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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參加國際競賽活動補助實施要點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要點申請對象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本市合
    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體育團體)及個人。
    申請補助之學校、體育團體及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最近一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屆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或大專盃(
      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獲得正式
      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正式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賽事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或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或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九)其他體育成績優異,並經本府體育局局長專案核定。
修正時間: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3      三、本要點所稱體育團體及個人,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合法登
              記立案之體育團體或個人。
              申請補助之體育團體及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最近二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屆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或大專盃(
                最優級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獲得正式
                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正式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賽事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或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或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九)其他體育成績優異,並經本府體育局局長專案核定。

   4      四、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九款,參加最近一屆亞、奧運之
              競賽種類者,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參加最近一屆非亞
              、奧運之競賽種類者,每人補助一萬五千元。
              前項補助對象,限於申請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選手或教練;以學校
              及前點第二項第九款為單位提出申請者,依競賽規程或技術手冊報名
              之隊職員不在此限。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年度
              預算調整之。
              第一項之補助項目為交通費(機票費)、住宿費或保險費。

   6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體育團體: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由申請之體育團體彙整造
                冊送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二)個人:出國前二星期檢附相關文件,由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
                體彙整造冊送本局辦理。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個人免附)。
               2、因公出國案件申請表(個人、學校體育團體非校長領隊者,得免
                  附)。
               3、經費補助申請書。
               4、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函(本府核准籌組之學校免附
                  )。
               5、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全運會、全民運、身障運、全中
                  運免附)。
               6、加蓋校印之出國名冊(個人免附),學校及家長出國同意函。
               7、秩序冊(全運會、全民運、身障運、全中運得免附)。
               8、戶籍證明資料。

   7      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體育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者),應依本
              局之規定辦理經費請款,並應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
              受補助者於回國後一個月內,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
              告管理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局核銷。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國際競賽,指經中央業主管機關核定國際運動競賽、
              國際單項總會主辦分齡競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職遴薦至少
              有五個國家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但不包括邀請賽。

   3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團體及個人,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合法登
              記立案之體育團體或個人。
              運動團體及個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最近二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運)、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獲得正式
                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及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及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4      四、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者,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萬元,亞洲以外地區,每人補助一萬五千元;符合前點第二項
              第五款者,每人補助五千元。
              前項補助對象選手限設籍本市滿一年者。但領隊及教練不在此限,管
              理不予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職員依競賽規程可報名之選
              手總人數,每五人設置一人計,最高以五十萬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
              年度預算調整之。
              第一項之補助項目為交通費(機票費)、住宿費或保險費。

   5      五、符合第三點第二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者,依實際核定人數,每人補助二
              萬元,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

   6      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體育團體: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由申請學校彙整造冊
                送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二)個人:出國前二星期檢附相關文件,由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
                體彙整造冊送本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
               2、因公出國案件申請表。但學校體育團體非校長領隊者,得免附申
                  請表。
               3、經費補助申請書。
               4、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或推薦函。
               5、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
                  運得免附)。
               6、加蓋校印之出國名冊(個人部分免附),學校及家長出國同意函
                  。
               7、秩序冊(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運得免附)。
               8、戶籍證明資料。
               9、中、英文競賽規程。
              10、機票估價單。

   7      七、依本要點接受補助之運動團體及個人(以下簡稱受補助者),應依本
              局或本處之規定辦理經費請款,並應依照「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計畫預算管考作業規
              範之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收到本局或本處通知函後,應於五日內製據送本局或本處請
              款撥付,並於回國後一個月內,依新北市政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
              報告管理作業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報本局或本處核銷。

   8      八、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其有變更計畫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本局或本處核准後,始得執行。
              未依前項規定執行或變更計畫者,本局或本處得停止補助;已撥付補
              助款者,應追繳一部或全部。

   9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
              。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表
              現績優學校及個人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活動,開拓國際視野,厚植本
              市運動競技實力並儲備辦理國際賽事人才,促進國民外交,訂定本要
              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國際競賽,指經中央業主管機關核定國際運動競賽、
              國際單項總會主辦分齡競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職遴薦至少
              有五個國家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但不包括邀請賽。

   3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團體及個人,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合法登
              記立案之體育團體(含個人)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最近二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運)、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
                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及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及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4      四、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者,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元,亞洲以外地區,每人補助一萬五千元;符合第五款者每人補
              助五千元。
              前項補助對象選手限設籍本市滿一年者。但領隊及教練不在此限,管
              理不予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職員依競賽規程可報名之選
              手總人數,每五人設置一人計,最高以五十萬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
              年度預算調整之。

   5      五、符合第三點第六款至第八款者,依實際核定人數,每人補助二萬元,
              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

   6      六、申請程序:
          (一)學校體育團體: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由申請學校彙整造冊
                送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二)個人:出國前二星期檢附相關文件,由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
                體彙整造冊送本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函。
                2.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
                  運得免附)。
                3.加蓋校印之出國名冊(個人部分免附),學校及家長出國同意函
                  。
                4.秩序冊(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運得免附)。
                5.戶籍證明資料。
                6.中、英文競賽規程。

   7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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