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為表彰客籍藝術家之藝術創作成就,提升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活
動之藝術文化內涵,邀請各藝術家提供藝術作品參與展覽,特訂定本
要點。
2 二、申請資格如下:
申請人須為從事藝術創作者。
3 三、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
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4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申請送審作品清單。
(四)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須有五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
其他公私立展館展出者。
2.送審作品件數:
(1)展出作品二十件,待審查通過後,視展覽狀況調整展出件數。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其中至
少五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
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 Jpeg 格式,畫素須為五百
萬畫素(5Megapixels 或 2048×1536 pixels)以上。光碟片上
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4.送審資料:除申請表、計畫書及光碟片外,亦可提供申請人之畫
冊為附件;所有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請自行留
存。
5 五、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送達新北市客家
文化園區;園區營運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園
區地址: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
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6 六、受理期間及審查:
(一)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由承辦單位遴聘相關學者、專家
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工作,本局審核通過後,函送結果通知
。
(二)本局園區每年度審核通過之檔期展出,應有三分之二檔期為客籍藝
術家或具客家文化特色之創作作品參與展覽展出。
7 七、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通知者,由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如因故無法如
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函知本局;如未先行告知者,往後五
年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
(二)展出地點以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二樓長廊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出
期間約一~二個月,開放時間依據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開放時間之
規定。
8 八、展覽注意事項:
(一)佈展之作品安排,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展出者須自行完
成作品裝框、包裝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
護設施。
(二)展覽之展出,由本局依程序處理相關展覽展出之採購、補助事宜。
(三)展出者須於展覽前積極協助完成佈展工作,並於展覽開展前,擔任
導覽訓練講師。
(四)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
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9 九、由本局扶植之各社團展出得不受本要點之規定。
1 一、為表彰客籍藝術家之藝術創作成就,提升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活
動之藝術文化內涵,邀請各藝術家提供藝術作品參與展覽,特訂定本
要點。
2 二、申請資格如下:
申請人須為從事藝術創作者。
3 三、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
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4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需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計畫書。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
(四)申請送審作品清單。
(五)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須有五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
其他公私立展館展出者。
2.送審作品件數:
(1)展出作品 20 件,待審查通過後,視展覽狀況調整展出件數。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其中至
少 5 件作品應提供 3 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
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 Jpeg 格式,畫素須為五百
萬畫素(5Megapixels 或 2048 ×1536 pixels) 以上。光碟片
上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4.送審資料:除申請表、計畫書及光碟片外,亦可提供申請人之畫
冊為附件;所有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請自行留
存。
5 五、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送達新北市客家
文化園區;園區營運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園
區地址: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
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6 六、受理期間及審查:
(一)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由承辦單位遴聘相關學者、
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工作,本局審核通過後,函送結果
通知。
(二)本局園區每年度審核通過之檔期展出,應有三分之二檔期為客籍藝
術家或具客家文化特色之創作作品參與展覽展出。
7 七、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通知者,由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如因故無法如
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 4 個月函知本局;如未先行告知者,往後
5 年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
(二)展出地點以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2 樓長廊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
出期間約 1~2 個月,開放時間依據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開放時間
之規定。
8 八、展覽注意事項:
(一)佈展之作品安排,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展出者須自行完
成作品裝框、包裝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
護設施。
(二)展覽之展出,由本局依程序處理相關展覽展出之採購、補助事宜。
(三)展出者須於展覽前積極協助完成佈展工作,並於展覽開展前,擔任
導覽訓練講師。
(四)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
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9 九、由本局扶植之各社團展出得不受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