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或機關首長指派之
代表。
(二)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並逐年提升至百分
之四十。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督導業務副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四)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
6 六、本會報原則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3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督導業務副市
長兼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督導業務副秘書長、本府一級機關首長
十二人及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七人,由市長派(聘)兼之
。
未列本會報委員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報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8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之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