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7118362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第 2 條
現行條文:
二、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校,
      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二)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等相
      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修正時間: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為表彰客籍藝術家之藝術創作成就,提升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活
              動之藝術文化內涵,邀請各藝術家提供藝術作品參與展覽,特訂定本
              要點。

   2      二、申請資格如下:
              申請人須為從事藝術創作者。

   3      三、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
              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4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
          (二)計畫書。
          (三)申請送審作品清單。
          (四)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須有五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
                  其他公私立展館展出者。
                2.送審作品件數:
               (1)展出作品二十件,待審查通過後,視展覽狀況調整展出件數。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其中至
                    少五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
                  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 Jpeg 格式,畫素須為五百
                  萬畫素(5Megapixels 或 2048×1536 pixels)以上。光碟片上
                  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4.送審資料:除申請表、計畫書及光碟片外,亦可提供申請人之畫
                  冊為附件;所有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請自行留
                  存。

   5      五、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送達新北市客家
                文化園區;園區營運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園
                區地址: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
                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6      六、受理期間及審查:
          (一)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由承辦單位遴聘相關學者、專家
                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工作,本局審核通過後,函送結果通知
                。
          (二)本局園區每年度審核通過之檔期展出,應有三分之二檔期為客籍藝
                術家或具客家文化特色之創作作品參與展覽展出。

   7      七、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通知者,由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如因故無法如
                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函知本局;如未先行告知者,往後五
                年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
          (二)展出地點以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二樓長廊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出
                期間約一~二個月,開放時間依據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開放時間之
                規定。

   8      八、展覽注意事項:
          (一)佈展之作品安排,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展出者須自行完
                成作品裝框、包裝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
                護設施。
          (二)展覽之展出,由本局依程序處理相關展覽展出之採購、補助事宜。
          (三)展出者須於展覽前積極協助完成佈展工作,並於展覽開展前,擔任
                導覽訓練講師。
          (四)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
                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9      九、由本局扶植之各社團展出得不受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為表彰客籍藝術家之藝術創作成就,提升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活
              動之藝術文化內涵,邀請各藝術家提供藝術作品參與展覽,特訂定本
              要點。

   2      二、申請資格如下:
              申請人須為從事藝術創作者。

   3      三、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刻、
              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

   4      四、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各一份:
          (一)申請表(需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計畫書。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印本。
          (四)申請送審作品清單。
          (五)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送審作品須有五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所創作,且尚未在國內
                  其他公私立展館展出者。
                2.送審作品件數:
               (1)展出作品 20 件,待審查通過後,視展覽狀況調整展出件數。
               (2)立體類型(如雕塑、陶藝、工藝設計等)之創作展覽,其中至
                    少 5  件作品應提供 3  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3.光碟片規格: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數位影
                  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為 Jpeg 格式,畫素須為五百
                  萬畫素(5Megapixels 或 2048 ×1536 pixels) 以上。光碟片
                  上以油性筆註明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
                4.送審資料:除申請表、計畫書及光碟片外,亦可提供申請人之畫
                  冊為附件;所有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請自行留
                  存。

   5      五、申請文件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於受理收件期間內寄至 23741  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以郵戳時間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親送等,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送達新北市客家
                文化園區;園區營運時間(週一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園
                區地址: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 239  號,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
                究典藏組)收(信封註明展覽申請)。

   6      六、受理期間及審查:
          (一)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受理申請之收件時間,自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審查結果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由承辦單位遴聘相關學者、
                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工作,本局審核通過後,函送結果
                通知。
          (二)本局園區每年度審核通過之檔期展出,應有三分之二檔期為客籍藝
                術家或具客家文化特色之創作作品參與展覽展出。

   7      七、展場檔期安排如下:
          (一)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通知者,由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如因故無法如
                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 4  個月函知本局;如未先行告知者,往後
                5 年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
          (二)展出地點以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 2  樓長廊展覽場所為主,每檔展
                出期間約 1~2 個月,開放時間依據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開放時間
                之規定。

   8      八、展覽注意事項:
          (一)佈展之作品安排,由展出者與本局共同研商決定,展出者須自行完
                成作品裝框、包裝工作。貴重或易碎作品於佈展時,應自行加裝保
                護設施。
          (二)展覽之展出,由本局依程序處理相關展覽展出之採購、補助事宜。
          (三)展出者須於展覽前積極協助完成佈展工作,並於展覽開展前,擔任
                導覽訓練講師。
          (四)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
                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9      九、由本局扶植之各社團展出得不受本要點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