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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第 8 條
現行條文:
八、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向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提
      送本局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局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
      戶。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
      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
      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
      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
      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五)經審查合格後,製領據提報名冊送本局,由本局依實際修繕金額逕
      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但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而具備
                行為能力者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四)全家人口數須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及直系親屬,且為年滿
                五十歲之獨居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7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
                  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
                  ,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之切結書(如附表一)。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
                  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
                  ,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
                  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及經由里長出
                  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
                  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8      八、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且備齊
                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提
                送本局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局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
                戶(如附表四)。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
                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
                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如附表五)及檢附收據
                、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
                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
          (五)經審查合格後,製領據提報名冊送本局,由本局依實際修繕金額逕
                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但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9      九、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依年度預算額度補助順序如下: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三)本市原住民經濟弱勢戶。
              前項第三款係依新北市原住民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附表六)及新北
              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附表七)評定之點數高低決定補助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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