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活動,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申 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僅收取空調費及 設備使用費。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活動,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 經本局審查核准,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 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 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前項場地主辦活動者,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免收 場地使用費。 前項機關、學校協辦活動者,得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及免收保證金。 第二項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之國際文化交流團體舉辦活動者, 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免收保證金。 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