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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運用台電促協金補助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新北市或於中央政府登記立案 1  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
      之團體。
(二)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簡稱本區)之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及後備軍人輔導中心等。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新北市或於中央政府登記立案 1  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
                之團體。
          (二)新北市林口區(以下簡稱本區)之社區發展協會、人民團體及後備
                軍人輔導中心。

   4      四、申請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由本所核定:
          (一)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
                  加對象、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含
                  自籌款編列)等。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備
                  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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