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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予補助:
(一)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
          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
          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
          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
          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
          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4)全家人口如已接受政府安遷計畫或購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
          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自用住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設備損壞。但遭受火災或
          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全家人口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
          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
      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現值計算之合計金
      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列
      冊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八百七十六萬元,以
      八百七十六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本局
      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五)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受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之限制。但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或接受政府安遷輔導
      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係房屋所有權人。
          (四)全家人口數須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及直系親屬,且為年滿
                五十歲之獨居者,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5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予補助:
          (一)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
                    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
                    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
                    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
                    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
                    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政府安遷計畫或購
                    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
                    自用住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
                    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
                    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
                    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現值計算之合計金
                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公告列
                冊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六百五十萬元,以六
                百五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本局認定
                者,不列入計算。
          (五)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受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之限制。但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或接受政府安遷輔導
                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5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予補助:
          (一)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
                    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
                    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
                    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
                    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
                    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本府安遷計畫或購
                    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
                    自用住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
                    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
                    年內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
                    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現值計算之合計金
                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公告列
                冊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六百五十萬元,以六
                百五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本局認定
                者,不列入計算。
          (五)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受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
                之限制。但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或接受本府安遷輔導
                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9      九、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以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11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應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但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
                時,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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