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客家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
客家文化研習課程經費,以推動客家傳統民俗技藝之傳承,發揚精緻
客家文化,進而達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於新北市設立一年以上,經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
導在案之社團,開辦客家文化研習課程如下:
(一)客語班:如客家讀書會或青少年客語班等。
(二)音樂班:如客家傳統、客家流行音樂等。
(三)舞蹈班:如竹板舞、扇子舞等。
(四)戲劇班:如客家話劇、歌謠劇等。
(五)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研習課程:如客家美食、客家文創產品研發及
製作等。
4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社團同年度提出同性質計畫以一案為限。
(二)申請開班人數音樂班(僅樂器演奏)及舞蹈班至少十人,其餘人數
至少十五人。
(三)客語班或其他班別超過三分之一之學員五十歲以下者,得擇優補助
。
(四)同一社團之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跨區亦同。
(五)首次開班者,依其計畫書及開課班數核定補助金額。
(六)上課總時數須達六十小時,未達者酌減該班補助經費。
5 五、申請收件期間為每年一月五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若收件截止日適逢
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
6 六、經費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為限。
(二)補助項目以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材料費(含教材)為原則。
(三)授課講座鐘點費標準如下:
1.內聘講師以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為限,外聘講師以每
小時一千六百元為限。
2.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講座鐘點費為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
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超支自籌。
3.授課時數以一小時為單位,授課時數不足一小時者,不予補助。
7 七、社團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
局:
1.申請表。
2.立案證書影本。
3.理事長當選證書。
4.補助款聲明書。
5.計畫書: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預算額
度與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講師資歷等。
6.其他:過去辦理活動之課程照片及成果等。
(二)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涉及著作權者,應檢附授權證明,未檢附者,
不予補助。
(三)應列明經費概算,包括補助項目及金額等。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
補助者,併同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均不予退還;如須退還,應於本局指定時
間親自領回。
(五)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
不受申請收件期間之限制。
(六)申請表件不全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受理。
8 八、審查作業如下:
(一)由本局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二)前款審查小組由五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
人擔任之。
(三)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四)審查時得邀請社團列席說明。
(五)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
9 九、審查原則如下: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有所助益。
(二)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
(三)經費編列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確實,並詳實說明向其他機關申請
補助經費之情形等。
(四)以往辦理績效,含去年訪評成績及成果發表會結果。
(五)與本局業務重點之配合程度。
(六)與當地社區資源之結合情形。
10 十、本局得依督導訪評計畫實地派員暸解,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11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輕重撤銷補助經費:
(一)檢送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者。
(二)活動內容、上課學員經訪評委員查核不實或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
(三)經費未依規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除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未依計畫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五)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六)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七)經查核訪視,辦理成效未達六十分者。
(八)獲補助之社團未參加成果發表會,或參加成果發表會之非上課學
員達五分之一以上者。
補助經費經撤銷,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款外,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補助。
12 十二、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於計畫完成後辦理撥款。但經本局同意者,得先行撥款二分之一
。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具領據、匯款帳戶影本、成果報告書
、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憑證、計畫成效表及照
片等辦理核銷。計畫於十一月二十日以後完成者,最遲應於十二
月二十日前為之。
(三)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
表外,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
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還。
(四)逾期未請款,經通知限期請款而無正當理由未請款者,撤銷其補
助,次年度並不得提出申請。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之計畫,如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
應於開課前七日函報本局,次數以二次為限,未函報者得撤銷補
助。
13 十三、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局補助者,不得聘本局人員擔任有給職。
(二)計畫及作品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侵害情事致本局權益受損
或須連帶賠償,社團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補助款,
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本局得要求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
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領有補助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局供公開發表或
利用。
(五)作品出版、發表、進行媒體宣傳及其他相關活動時,應依本局指
定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補助單位。
(六)接受補助者,應依所得稅法等規定辦理申報。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客家人民團體客家文化研習課程
經費,以推動客家傳統民俗技藝之傳承,發揚精緻客家文化,進而達
到保存及創新客家文化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於本市設立一年以上,經登記立案,並由本局輔導
在案之客家人民團體,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客語班。
(二)音樂班:傳統音樂、流行音樂。
(三)舞蹈班:竹板舞、扇子舞。
(四)戲劇班。
(五)其他有關推展客家文化之各項教學研習課程。
4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同年度以提出一案同性質計畫為限。
(二)申請案開班人數除音樂班(僅樂器演奏)及舞蹈班至少十人,其餘
人數至少十五人;上課堂數至少三十堂課以上。
(三)客語班或有超過三分之一以上青年之班別,擇優補助之。
(四)同類型班別除不同行政區開班者外,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
。
5 五、申請收件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6 六、補助經費範圍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由審查委員依據各申請人所提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其金額以不
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限。
(二)經費補助範圍以補助講師鐘點費、場地費及材料費(含教材)為原
則。
(三)授課講座鐘點費計算標準如下:
1.內聘講師以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以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為限。
2.與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學校人員
講座鐘點費為每小時一千二百元;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
一課程講座鐘點費用二分之一支給,超支自籌。
3.授課時數以一小時為申請單位,授課時數不足一小時者,不予補
助。
7 七、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並於申請收件期間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
方式寄達本局,地址為二二零零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
號六樓。
1.申請表。
2.立案證書影本。
3.理事長當選證書。
4.補助款聲明書。
5.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講師資歷。
6.其他說明資料: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等。
(二)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人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論核准補助與否,原則不予退還
;申請人如需退還,應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
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
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五)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限期令申請人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人取得授權,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8 八、審查作業如下: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
。
(二)前款審查小組由五至七人組成,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
人擔任之。
(三)審查時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四)審查小組成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
避。
(五)審查結果於簽請本局局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9 九、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提案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經費編列及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
確實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其內容含去年訪評結果。
(五)與本局業務重點規劃活動配合度。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10 十、輔導與考核:
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局得依督導訪評計畫實地派員瞭解實施情形及績
效,提供必要之輔導與考核。
11 十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依
其情節輕重列入會議訪評表之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補助經費
經撤銷者,除應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補助: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
實情事者。
(二)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三)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者。
(四)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者外,未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
法履行者。
(五)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函告仍未見改善者。
(六)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七)拒絕接受輔導或考核者。
(八)經查核訪視,其辦理成效未達六十分者。
(九)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12 十二、經費核銷與撥款:
(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
本局同意後,檢附領據送本局先行撥付二分之一。
(二)申請人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匯款帳戶影本、成
果報告書、補助款聲明書、經費決算表、各項支出憑證、計畫成
效表、照片或相關資料,向本局辦理核銷結報;其計畫於十月底
辦理完竣者,最遲應於十一月十五日前為之。
(三)申請人如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及
經費決算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
計製作方式送本局憑以撥款。其補助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返
還。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無正當理由未請款,撤
銷其補助,並於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
法舉辦者,應於開課前七日函報本局備查,其情形以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
13 十三、其他規定事項如下:
(一)接受本局之補助者,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給職。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
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
助者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且不得
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局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課程期間或結束後,以發行、播送、上
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公開方式,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著作財產權,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局辦
理宣導工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時
,依本局指定之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字樣及呈現方式,標明本
局為補助單位。
(六)補助款之所得稅申報,由受補助單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並負責申報。
4 四、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申請人同年度以提出一案同性質計畫為限。
(二)申請案開班人數至少十五人及上課堂數至少三十堂課以上。
(三)客語班或有超過三分之一以上青年之班別,擇優補助之。
(四)同類型班別除不同行政區開班者外,同類型班別以補助一班為原則
。
7 七、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備妥下列資料,並於申請收件期間內,親自送達或以掛號
方式寄達本局,地址為二二零零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一六一
號二十五樓。
1.申請表。
2.立案證書影本。
3.理事長當選證書。
4.補助款聲明書。
5.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課程內容
、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講師資歷。
6.其他說明資料:如過去辦理活動或課程照片、成果說明等。
(二)申請人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人檢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無論核准補助與否,原則不予退還
;申請人如需退還,應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或於指
定時間內親至本局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專案經本
局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之限制。
(五)申請表件不全者,本局得限期令申請人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
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六)計畫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者,應由申請人取得授權,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