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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5 條
現行條文:
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
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以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七十,發給
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  條  民眾發現於新北市境內有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發給檢舉人獎金
          者,應依下列規定提出檢舉資料:
          一、自發現違規日起十四日內,向執行機關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檢舉時應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包含違規人、事、時、地、物等相關
              證據資料之照片、影片。
          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不予受理;其得補正者,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受理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
          鍰者,本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

第 4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
          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5  條  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本
          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檢具之證據資料不完備。
          二、未於發現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4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
          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5  條  民眾檢舉達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按繳納罰鍰金額百分之
          五十,發給獎金。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5  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按繳納罰鍰金額百分之
          三十,發給獎金。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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