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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務員解職生效日既經行政院函敘明自判決確定日起生效,自以該日為生效日,並停支相關薪給費用
2
旨:
指定「 籠中元祭」為重要民俗
3
旨:
有關誤發門牌之法律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門牌雖由戶政事務所誤發,但仍具有法效性
4
旨:
行政處分之撤銷係指就業已有效成立且發生效力之行政處分,因其有得撤銷之原因,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予以全部或一部撤銷,使其效力溯及既往,或向將來失去效力,惟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除斥期間應一併注意
5
旨:
因戶籍登記錯誤、遺漏,誤登記或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得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更正登記,惟仍應俟其更正為平地原住民身分後,其未成年子女始可辦理取得原住民身分登記
6
旨:
核釋辦理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後,若更正分配結果,所產生之差額地價請求權行使之發生起算時點為何之疑義
7
旨:
更正徵收,乃係土地徵收後不得已之措施,但由於本函所示原因,在不涉及原報准徵收之實體,且用地範圍不變之前提下,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則有必要辦理更正徵收
8
旨:
地籍圖重測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完竣,發現地籍調查表記載界址不一致經界位置標示不清之情形時,應依據該處分之瑕疵程度,對原行政處分為撤銷、補正、更正、轉換或其他適法之處置,尚非一律予以撤銷
9
旨: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如無違法情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據土地法第 46- 2、46-3 條等規定辦理設立界標、到場指界、公告測量結果等後續事宜,至於議會受理民眾請願而作成撤銷重測成果之決議,如地方政府認為窒礙難行,應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敘明理由函復議會
10
旨:
使用執照註記名稱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得由主管機關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但有涉及相關權利人權益之異動,應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或由有權裁判機關確定變更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擬訂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細部計畫樁位新建作業」案之名稱為「擬定新店中央新村北側附近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細部計畫樁位新建作業」
1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及「擬訂新北市新莊區立德段 71 地號等 45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誤植部分
1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劃定新北市板橋區埔墘段 2-3 地號等 1 筆土地都市更新地區」說明書
14
旨:
更正 108.10.17 新北府城更字第 10842181472 號公告之起訖日期為 1 08.10.25 日至 108.11.23 日止
1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 109.11.05 日新北府城更字第 10947125791 號公告之公告事項
1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更正「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K530A 等 8 支)樁位復建、補建、更正及廢除作業」案名
17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更正重要古物「鵝鑾鼻燈塔『臺灣關界』碑」之指定理由
18
旨:
更正國寶「皇明監國魯王壙誌」等 2 案及重要古物「新竹縣制度考(抄本)」等 6 案之指定理由
19
旨:
重新修正「鄒族戰祭(MAYASVI)」、「賽夏族 paSta'ay(矮靈祭)」及「邵族 Lus'an(祖靈祭)」等原住民族 3 項重要民俗之登錄理由,名稱並更正為「鄒族 mayasvi」、「賽夏族 paSta'ay」 及「邵族 TungkaririLus'an (祖靈祭)」
20
旨:
文化資產變更,涉及原公告實質內容有修正或調整者,實屬該新為指定或登錄,務需就個案重新辦理公告,並廢止原公告之全部或一部
21
旨:
依法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之建造物,其所有權人不得自行遷移或拆除,而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4 條提出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營建工程、開發行為有破壞歷史建築之完整、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通道之虞者,應依該法第 34 條第 2 項報請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歷史建築公告效力所及之範圍,涵括該歷史建築本體,以及其占地面積、所定著土地之面積及其土地地號等
22
旨:
文化部公告更正國定遺址「鳳鼻頭(中坑門)遺址」定著土地部分地號
23
旨:
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或保存技術公告後,其內容事項有變更者,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更正、同法第 114 條規定進行補正外,其餘涉及原公告處分內容之實質變更者,均應提送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變更公告,原則應依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或保存技術登錄審查辦法規定,載明全部事項,重行公告,並於同一公告文內廢止原公告,以臻明確
24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9 條等規定,公告增列淡水南北軒為本市傳統藝術「北管音樂」之保存團體
2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增列王玉川為新北市傳統藝術「說唱」保存者
26
旨:
宜蘭縣政府公告更正「大福兵器試驗場觀測站群」歷史建築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27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公告更正「羅東鎮中山路北側公有宿舍區」歷史建築定著土地之地號
28
旨:
雲林縣政府修正雲林縣一般古物『北港朝天宮「慈雲灑潤」匾』之公告
29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5 條及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修正公告登錄「嘉邑城隍廟道宏化育匾額」及「嘉邑城隍廟武轎」為嘉義市一般古物
30
旨:
因「北管戲曲」具傳承性、文化價值及特殊性、且富地方色彩及傳統表演藝術性,公告為臺中市傳統表演藝術類文化資產,並公告其技藝或藝能特色、所在地及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31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嘉義市玉山一二村」之公告
32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聖奧德天主堂」之公告
33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嘉義第二司法新村」之公告
34
旨:
修正嘉義市歷史建築「一江山陣亡將士紀念碑」之公告
35
旨:
增列「許坤仲」為屏東縣縣傳統藝術-排灣族口鼻笛保存者,公告其名稱、分類、保存者及登錄理由
36
旨:
增列「謝水能」先生為屏東縣傳統藝術-排灣族口鼻笛保存者,公告其名稱、分類、保存者及登錄理由
37
旨:
「蘇明雄」登錄為屏東縣傳統工藝美術-木偶雕刻保存者,公告其名稱、分類、保存者及登錄理由
38
旨:
增列「陳其麟」先生為屏東縣傳統藝術-台灣琴絃彈拉走唱曲藝保存者,公告其名稱、分類、保存者及登錄理由
39
旨:
增列「少妮瑤.久分勒分」小姐為屏東縣傳統藝術─排灣族口鼻笛保存者,公告其名稱、分類、保存者及登錄理由
40
旨:
公告更正高雄市市定古蹟「日本第六海軍燃料廠丁種官舍(中油宏南舊丁種雙併宿舍)」本體面積,其本體面積為 262.69 平方公尺、古蹟定著土地範圍為 1099.02 平方公尺
41
旨:
公告更正高雄市一般古物「鳳山縣孔子廟石碑」等 6 項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42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更正高雄市一般古物「嚴禁羅漢腳惡習碑記(1 組 2 件)」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43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市定古蹟「旗山天后宮」定著土地範圍補充公告
4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調整歷史建築「清法戰爭滬尾古戰場城岸遺蹟」所定著土地
45
發文字號:
旨:
對於顯然錯誤之行政處分,處分機關得申請更正,而此顯然者除文義認定外,亦得以處分目的為依據而為觀察,且相對人若能以其內容或相類似情事而發現處分有誤,即屬顯然
46
發文字號:
旨: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係以行政機關名義製作,載有被通知人為受處罰對象、應處罰鍰金額、繳納方式等內容,且送達被通知人,故其性質上屬行政處分要無疑義,惟其錯誤瑕疵及效力,宜由原處分機關參照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本諸職權審認
47
發文字號:
旨:
行政處分若不具形式或實質之合法要件,即為瑕疵之行政處分,而屬違法之行政處分,其有更正、補正、得撤銷及無效處理方式,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認核定是否屬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而為適法之處理
48
發文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49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2、150 條等規定參照,一般處分既屬行政處分性質,自須符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要件,又公告性質可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如性質屬法規命令,自應符合第 150 條規定
50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依司法實務見解,該條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者,係指相當明顯而言,其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故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51
旨: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其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設有相關規定。另依司法實務見解,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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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53
旨:
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第 25 條提供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僅屬資訊之公開,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應不屬行政處分,而依法核准商號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則應屬行政處分,得參考行政程序法為處理
54
旨:
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部分規定暨增訂考績(成)結果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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