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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第 2 條
現行條文:
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
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活動,或其他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申
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僅收取空調費及
設備使用費。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活動,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者,除保證金外,
經本局審查核准,得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申請使用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場地,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客家
          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如附
          表。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前項場地主辦活動者,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免收
          場地使用費。
          前項機關、學校協辦活動者,得收取半數之場地使用費及免收保證金。
          第二項以外之政府機關、學校、非營利之國際文化交流團體舉辦活動者,
          經本局審查核准,得免收保證金。
          政府機關舉辦國家慶典活動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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