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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係房屋所有權人。
修正時間: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須為已成年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係房屋所有權人。
          (四)全家人口數須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及直系親屬,且為年滿
                五十歲之獨居者,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5      五、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予補助:
          (一)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
                    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
                    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
                    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
                    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
                    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政府安遷計畫或購
                    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
                    自用住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
                    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
                    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
                    限。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現值計算之合計金
                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公告列
                冊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六百五十萬元,以六
                百五十萬元為準。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本局認定
                者,不列入計算。
          (五)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受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之限制。但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或接受政府安遷輔導
                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4      四、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
              格: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而具備
                行為能力者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四)全家人口數須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及直系親屬,且為年滿
                五十歲之獨居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7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
                  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
                  ,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之切結書(如附表一)。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
                  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者
                  ,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
                  所有權人者,得出具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及經由里長出
                  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
                  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表二)。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8      八、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三)且備齊
                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提
                送本局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局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
                戶(如附表四)。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
                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
                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如附表五)及檢附收據
                、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一張),連同核
                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
          (五)經審查合格後,製領據提報名冊送本局,由本局依實際修繕金額逕
                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但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9      九、核定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個案,依年度預算額度補助順序如下:
          (一)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三)本市原住民經濟弱勢戶。
              前項第三款係依新北市原住民建購住宅評點基準表(附表六)及新北
              市原住民修繕住宅評點基準表(附表七)評定之點數高低決定補助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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