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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
修正時間: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

第 4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
          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5  條  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本
          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檢具之證據資料不完備。
          二、未於發現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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