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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參加國際競賽活動補助實施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表
    現績優學校及個人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活動,開拓國際視野,厚植本
    市運動競技實力並儲備辦理國際賽事人才,促進國民外交,訂定本要
    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運動表
              現績優學校及個人參加國際運動競賽及活動,開拓國際視野,厚植本
              市運動競技實力並儲備辦理國際賽事人才,促進國民外交,訂定本要
              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參加國際競賽,指經中央業主管機關核定國際運動競賽、
              國際單項總會主辦分齡競賽、全國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組職遴薦至少
              有五個國家或地區之競賽、本府核准籌組參加之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但不包括邀請賽。

   3      三、本要點所稱運動團體及個人,指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市合法登
              記立案之體育團體(含個人)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最近二屆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國運)、全民運動
                會(以下簡稱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以下簡稱身障運)
                ,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二)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
                前三名。
          (三)最近一學年度參加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定亞、奧運承認種類升
                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或甲組),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
          (四)最近一年參加全國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單
                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三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薦
                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五)最近一年參加全國非亞、奧運正式競賽種類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
                單項錦標賽,獲得團體或個人前二名並經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遴
                薦參加國際正式錦標賽。
          (六)最近一年參加教育部推動學校體育評選,評定績優學校及個人獎項
                。
          (七)最近一年參加本市推展體育有功活動,獲績優學校及學校體育個人
                獎項。
          (八)本府核准學校籌組參加國際賽事及體育活動。

   4      四、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四款者,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一萬元,亞洲以外地區,每人補助一萬五千元;符合第五款者每人補
              助五千元。
              前項補助對象選手限設籍本市滿一年者。但領隊及教練不在此限,管
              理不予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職員依競賽規程可報名之選
              手總人數,每五人設置一人計,最高以五十萬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
              年度預算調整之。

   5      五、符合第三點第六款至第八款者,依實際核定人數,每人補助二萬元,
              特殊情形者得專案簽核。

   6      六、申請程序:
          (一)學校體育團體:出國前一個月檢附相關文件,由申請學校彙整造冊
                送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
          (二)個人:出國前二星期檢附相關文件,由本市合法登記立案之體育團
                體彙整造冊送本府體育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中央體育業務主管機關核准函。
                2.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
                  運得免附)。
                3.加蓋校印之出國名冊(個人部分免附),學校及家長出國同意函
                  。
                4.秩序冊(全國運、全民運、身障運、全中運得免附)。
                5.戶籍證明資料。
                6.中、英文競賽規程。

   7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及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並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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