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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補助機關團體作業要點 第 12 條
現行條文: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
              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第六點規定,使本所運用核能發電後端營運
              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補助機關團體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
              本要點。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立於新北市或於中央政府登記立案之團體。
          (二)新北市萬里區(以下簡稱本區)義警、義消、民防等公益團體。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農會、漁會及體育會(含單項運
                動委員會)。

   3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協助本區公益活動與福利措施。
          (二)有助於提升與促進本區和諧及周遭居民福祉之事項。

   4      四、申請補助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由本所核定:
          (一)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二)工作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
                  、參加對象、辦理方式、預期目標或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
                  (含自籌款編列)等。
               2、前目經費概算內容應包含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及備
                  註等。

   5      五、本要點補助款之核銷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領款收據
                、成果報告、實際收支結算明細表、實際經費分攤單位明細表(無
                分攤單位時免附)、活動照片及本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向本所辦理
                核銷。
          (二)受補助者如未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二個月內向本所提出核銷,本所得
                停止該計畫補助。

   6      六、受補助者依前點規定辦理核銷,經本所確認無誤者,補助款於一個月
              內撥入受補助者帳戶。

   7      七、受補助者應按核定之計畫專款專用,如執行計畫內容之補助款項目變
              動時,應先函報本所同意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事先報准,本所得酌
              予刪減補助款。
              前項之計畫應切實執行,如有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或其他不當情事,經本所撤銷原核定處分後,本所除應追回
              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8      八、同一計畫不得向新北市政府所屬不同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一經查獲,
              本所得撤銷原核定處分並追繳補助款。

   9      九、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如涉及採購事項且補助金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
              條規定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10     十、本所得不定期派員查核受補助者執行補助款之情形。
              前項之查核程序,受補助者不得拒絕。

   11     十一、受補助者於收到補助款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申報所得稅,因
                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擔。

   12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
                金支應;但當年度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金
                如有停止或撥款不足情形,得停止補助或調整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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