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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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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籌設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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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7 年第 4 次)會議紀錄
3
旨:
一行為同時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法規經其他機關處罰而海關已不得再為裁處嗣後再犯同一規定行為者得否據以加重處罰釋疑
4
旨:
有關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管理後續裁罰,應針對具體個案,衡酌行為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是否得有利益及其資力等因素,於法定罰鍰額度內,就罰鍰金額為適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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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教育部公告 112 年度適用「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之賽事增列名單
6
旨:
關於「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修正草案疑義
7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8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9
發文字號:
旨:
關於領有僑中字醫師證書者如因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准予執業,該等人員之執業執照於醫師法第三條第四項條文修正施行後,得否予以廢止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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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規定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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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59 條等規定參照,有關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訂定。又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自得依上述規定依權限於法定授權裁量範圍訂定裁量基準並發布
12
旨:
法務部就「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第 3 點附件二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基準表,對於違反糧食管理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者,逕予罰鍰處分,不給予限期改善,是否違反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第 4 點修正以營利事業主體(糧商)作為計算處罰次數對象,是否違反糧食管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之說明
13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民法第 181、18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機關有無免除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所附加利息,或以低於法定利率基準核計利息裁量權限,目前司法實務及學說尚無相關見解可供參考,故主管機關依據立法目的,審酌具體個案事實性質、差異,衡量受處分人之資力等因素,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及平等原則,本於職權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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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撤銷回職復薪令如包含給付薪資處分,主管機關是否另以書面行政處分請求受處分人返還薪資之不當得利,宜由機關本諸權責裁量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後,不予追還原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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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法務部就「關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得否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6 項規定處理疑義乙案」之說明
16
旨:
各主管機關就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行為,可本於職權斟酌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訂定裁罰基準,除有法定得減免之事由外,不得逾越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2 項法定罰鍰額度範圍
17
旨:
台南市政府或安南區公所得否扣除學西社區發展協會已用於公益事項費用後追回,另應以行政處分或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疑義乙案
18
旨:
關於履約保證責任條款妥適性,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疑義
19
旨:
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5 月 11 日處忠字第 0930002922 號書函就差旅費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案之解釋,經法務部認定無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至第 10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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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復關於行政機關裁量權,在於使行政機關於適用法律對具體個案作成決定時,得按其情節,在法律劃定之範圍為適當之處分,使其罰過相當,而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21
旨:
收容人如有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應先依客觀事實審認是否構成相關法規所定得施以懲罰之要件,如認構成要件該當施以懲罰時,應於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表所定範圍內行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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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第一則「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係依交通部 92 年函示意旨所擬訂,既無適法性之疑義,且未經交通部廢止適用,亦無法律授權上之爭議,有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4、10 條之處,難有法理上依據 第二則行政機關對外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應依其實質上是否係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認定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不拘泥於其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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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交通部依「出境航空旅客機場服務費收費及作業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得查核機場服務費收費解繳情形,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委任民用航空局及觀光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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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託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97 年度「固定污染源許可及稽查管制計畫」,自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0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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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申報項目,但應清楚說明要求增加檢測申報項目之目的並適時與業者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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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時,得扣除甲烷之排放量,與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尚無牴觸
27
旨:
「臺北市政府資訊化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等 9 則法規管轄權權限變更為臺北市政府資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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