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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第 1 條
現行條文: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之規
     定,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
     住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協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訂
          定本要點。
          一、名詞定義:
          (一)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係指申請人、配
                偶、戶籍內直系血親、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認列綜合所
                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1.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3)在學領有公費。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5)失蹤或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6)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
                    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
                    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全家人口數應在二
                    人以上,始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但申請人無配偶或直系親屬
                    ,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者,不在此限。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最近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之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
                    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主計機
                    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員工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
                    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
                情事之一者:
                1.未滿二十五歲仍在國內就學致不能工作者。但就讀空中大學、高
                  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
                  遠距教學者,不在此限。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接受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
                  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7.受監護輔導之宣告。
          三、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或未滿 20 歲已結婚而具備
                行為能力者之原住民。
          (二)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者。
          (三)申請人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申請人之配偶具原住民身分。
          四、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得予以補助:
          (一)申請建購住宅、修繕住宅補助者應符合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且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
                    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
                    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
                    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
                    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
                    但不得以直系親屬、配偶及兄弟姐妹為買賣之對象;且用途登
                    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自用居住者。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如已接受本府安遷計畫或購
                    買國民住宅、青年住宅等政府推動之住宅政策,視同具有其他
                    自用住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者。但遭受
                    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
                    年內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但輔助購屋貸款不在此限
                    。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三)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
                二百五十萬元以內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加二十五萬元。
          (四)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價值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本市公告列
                冊中低收入戶不動產標準。
          (五)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受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本府其他住宅補助
                之限制。但已獲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或接受本府安遷輔導
                者,不得重覆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三十萬元。
          (二)修繕住宅
                1.以每戶補助以十五萬元為限。補助應用於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
                  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
                  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
                2.申請修繕之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
                  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且屋頂之修繕應注意景觀之
                  調和。
                3.前項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中低收入戶原
                  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者,應優先申請該項補助,於未達
                  本要點補助之最高額度者,得申請差額補助。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
                  稱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
                  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
                  者,得僅檢附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之切結書。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但本局得經由戶政相關系統查詢
                  或已有相關資料足以證明者不在此限。
                2.全戶最新各類所得歸戶清單及全戶之全國檔歸戶財產清單各一份
                  。(如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
                  者,得僅檢附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為房屋
                  所有權者,得出具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款收據證明之。
                4.修繕項目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七、申請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並填具申請表且備齊應備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提
                送本局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本局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
                戶。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應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
                接獲核定通知後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並於修繕完竣
                後十日內,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
                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
                原申請表件,報請原受理之區公所驗收,逾期不受理。
          (五)經審查合格後,製領據提報名冊送本局,由本局依實際修繕金額逕
                撥補助款至申請人帳戶內,但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八、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渡及出租
              。經查確有前項情事或無居住事實者,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但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
              不再受理補助申請,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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