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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客家人民團體推展客家文化作業要點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七、審查作業如下:
(一)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款審查小組由五人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
      之人擔任之。
(三)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四)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五)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修正時間: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客家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
              客家文化研習課程經費,以推動客家傳統民俗技藝之傳承,發揚精緻
              客家文化,進而達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於新北市設立一年以上,經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
              導在案之社團,開辦客家文化研習課程如下:
          (一)客語班:如客家讀書會或青少年客語班等。
          (二)音樂班:如客家傳統、客家流行音樂等。
          (三)舞蹈班:如竹板舞、扇子舞等。
          (四)戲劇班:如客家話劇、歌謠劇等。
          (五)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研習課程:如客家美食、客家文創產品研發及
                製作等。

   4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社團同年度提出同性質計畫以一案為限。
          (二)申請開班人數音樂班(僅樂器演奏)及舞蹈班至少十人,其餘人數
                至少十五人。
          (三)客語班或其他班別超過三分之一之學員五十歲以下者,得擇優補助
                。
          (四)同一社團之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跨區亦同。
          (五)首次開班者,依其計畫書及開課班數核定補助金額。
          (六)上課總時數須達六十小時,未達者酌減該班補助經費。

   5      五、申請收件期間為每年一月五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若收件截止日適逢
              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

   6      六、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為限。
          (二)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材料費(含教材)為原則。
          (三)授課講座鐘點費標準如下:
                1.內聘講師以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限,外聘講師以每
                  小時一千六百元為限。
                2.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講座鐘點費為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
                  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超支自籌。
                3.授課時數以一小時為單位,授課時數不足一小時者,不予補助。

   7      七、社團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
                局:
                1.申請表。
                2.立案證書影本。
                3.理事長當選證書。
                4.補助款聲明書。
                5.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預算額
                  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講師資歷等。
                6.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二)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
                不予補助。
          (三)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
                間親自領回。
          (五)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
                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8      八、審查作業如下:
          (一)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款審查小組由五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
                人擔任之。
          (三)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四)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五)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9      九、審查原則如下: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有所助益。
          (二)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三)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
                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四)以往辦理績效,含去年訪評成績及成果發表會結果。
          (五)與本局業務重點之配合程度。
          (六)與當地社區資源之結合情形。

   10     十、本局得依督導訪評計畫實地派員暸解,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11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
            (一)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活動內容、上課學員經訪評委員查核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
            (三)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七)經查核訪視,辦理成效未達六十分者。
            (八)獲補助之社團未參加成果發表會,或參加成果發表會之非上課學
                  員達五分之一以上者。
                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補助。

   12     十二、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於計畫完成後辦理撥款。但經本局同意者,得先行撥款二分之一
                  。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領據、匯款帳戶影本、成果報告書
                  、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憑證、計畫成效表及照
                  片等辦理核銷。計畫於十一月二十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為之。
            (三)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
                  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
                  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四)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
                  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
                  應於開課前七日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
                  助。

   13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局補助者,不得聘本局人員擔任有給職。
            (二)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
                  或須連帶賠償,社團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
                  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
                  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
                  利用。
            (五)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
                  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六)接受補助者,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客家人民團體客家文化研習課程
              經費,以推動客家傳統民俗技藝之傳承,發揚精緻客家文化,進而達
              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於本市設立一年以上,經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導
              在案之客家人民團體,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客語班。
          (二)音樂班:傳統音樂、流行音樂。
          (三)舞蹈班:竹板舞、扇子舞。
          (四)戲劇班。
          (五)其他有關推展客家文化之各項教學研習課程。

   4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同年度以提出一案同性質計畫為限。
          (二)申請案開班人數除音樂班(僅樂器演奏)及舞蹈班至少十人,其餘
                人數至少十五人;上課堂數至少三十堂課以上。
          (三)客語班或有超過三分之一以上青年之班別,擇優補助之。
          (四)同類型班別除不同行政區開班者外,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
                。

   5      五、申請收件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6      六、補助經費範圍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由審查委員依據各申請人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
                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經費補助範圍以補助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材料費(含教材)為原
                則。
          (三)授課講座鐘點費計算標準如下:
                1.內聘講師以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以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為限。
                2.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講座鐘點費為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
                  一課程講座鐘點費用二分之一支給,超支自籌。
                3.授課時數以一小時為申請單位,授課時數不足一小時者,不予補
                  助。

   7      七、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並於申請收件期間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
                方式寄達本局,地址為二二零零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
                號六樓。
                1.申請表。
                2.立案證書影本。
                3.理事長當選證書。
                4.補助款聲明書。
                5.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講師資歷。
                6.其他說明資料: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等。
          (二)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人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論核准補助與否,原則不予退還
                ;申請人如需退還,應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
                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
                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五)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限期令申請人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人取得授權,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8      八、審查作業如下: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
          (二)前款審查小組由五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
                人擔任之。
          (三)審查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9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提案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編列及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
                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其內容含去年訪評結果。
          (五)與本局業務重點規劃活動配合度。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10     十、輔導與考核: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依督導訪評計畫實地派員瞭解實施情形及績
              效,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11     十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依
                其情節輕重列入會議訪評表之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補助經費
                經撤銷者,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補助: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
                  實情事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者外,未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
                  法履行者。
            (五)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六)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七)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八)經查核訪視,其辦理成效未達六十分者。
            (九)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12     十二、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
                  本局同意後,檢附領據送本局先行撥付二分之一。
            (二)申請人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匯款帳戶影本、成
                  果報告書、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憑證、計畫成
                  效表、照片或相關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其計畫於十月底
                  辦理完竣者,最遲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為之。
            (三)申請人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
                  經費決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
                  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
                  還。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無正當理由未請款,撤
                  銷其補助,並於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
                  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七日函報本局備查,其情形以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13     十三、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給職。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
                  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
                  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且不得
                  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
                  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局辦
                  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
                  ,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本
                  局為補助單位。
            (六)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並負責申報。

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同年度以提出一案同性質計畫為限。
          (二)申請案開班人數至少十五人及上課堂數至少三十堂課以上。
          (三)客語班或有超過三分之一以上青年之班別,擇優補助之。
          (四)同類型班別除不同行政區開班者外,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
                。

   7      七、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並於申請收件期間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
                方式寄達本局,地址為二二零零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
                號二十五樓。
                1.申請表。
                2.立案證書影本。
                3.理事長當選證書。
                4.補助款聲明書。
                5.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講師資歷。
                6.其他說明資料: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等。
          (二)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人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論核准補助與否,原則不予退還
                ;申請人如需退還,應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
                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
                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五)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限期令申請人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人取得授權,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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