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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沒入車輛拍賣及委託廠商銷毀作業要點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五、本處對於沒入車輛之違規案件,應於裁決或判決確定後擇期辦理拍賣
    或銷毀作業,公開拍賣之車輛,不得再行申領牌照,其不適合公開拍
    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銷毀時通知受託廠商及監毀人員辦
    理銷毀作業。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沒入車輛委託廠商銷毀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第 2  條  二、凡於新北市境內,查獲本條例規定應沒入之車輛,應由本處委託廠商
              代為銷毀;本處管轄之違規車輛,在新北市境外經查獲應沒入者,得
              委託當地處罰機關代為處理。

第 5  條  五、本處對於沒入車輛之違規案件,應於裁決確定後擇期通知受託廠商及
              監毀人員辦理銷毀作業。

第 6  條  六、委託廠商進行沒入車輛銷毀作業時,應通知本處政風人員、公路監理
              機關及警察機關會同監督銷毀。

第 9  條  九、銷毀沒入之車輛所得價款應依規定繳庫,其搬運費用、壓毀工資及其
              他必要費用由本處依相關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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