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申請檔案應用者,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一),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附表二);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與申請人之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3 三、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之送達,得以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等方式為之
,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者,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4 四、檔案應用申請,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
駁回其申請。
5 五、檔案應用申請,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
;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
前項期間,於申請人依前點規定補正時,自補正之日起算。
申請檔案數量過多,無法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准駁時,得與申請
者協商分批審復。
6 六、機關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應由業務單位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
妥准駁通知書、准駁表(附表三)及准駁清單(附表四),必要時簽
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
准駁通知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核准申請: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駁回申請:敘明駁回理由。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辦理還卷後,業務單位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表六)收取費用,
並開立收據,如有複製檔案,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人;另需提
供郵寄服務者,以實支數額計算費用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
十元,業務單位收取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