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環
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
第 4 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
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告知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本府及執行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 5 條 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本
府依所列附表,發給檢舉人獎金。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檢具之證據資料不完備。
二、未於發現日起十四日內提出檢舉。
前項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限;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
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之實收罰鍰金額為計算基準。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或獎金者,不得再依
本辦法申領獎金。
第一項罰鍰之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