調高安養護機構照顧費用疑義
3
旨:
性騷擾事件倘經行政調查成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進行裁罰,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又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4
旨: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接獲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核准案件,於依法辦理公告徵收前,應注意辦理事項
5
旨:
檢送「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及違法經營經紀業務查處注意事項」
6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查處作業要點」
7
旨:
土地徵收係政府機關興辦公共建設之公權力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於地價補償費發放完竣即告終止,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所有權,係屬原始取得,不待登記即取得該權利,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已
8
旨:
關於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申請收回土地之案件
9
旨:
檢送研商檢討現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申請徵收前應執行事項實務執行情形並建立相關改善機制會議紀錄
10
旨:
申報人於申報期限屆滿後自行申請更正申報內容之案件,宜先下架不予揭露,待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後,令其限期改正,再循序處理
11
旨:
關於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或申請收回土地之案件,如不符合須否給予申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2
旨:
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時,需用土地人對於所有權人以書面或言詞陳述之意見,應以書面回應及處理,以避免遭退回補正,影響徵收時程及工程進度
13
旨:
修訂「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不動產經紀業業務檢查及違法經營經紀業務查處執行要點」
14
旨:
如土地債權人之假扣押登記既已塗銷,則已無假扣押執行效力受影響之情事,且目前已無假扣押債權人存在,故原假扣押債權人自不得再主張損害其執行債權之權益,而申請撤銷或廢止原處分
15
旨:
由土地所有權人擔任起造人者,其土地所有權因拍賣而喪失時,拍定人得憑法院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變更起造人,亦得不經原起造人之同意,申請廢止原建照
16
旨: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應否先予告知乙案
17
旨: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18
旨:
有關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開程序,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是否須依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辦理
19
旨:
檢送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召開研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乙案會議紀錄乙份
20
旨: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且非過失犯罪者,如於 92 年 3 月 26 日後申請加入且成為義勇消防人員,係屬違法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應依據個案情形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相關規定辦理
21
旨:
消防機關係以舉發時之違規行為人為受處分人,受舉發之法人於裁處前變更管理權人,對裁處對象並不生影響。若上開法人於限期改善後舉發前,或連續處罰程序中變更管理權人者,則視個案具體事實,擇定應對變更前或變更後之管理權人為裁處對象
22
旨:
為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品質,茲將現行二資料庫合一,並修訂相關規定
23
旨:
如有適當之婦女人選,請踴躍推薦加入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
24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合一,促參甄審委員應重新推薦,原甄審委員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自 95 年 12 月 31 日起即停止適用
25
旨:
提升採購評選委員會及促參甄審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品質之規定
26
發文字號:
旨:
為辦理與國防事務有關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訂定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27
旨:
「臺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九十四年常會審議提案」
28
旨:
有新事證影響貨物為大陸物品之認定於報請鑑定結果未確定前准予押款放行
29
旨:
為使菸酒管理行政作業有所遵循規範,訂定「花蓮縣政府菸酒管理行政調查、裁罰及執行標準作業程序」
30
旨:
有關臺北縣政府主管教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務相關規定
31
旨:
訂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32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自審學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所為處分,並非學校作成限制或剝奪相對人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應無適用該條所定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33
旨:
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查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34
旨: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及觀護人應辦理方式
35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辦理科技財團法人申請許可相關事宜
36
旨:
關於行政機關駁回特許事業之申請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而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疑義
37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38
旨:
「研商有關撤銷假釋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問題會議」記錄
39
旨:
檢送「接受及支付補助金」、「行政資訊目錄」、「核准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及「駁回人民請求提供行政資訊通知書」等格式各乙份
40
旨:
關於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依法為行政罰之處分前,應否先予告知疑義
41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案件,於核准徵收前須否再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疑義說明
42
旨:
警察機關依法實施臨檢時,可否對於非主管業務之違法 (規) 事項製作調查筆錄及其效力疑義之說明
43
旨:
關於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前,須否再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44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四條執行疑義
45
旨:
關於河川區調整作業涉及行政程序法執行疑義乙案
46
旨:
有關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疑義
47
旨:
關於警察機關逕行查報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並製作筆錄後移送主管機關處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管轄權限規定疑義
48
旨:
關於警察機關實施臨檢查察,對於各行業有違反商業登記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情事者,有無對其負責人為調查證據及製作筆錄之權限乙節
49
旨:
關於水道治理計畫線劃設作業涉及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
50
旨:
警方臨檢查獲之案件是否須踐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以言詞通知陳述意見可否請行為人當場陳述等疑義
51
旨:
各地檢署函知各監獄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因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得撤銷假釋部分之程序
52
旨:
為落實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及維護當事人權益,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注意之辦理方式
53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4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釋疑
5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執行等疑義
56
發文字號:
旨:
修正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57
發文字號:
旨:
有關主管機關駁回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一併徵收剩餘土地之申請,其相關適法疑義
58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申請一併徵收剩餘土地,如不符合一併徵收之要件,須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疑義
5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台北市行政區劃分及鄰里編組自治條例」之訂定,應否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6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將停車繳 (補) 費通知單夾於汽車之雨刷與擋風玻璃間,並對逾期未繳費者舉發及裁罰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說明
61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疑義
62
發文字號:
旨: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63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以掛號方式送達書面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疑義
6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執行區域計畫法第 13 條但書隨時檢討變更規定滋生適用疑義
65
發文字號:
旨: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適用範圍限於得對外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若無則非屬權限委任;又行政協助其適用情形為行政機關相互間不涉及權限移轉之職務協助,上下級機關原則上無行政協助之適用,惟若代為執行之具體內容非屬對其之監督事項但仍為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仍足成立行政協助
66
旨: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除行政罰法第 42 條所定 7 款情形之一者外,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對已入監服刑之人通知陳述意見時,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送達,通知該入監服刑人提出陳述書
67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執行之疑義
68
旨: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或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限者,縱作成行政處分係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69
旨:
為辦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訂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70
旨:
原證因未換發土石採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而失其效力,原核准區是否於原證失效日起即可受理新案申請或需等原許可證日期屆滿才可受理新案申請,土石採取法並無明文,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逕依權責卓處
71
旨:
訂定「經濟部審查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72
旨:
申請製版權登記一案,經核不符製版權登記辦法之規定,應駁回申請案
73
旨:
著作權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稱之「整理」須有「修補缺漏、校正錯誤或標點符號之考證,且投入相當精力」,而將古代經文利用剪輯工具或小畫家等電腦軟體排版製成之物件,不符本條之規定
74
旨: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75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8 條所稱之「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之登記」應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雖經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登記,仍得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停、復業登記
76
旨:
商業登記後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後,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77
旨:
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者,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
78
旨:
獨資商業負責人受監護宣告之商業登記疑義
79
旨: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98 年 3 月 23 日修正施行後,商業所在地有遷移情事者始有第 6 條第 4 款適用
80
旨:
有關市售商品標示不符規定要求相關業者遵法,地方政府得否給予販賣業者陳述意見機會疑義一案
81
旨:
關於水道治理計畫線劃設作業涉及行政程序法執行疑義案
82
發文字號:
旨:
蔡○祐君因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未依本會公處字第 099150 號處分書意旨停止其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83
發文字號:
旨:
蔡○祐即陽○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84
發文字號:
旨:
○○○即欣○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85
發文字號:
旨:
大台○區瓦斯設備行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86
發文字號:
旨:
欣○天然氣管線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87
發文字號:
旨:
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88
發文字號:
旨:
○○○即大台北區樂樂瓦斯企業社因未依本會公處字第 105028 號處分書停止違法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89
發文字號:
旨:
○○○即大台北區樂○瓦斯企業社因其整體行銷方式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90
發文字號:
旨: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另處罰鍰案
91
發文字號:
旨:
順○企業社藉舉辦活動,隱匿實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及商品價格、數量等重要交易資訊,再強力推銷商品迫使民眾自由意思受到壓抑而為交易決定,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92
發文字號:
旨:
侯○○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處分案
93
發文字號:
旨:
統○瓦斯工程行藉瓦斯服務通知單及工作制服等,攀附當地公用天然氣事業,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94
發文字號:
旨:
葉○○不當銷售瓦斯安全器材,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未依本會 110 年 9 月 23 日公處字第 110065 號處分書意旨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爰依公平交易法續行處分案
95
發文字號:
旨:
訂定「交通部執行違反郵政法事件取締作業要點」及「交通部辦理郵政監理業務實施行政檢查作業要點」
9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將停車繳 (補) 費通知單夾於汽車之雨刷與擋風玻璃間,並對逾期未繳費者舉發及裁罰涉及行政程序法部分說明
97
旨:
為辦理衛生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宜,訂定「衛生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98
旨:
公告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案件廠商申請陳述意見之作業流程
99
旨:
依據漁港法第 17~21 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27、71 條等規定,公告指定區域之地上物料所有人於公告之日起 3 日內自行遷移或清除,逾期未遷移或清除者,將視同廢棄物逕予清除
100
旨:
依據漁港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公告因「蚵子寮漁港碼頭設施改善工程」施作需要,所有人請將區域內之地上物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未拆除或遷移者,將強制清除
101
旨:
請未經核准放置於高雄市小港臨海新村漁港港區內之不明物資物資所有人於 102 年 6 月 25 日前自行清除或遷移,以維護漁港港區環境清潔及配合防治登革熱等疫病需要
102
旨:
因應高雄市旗津漁港因「旗津漁港整補場遮陽棚改善工程」施作需要,施工區域內之地上物之所有人請於 102 年 10 月 31 日前自行拆除或遷移
103
旨:
依據漁港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高雄市蚵子寮漁港港區違章建築乙棟,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屆期未拆除者將逕予拆除
104
旨:
請擅自於興達漁港港區範圍內東南側水域插棚養蚵之所有人,於 102 年 11 月 25 日前自行遷移,以維港區船舶航行安全
105
旨:
依據漁港法第 23 條、國有財產法第 11 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執行法第 27、29 條等規定,公告高雄市白砂崙漁港港區違法設置魚塭,請使用人於限期內證明魚塭已取得合法使用,或自行清除騰空返還
106
旨:
依據漁港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高雄市鳳鼻頭漁港查扣無籍船筏清冊,請上開船筏所有人於限期內攜帶相關證件簽具切結認領
107
旨:
為維護永新漁港港區環境景觀及衛生,請未經核准放置於港區內之物料所有人於限期內自行清除
108
旨: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109
旨:
在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設墓埋棺,行政機關應調查事實證據並賦與當事人陳述意見始得裁罰。又開挖僅為埋葬屍體過程之一部,不得以一行為論。且殯葬管理條例為水土保持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殯葬管理條例,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之罰鍰,則依行政罰法第 2 條之規定辦理
110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農會會員代表在職期間違反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款之規定,如當事人於陳述意見期限內還款完畢,是否仍需解除職務案
111
旨:
關於未換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案請於期限內陳述意見書
112
旨:
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依勞動檢查法第 25 條規定,勞動檢查機構應副知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即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作為裁處之依據,並建議於事業單位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無異議之 10 日後,再依法裁罰
113
旨:
訂定營建工程業者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處理原則
114
旨:
不需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 1 萬元以下之營建工程逾期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雖甚少,但已達成收費之行政目的,故毋需執行罰鍰處分。惟滯納金及利息部分,仍應繳納
115
旨:
有關環保機關稽查人員查獲公私場所有違規情事,且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於作成處分前,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及合法送達,始依法裁處,其並無不妥
116
旨:
關於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故主管機關逕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核定其應繳空污費,仍應將審查核算結果通知公私場所
117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釐清事實上及法律上爭議,作成合法適當之行政決定
118
旨:
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與平時考核懲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分前應給予受考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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