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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 第 15 條
現行條文: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後,業務單位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定
      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修正時間: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2      二、申請檔案應用者,應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附表一),或以書面載明
              下列事項,向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應提出委任書(附表二);如係法定
                代理者,應敘明與申請人之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字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3      三、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之送達,得以親自持送、郵寄或傳真等方式為之
              ,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者,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4      四、檔案應用申請,如有不符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代理
              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
              駁回其申請。

   5      五、檔案應用申請,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准駁結果
              ;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
              前項期間,於申請人依前點規定補正時,自補正之日起算。
              申請檔案數量過多,無法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准駁時,得與申請
              者協商分批審復。

   6      六、機關受理檔案應用申請後,應由業務單位就檔案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
              妥准駁通知書、准駁表(附表三)及准駁清單(附表四),必要時簽
              會該檔案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
              准駁通知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核准申請: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二)駁回申請:敘明駁回理由。

   15     十五、檔案應用完畢辦理還卷後,業務單位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表六)收取費用,
                並開立收據,如有複製檔案,併同檔案複製品交予申請人;另需提
                供郵寄服務者,以實支數額計算費用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
                十元,業務單位收取費用後,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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