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國際競賽,指經中央業主管機關核定國際運動競賽、
國際單項總會主辦分齡競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職遴薦至少
有五個國家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但不包括邀請賽。
3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團體及個人,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合法登
記立案之體育團體或個人。
運動團體及個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最近二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運)、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獲得正式
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及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及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4 四、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元,亞洲以外地區,每人補助一萬五千元;符合前點第二項
第五款者,每人補助五千元。
前項補助對象選手限設籍本市滿一年者。但領隊及教練不在此限,管
理不予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職員依競賽規程可報名之選
手總人數,每五人設置一人計,最高以五十萬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
年度預算調整之。
第一項之補助項目為交通費(機票費)、住宿費或保險費。
5 五、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者,依實際核定人數,每人補助二
萬元,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
6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體育團體: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由申請學校彙整造冊
送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二)個人:出國前二星期檢附相關文件,由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
體彙整造冊送本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
2、因公出國案件申請表。但學校體育團體非校長領隊者,得免附申
請表。
3、經費補助申請書。
4、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5、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
運得免附)。
6、加蓋校印之出國名冊(個人部分免附),學校及家長出國同意函
。
7、秩序冊(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運得免附)。
8、戶籍證明資料。
9、中、英文競賽規程。
10、機票估價單。
7 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運動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者),應依本
局或本處之規定辦理經費請款,並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
範之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收到本局或本處通知函後,應於五日內製據送本局或本處請
款撥付,並於回國後一個月內,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
報告管理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局或本處核銷。
8 八、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本局或本處核准後,始得執行。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或變更計畫者,本局或本處得停止補助;已撥付補
助款者,應追繳一部或全部。
9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