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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採丙說。沒收押標金部分,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行政法院無審判權,應以裁定駁回。通知廠商將列為不良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部分,則係行政機關依採購法第一○一條規定所為處分,屬公法事件,受訴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參考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74、83、85-1、101、102、103 條(91.02.06) 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 (8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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